普通合夥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12-22

普通合夥是什麼意思 5分

因為是單位領導超越權限乾的事情,因此出現問題單位可以不負責任;至於現在要拆遷,因你們單位是房子的所有人,所以拆遷款一定是你們的,單位領導沒有獲得拆遷款的權利;普通合夥是合夥的一種形式,是指合夥人以自己的所有財產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既使現在的小旅館關門不營業,你們領導和另外兩個合夥人需對旅館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直至還清旅館經營期間的一切債務,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有些公司的外包,合夥,普通合夥,特殊普通合夥,是什麼意思?

合夥企業是所有合夥企業的統稱。而普通合夥、特殊普通合夥、有限合夥是合夥企業的類型。

普通合夥企業中的合夥人都有同等的執行合夥事務的權利,合夥人對到期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而特殊普通合夥企業是普通合夥企業的一種,一般是提供專業服務的如律師所、會計師所等機構可以設立此類合夥企業。其特殊之處在於一個或多個合夥人因過失帶來合夥企業債務的,這一個或多個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其他合夥人承擔有限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分為普通合夥人(GP)和有限合夥人(LP),其中普通合夥人是執行事務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到期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而有限合夥人承擔有限責任。

什麼是特殊的普通合夥

例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醫師事務所、設計師事務所等。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必須在其企業名稱中標明“特殊普通合夥”字樣,以區別於普通合夥企業。特殊的普通合夥僅適用於以專門知識以和技能(如法律知識與技能、醫學和醫療知識與技能、會計知識與技能等)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機構,是因為這些專門知識和技能通常只為少數的、受過專門知識教育與培訓的人才所掌握,而在向客戶提供專業服務時,個人的知識、技能,職業道德、經驗等往往起著決定性的作用,與合夥企業本身的財產狀況、聲譽、經營管理方式等都沒有直接的和必然的聯繫,合夥人個人的獨立性極強。 合夥企業法|普通合夥|特殊的普通合夥所以,合夥企業法規定:在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中,一合夥人個或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則僅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這與普通合夥企業是不同的,在普通合夥企業中,合夥人即使是基於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給合夥企業造成債務,在對外責任的承擔上依然是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儘管對內其他合夥人可以追索有過錯的合夥人,而在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中,出現由於個別合夥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導致的合夥企業債務時,沒有過錯的其他合夥人是不需要承擔對外責任的,債權人也只能追索有過錯的合夥人。當然,若特殊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並非因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導致合夥企業的債務,此種情形下與普通合夥企業一樣,應當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在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造成合夥企業債務時,首先以合夥企業的財產承擔對外清償責任,不足時由有過錯的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沒有過錯的合夥人不再承擔責任。當以合夥企業的財產承擔對外責任後,有過錯的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法常識】什麼是普通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企業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普通合夥企業中的有限責任根據新修訂的《合夥企業法》,除了有限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承擔有限責任外,對於普通合夥企業,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其合夥人也可能承擔有限責任。根據《合夥企業法》第55條規定,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法。特殊普通合夥企業,是指以專門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門服務機構。比如說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作為特殊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在通常情況下,仍按照普通合夥企業的規定,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如果一個合夥人或者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有責任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而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什麼是普通合夥?什麼是特殊普通合夥?區別是什麼?謝謝

普通合夥中,如果在營業中產生債務,合夥人都要對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不是以出資額為限。而在特殊普通合夥中,合夥人只需要對在經營過程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特殊普通合夥最常見的就是律師事務所,樓主有不懂的可以追問

會計師事務所普通合夥是什麼意思

是一種公司的組織形式有普通和有限兩種形式,普通表示其合夥人對公司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會計師事務所的普通合夥有其特殊的規定

公章後面的普通合夥是什麼意思

普通合夥,也是我國有關法律中的“合夥”概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夥人組成,各合夥人以自己個人的財產對合夥組織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的基本法律特徵:一是依協議自願成立;二是共同出資、共享利潤;三是合夥經營,即全體合夥人共同經營;四是合夥人以其個人財產對合夥組織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會計師事務所的普通合夥和特殊合夥有啥區別啊?

合夥人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資產進行合夥投資,參與合夥經營,依協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並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或有限)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夥人應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在實際立法中,各國對於合夥人向合夥企業投資、合夥經營方面的要求,是大體相同的,而對於合夥人的自然身份、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形式,以及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定,則由於法系的不同和習慣上的差異而有所區別。在對合夥人的身份方面,多數國家規定合夥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允許法人蔘與合夥;少數國家或地區則禁止法人蔘與合夥。在對合夥人的行為能力方面,所有國家都禁止無行為能力人蔘與合夥,但對限制行為能力人蔘與合夥的問題,則有的國家予以允許,有的予以限制或禁止。作為合夥企業的投資人,合夥人在企業享有權利,也負有義務。一般而言,合夥人的權利為經營合夥企業,參與合夥事務的執行,享受企業的收益分配;義務為遵守合夥協議,承擔企業經營虧損,根據需要增加對企業的投入等。由於合夥企業是人合性企業,合夥人的權利義務主要由合夥協議予以規定,對於一些特定的權利義務也可以在事後由全體合夥人共同確定。但對有些合夥人的特定權利義務,法律也進行了一些必要的規範。我國實行合夥人制的企業基本是三類,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諮詢公司,而“合夥人制度”的含義差別也很大。然後: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普通合夥: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特殊合夥:第六節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第五十五條 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是指合夥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承擔責任的普通合夥企業。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未作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至第五節的規定。第五十七條 一個合夥人或者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及合夥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特殊普通合夥,基本特徵: 首先,特殊的普通合夥是普通合夥的一種特殊形式。 這種合夥組織形式具有普通合夥的特點,又特殊於普通合夥。其實質仍然是普通合夥,《合夥企業法》中規定:特殊的普通合夥在本法未作規定時,適用於本法有關普通合夥企業的規定。其次,特殊的普通合夥人的責任形式特殊。 在特殊的普通合夥中,每個合夥人既有承擔有限責任又有承擔無限責任的可能。對於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在執業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時,其應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對於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的債務,全體合夥人都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三,特殊的普通合夥的適用範圍特殊。 有限責任合夥的創設是為了對採用合夥形式的專業服務機構的法律責任予以合理限制而作出的制度創新,但如今它已擴展到專業服務機構之外的一般性企業組織形式。第四,對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的債權人的保護特殊。 對債權人的特殊保護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有特殊的公示性要求,特殊的......

什麼是普通合夥人

目錄

概念

權利與義務

與有限合夥人

概念

普通合夥人的概念:

普通合夥人是指在合夥企業中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依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合夥企業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權利與義務

普通合夥人的權利與義務:

1、普通合夥人的權利

(1)經營控制權。普通合夥人對基金事務擁有充分的管理和控制權,有權代表合夥基金簽訂對外的法律文件,在有限合夥中處於核心地位。依照美國有限合夥法第405節的規定,合夥協議可以授予全部或指定的普通合夥人在指定的問題上,按人或其他方法,分別或全部地與任何類別的有限合夥人共同地行使投票表決權。

(2)獲得年度管理費。普通合夥人通常可獲得其所管理的合夥基金總額1.5%~3%的管理費,此管理費主要用於普通合夥人為管理基金而支出的日常開銷,如房租、辦公費、通訊費等。

(3)獲得基金投資利潤分成的權利。協議通常約定,普通合夥人投入基金資本總額1%左右的資金,但享有基金投資收益的20%左右的分成。當然如前所述,分成基數通常是扣除本金和利息成本後的餘額,有時甚至還要扣除基準收益,並且是按基金全部投資項目的組合計算收益。

2、普通合夥人的義務

(1)出資義務。普通合夥人通常需提供基金資本總額1%的資金,這1%的比例雖然比較少,但由於基金的資本總額十分巨大,對普通合夥人個人來說,這也不是一個小的數目,要求普通合夥人出資的目的使他們與有限合夥人共同承擔風險,防止他們過分地冒險。

(2)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普通合夥人負責基金事務的經營和控制,為保障與基金髮生往來的債權人的利益,法律規定普通合夥人對合夥基金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連帶責任的承擔對普通合夥人構成了一種強有力的約束,使之真正對合夥基金運作履行誠信義務與責任,並限制普通合夥人以基金的名義大量對外舉債。

(3)信息披露義務。普通合夥人要定期向有限合夥人提供基金的財務報表,提供有關基金所投資企業價值和年度發展情況的報告,並邀請有限合夥人參加基金年會。

(4)普通合夥人的信義義務。在英美法系,公司董事、經理對股東、控股股東對小股東負有信義義務已是一項普遍接受的原則。那麼在有限合夥創業投資基金中,作為基金管理人的普通合夥人是否負有信義義務呢?美國統一合夥法第404(A)規定了合夥人的行為標準,通過此行為標準的規定確立了合夥人的信託責任,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之間是一種信託關係。普通合夥人對其他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以及合夥企業負有信義義務。

信義義務包括有限的忠誠義務與謹慎義務。根據信託法原理,忠實義務要求受託人必須約束自己的行為,不得利用信託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使自己處於受託人職責與個人利益或其所代表的第三人利益相沖突的地位。普通合夥人作為創業投資基金的管理人,不得將其自身置於與基金資產或受益人的利益相沖突的地位。謹慎義務主要是不得有嚴重疏忽或不計後果的行為以及故意瀆職或違法的行為。謹慎義務不得以合夥協議加以排除,但其標準可以合理降低。我國信託法第25 條規定了受託人的忠實和謹慎的義務。

(5)遵守有限合夥協議的義務。如前所述,為約束普通合夥人可能採取的種種機會主義行為,合夥協議對普通合夥人可能採取的種種機會主義行為設置了若干約束條款,普通合夥人須遵守協議的約定,不得違反。

與有限合夥人

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的區別:

(1)對企業債務的責任承擔方面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

企業性質普通合夥什麼意思

就是指企業的出資人(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企業。

也就是說企業還不了外債,要出資人個人財產還的企業性質。

有限合夥什麼意思?

定義:

有限合夥是一種類似於普通合夥的合夥企業,只是除了“普通合夥人”之外有限合夥還可以包括“有限合夥人”。有限合夥於有限責任合夥性質不同,有限責任合夥裡所有合夥人都有有限責任。

特徵:

1、出資及債務責任制度,即至少有一個普通合夥人和一個有限合夥人參與,有限合夥人多為資金主要提供者,但僅對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而普通合夥人則需承擔無限責任;經營管理制度,即在有限合夥企業中,僅有普通合夥人可以參與管理,有限合議或諮詢,沒有決定權。

2、利潤分配製度,即一般由企業章程或有限合夥協議作出規定,普通合夥人雖出資少但應承擔更多風險故享有較大的利潤比例,有限合夥之間則以出資比例分配應得利潤,其他制度,包括企業名稱中應包含有限合夥字樣,合夥人退夥規定,變更規定,解散制度等。

3、與有限合夥相似的是前文提及的隱名合夥制度,隱名合夥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經營事業出資,從而分享其營業利益並分擔其損失的契約。

4、有限責任合夥主要存在於專業合夥中,即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等。有限合夥和有限責任合夥差別主要在有限合夥的普通合夥人要承擔連帶責任,而有限責任合夥所有合夥人均享有有限責任保護,有限合夥中的有限合夥人不得參與企業日常經營而有限責任合夥人可以參加合夥經營管理,但僅對其直接控制下的個人業務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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