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什麼意思?
什麼是行政複議?
您好:
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1、因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
3、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4、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5、檢察院和上級行政機關對複議實施監督。
行政複議是什麼意思?
對政府機關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向其上級機關申請複議,撤銷或變更行政處罰。
什麼叫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是指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理決定有意見,向行政機關提出要求重新處理的一種制度。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行政複議有以下四個特點:
(1)提出行政複議的人,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2)當事人提出行政複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做出行政決定之後,如果行政機關尚沒做出決定,則不存在複議問題。複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
(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規定,向有行政複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4)行政複議,以書面審查為主,以不調解為原則。行政複議的結論做出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規定複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參考資料:www.164t.com/ReadNews.asp?NewsID=606
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區別有哪些
1)性質不同。行政複議是一種行政行為;行政訴訟屬於司法行為。
(2)受理機關不同。行政複議的受理機關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屬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級主管部門。而受理行政訴訟的機關則是人民法院。
(3)受理範圍不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案件。而複議機關所受理的則既有行政違法的案件,也可以有行政不當案件。凡是能夠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爭議,行政相對人都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而法律規定行政複議裁決為終局決定的,當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4)審查力度不同。人民法院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審查其是否適當,複議機關不僅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而且還要審查其是否適當。
(5)審理依據和對所涉及的抽象行政行為之間矛盾的處理不同。
(6)審理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公開開庭審理。行政複議基本上實行一級複議,以書面複議為原則。較之訴訟程序,行政複議程序比較簡便、靈活
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的含義與區別?
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的含義: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制度。
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的主要區別:
行政訴訟的主體:各級人民法院
行政訴訟的客體:認為被行政機關侵犯權益的法人或者組織
就是俗說的:“民告官”
行政複議的主體:作出行政行為的上一級行政單位
行政複議的客體:認為被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被申請人: 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單位
行政複議有哪些重要作用?
行政複議具有以下重要作用:第一,行政複議是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行政方法。行政爭議是行政活動實施中的一種障礙、阻塞和不暢,在一定時期內還使行政關係處於一種不確定的狀態。這種爭議解決不好,或者會影響行政效率,影響對國家事務的行政管理活動,或者會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所以必須通過建立良好的法律制度加以解決,使合法。正確的行政決定得以貫徹執行,違法、不當的行政行為得以撤銷或者廢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的損害得以恢復,從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良好的救濟。第二,行政複議是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的行政審查制度。行政複議機關對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進行行政審查,從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除了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外,按照行政複議法的規定,通過行政複議制度還可以啟動對行政機關的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第三,行政複議作為一種重要的行政救濟方法,及時糾正行政機關的錯誤,既能夠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使其免受不法行政的侵害,並使受到侵害的權益得到恢復,又能夠維護行政活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保障行政活動順暢進行,提高行政效率。第四,行政複議可以促進上下級之間的監督。行政複議機關的行政複議的權力來源於《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59條的規定,即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通過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的撤銷或者改變,可以促進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監督,增強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制觀念,促進他們依法辦事,減少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違法的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第五,用行政複議方法解決行政爭議,簡便迅速,節省金錢。因為行政機關對本部門的業務熟悉,上下級之間具有領導服從關係,當下級機關與行政相對人發生爭議後,上級機關能夠利用自身的這些長處,迅速查清事實、解決爭議,並可以直接查處有違法失職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複議法規定,行政複議機關履行行政複議職責,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取行政複議方法得到救濟,比通過行政訴訟獲得救濟更省錢和省時間。第六,相對於行政訴訟來講,行政複議具有如下意義:1.在行政複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當事人不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下,行政爭議在行政系統內部通過行政複議得到了解決,使能夠在行政系統內解決的問題不推到法院去。此時,行政複議起到減少訴訟、息訟止爭的重要作用。2.在經過行政複議而引起行政訴訟的情況下,行政複議成為行政訴訟的前置階段,行政複議有利於人民法院明確訴訟標的,對於人民法院迅速查清事實,作出正確判決起到了重要作用。
什麼是行政複議,行政複議的選著是什麼
行政複議機關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有權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這種組織的特徵是:第一,行政複議機關是行政機關;第二,行政複議機關是有權行使行政複議權的行政機關;第三,行政複議機關是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複議權,並對行為後果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行政機關。如各級人民政府、各級政府的組成部門包括公安、司法、海關。工商管理、教育、衛生等部門,都可以作為行政複議機關。
哪些行政機關可以作為行政複議機關,也就是具體行政複議案件由哪個行政機關管轄,按照行政複議法規定,一是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二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比如,要對縣公安局的決定申請行政複議,當事人可以找縣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級公安部門。三是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由國務院依法作出最終裁決。四是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另外,行政複議法還對幾種情況作出特別規定: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複議;對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機構是指複議機關內設的具體辦理有關行政複議工作的機構。目前承擔行政複議工作的機構,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門的行政複議機構。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行政複議機構,應當設在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或者與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合署辦公。目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行政複議機構基本上已比較健全,特別是省、市兩級,絕大部分都設有法制工作機構。據有關部門統計,已有70%的縣級人民政府設有法制工作機構,承擔行政複議工作。行政複議法規定,國務院作為中央人民政府,也承擔對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部、委的行政複議行為提出異議的行政複議職責,其行政複議機構設在國務院法制辦。
申請行政複議會怎樣什麼意思
申請行政複議就是維護自己的權益的一種途徑,主要優點是不用繳費,不用自己舉證,提交申請後直接等結果就行了,對行政複議不服還可以提起訴訟,是一種很方便的維權渠道。
什麼是“行政複議權”?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行政複議權是指公民處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的權利,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