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本質是指什麼?
法的最深層次本質是指什麼
法的內容決定於一定社會物質生活條件。
法的本質是指法的根本性質,是法內部所包含的一系列必然性和規律性的綜合。
可以把法的本質分為三個層次:
1、法的第一層本質,即法的階級本質,就是法是被奉為法律的統治階級的意志。
2、法的第二層本質,就是法律通過確認權利和義務來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
3、法的第三層本質,也就是法的深層本質,即法律的權利和義務的內容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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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最深層次本質是指什麼
最深層次本質是維持秩序。
什麼是法?簡述法的特徵與本質
法的定義
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以維護和發展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統治階級意志和利益的規範體系。廣義的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各種行為規範的總和;狹義的法是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頒佈的規範性文件,即法律。
法的本質
統治階級國家意志的體現.法的特徵:法是經過國家制定或認可才得以形成的規範,具有國家意志性.法憑藉國家強制力的保證而獲得普便遵行的效力,具有強制力.發是確定人們在社會關係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範,具有利導性.
法律的本質是什麼?
呵呵`````我也來說個把```我就是學法學的
法律是統治階級制定的 反映統治階級意志的 維護統治秩序的規範
(這是我們國家的一個比較正統的說法)
如何認識法的本質
所謂本質,與現象相對,指事物的內部聯繫,而現象是事物的外部。本質總要通過現象來表現,現象又總是本質的外化。法的現象是法的外部聯繫和表面特徵,是外露的、變化的。它是通過經驗的、感性的認識就能夠了解到的。法的本質則是法的內部聯繫,它深藏於法的現象背後,是深刻的、穩定的,它需要通過抽象思維才能把握。法的本質和現象有時還互相滲透、互相轉化。
法是國家意志的體現。在直接意義上,法是人們意志的產物。社會成員的意志有不同表現形式,如道德、習慣、宗教、政策等等,法的特殊性就在於它取得了“國家意志即法的一般表現形式”,這也正是馬克思、恩格斯所說的“被奉為法律”的真正含義。所謂國家意志,就是作為“整個社會正式代表”的國家向全體社會成員所宣佈的在形式上代表整個社會共同意志的規則。統治階級意志只有上升為國家意志,才能具有法律的品格,即在國家強制力的支持下取得全社會必須普遍遵行的效力。正如列寧所說,意志如果是國家的,就應該表現為政權機關所定製的法律,否則“意志”這兩字只是毫無疑義的空氣震動而已。
法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從一定意義上說,“國家意志”只是法的社會階級本質的表現形式,它還不能反映法的社會政治屬性。若透過“國家意志”的外衣就會看到,所謂國家意志,也就是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意志即統治階級意志。因為在階級對立的社會中,只有在經濟上從而在政治上佔統治地位的階級,才有可能掌握國家政權,並通過國家政權把自己的意志制定和認可為法律。同時,法反映的是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而不是統治階級內部個別人或個別集團的意志。
法的性質和內容最終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物質生活條件一般是與人類自下而上相關的地理位置、人口狀況和物質生活資料的生產方式。其中,物質生活資料的生產方式是法的本質的決定因素。除了物質資料的生產方式的決定作用之外,法也要受到其他因素,包括上層建築因素的影響。經濟關係以外的其他因素可以影響法的形式,以至法的內容的某些方面。但是它們並不能決定一定社會中人與人關係的基本性狀,而且它們本身的發展歸根到底也還是要受到經濟因素的制約。
法的本質特徵是法理學的一個重要的本體論問題。歷史上許多法學家、思想家對法本質問題都作過探討,由於他們各自研究角度、分析方法以及指導思想的差異,因此他們對法本質的認識複雜而多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