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民商事案件?

General 更新 2024-11-21

民間借貸是商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

民間借貸是民事案件。

民事案件包括哪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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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44334

什麼是民事案件,什麼是刑事案件

我國的法律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以調整的利益不同可以分為公法和私法,按照部門劃分大體可以分為民法,刑法,訴訟法等,民法屬於私法的範圍,而刑法屬於公法的範圍。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區別:第一,而這所屬的法律領域不同。民事案件屬於觸犯民事法律所產生的案件,由民丹領域產生。刑事案件觸犯的是刑事法律,由刑事領域產生。第二,涉及主體不同。民事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就是產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也就是說雙方當事人是平等的主體。而刑事案件的雙方當事人一方一般是國家公訴機關,另一方是加害人,而受害人不是原告資格。第三,法律後果不同。民事案件當事人可以自由的處分自己的權利,例如放棄賠償請求等,但是在刑事案件當中,不允許被害人放棄對加害人刑事責任的追究,但是也可以放棄對民事賠償的追究。第四,法官所處的地位不同。刑事案件中的法官較民事案件中的法官更加主動積極。如果想學習法律最好從基本的法律理論學起,配合法條,效果會很好的。

什麼叫做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審就是第一次審理。我們國家的是二審終審制。如果當事人對一審結果不服,可以上訴,請求二審。

最高人民法院設立什麼,審理跨行政區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巡回法庭。(國家有這個規劃,但還需要很多配套措施,甚至需要修改法律)

什麼是民事案件什麼是刑事案件

1、刑事案件即涉及犯罪,何為犯罪,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從犯罪的法律特徵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將犯罪表述為是觸犯刑律、具有刑事違法性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犯罪的實質概念是從犯罪的社會內容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將犯罪表述為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形式與實質相統一的犯罪概念,即在犯罪概念的規定中,既揭示犯罪的實質社會內容,又強調犯罪的法律形式特徵,使犯罪的實質社會內容和法律形式特徵統一在同一個犯罪概念之中。

特徵

一、刑事違法性

刑事違法性是指觸犯刑律,即某一個人的行為符合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刑事違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徵,是對犯罪行為的否定的法律評價。在罪刑法定原則下,沒有刑事違法性,也就沒有犯罪。因此,刑事違法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徵。

刑事違法性之違法具有不同於其他違法行為的特殊性。在法理上,違法行為可以分為民事違法行為、行政違法行為和刑事違法行為,此外還存在訴訟違法行為。違法行為的共同特徵違反法律規定,因此,法律規定是違法行為產生的法律原因。而法律規定是各種各樣的刑法行為其他部門法的制裁力量,其規範主要由假定與處理兩部分構成。例如,“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這一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的”是罪狀;“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是法定刑。罪狀就是刑法規範的假定部分,法定刑是刑法規範的處理部分。當行為符合刑法所規定的故意殺人這一假定性條件時,就應當處以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這一法定刑。在刑法理論上,刑法規範的假定部分規定的是犯罪構成要件。只有當行為人的行為符合這一犯罪構成要件時,其行為才構成犯罪並處以刑罰。因此,刑事違法性之違法並非是指對刑法規範中的假定性條件的違反,而恰恰是符合。顯然,刑事違法性之違法是指違反行為刑法規範前提的禁止性規定。例如,刑法關於故意殺人罪的規定,表明刑法禁止殺人。當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就是違反了刑法禁止殺人的規定。由此可見,刑法的禁止性規定是內在於刑法規範的,一個人的行為是否具有刑事違法性,應以其行為是否符合刑法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為根據。

二、法益侵害性

法益侵害性是指對於刑法所保護的利益的侵害。這裡所謂刑法所保護的利益,就是法益。刑法法益是關涉社會生活的重要利益,對此,我國刑法第13條關於犯罪概念的規定中作了明文列舉,這就是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上述法益,可以分為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和個人法益。這些法益被犯罪所侵害而為刑法所保護,因此,法益侵害性揭示了犯罪的實質社會內容。

法益侵害行為是刑法明文規定的,因此行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性,應以刑法規定為根據。在這個意義上說,刑事違法性是法益侵害性的前提。一個行為如果不具有刑事違法性,就不可能具有法益侵害性。因此,超越刑事違法性的法益侵害性是不被承認的,這也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必然要求。由此可見,法益侵害性雖然是對犯罪的實質社會內容的闡述,但它仍然受到犯罪的刑事違法性的限制。在這個意義上說,法益侵害性是刑事違法範圍內的法益侵害性。

法益侵害具有兩種情形:一是實害,二是危險。實害是指行為對法益造成的現實侵害,例如故意殺人,已經將人殺死,造成對他人生命法益的侵害。危險是指行為對法益具有侵害的可能,在這種情況下,實際損害並未發生,但法益處於遭受侵害的危險狀態,因而同樣被認為具有法益侵害性,並......

最高人民法院設立什麼審理跨行政區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巡回法庭。

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年1月5日發佈了《關於巡回法庭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受理巡迴區內相關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設在廣東省深圳市,巡迴區為廣東、廣西、海南三省區。第二巡回法庭設在遼寧省瀋陽市,巡迴區為遼寧、吉林、黑龍江三省。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設審判機構。巡回法庭作出的判決、裁定和決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決定。

2015年1月28日,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在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1036號院掛牌,開始辦公;1月31日,第二巡回法庭在遼寧省瀋陽市渾南區世紀路3號揭牌。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審理或者辦理巡迴區內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1、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2、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3、不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

4、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案件;

5、刑事申訴案件;

6、依法定職權提起再審的案件;

7、不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罰款、拘留決定申請複議的案件;

8、高級人民法院因管轄權問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決定的案件;

9、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批准延長審限的案件;

10、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協助案件;

11、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巡回法庭審理或者辦理的其他案件。

求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區別。

屬於民事案件中的經濟糾紛

經濟案件一般指經濟犯罪,欠條不設計詐騙罪的話不是。

涉臺民商事案件一審必須是中院審理嗎

您的這個問題主要涉及民事案件一審的級別管轄,按照民訴法規定涉臺案件一審管轄法院一般為中院,也有例外情況(詳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

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一,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臺地區的案件)。所謂涉外案件,是指具有外國因素的民事案件,如原告或被告是外國人、涉及的財產在外國等。所謂重大涉外案件,是指爭議標的額大、案情複雜,或者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或當事人分屬多國國籍的涉外案件。

第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所謂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一般是指在政治上或經濟上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在政治上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主要是指訴訟當事人或訴訟標的及標的物涉及到的人或事在政治上有重大影響,如當事人是黨、政、軍界要員或人大代表等。在經濟上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主要是指訴訟標的金額較大、爭議的法律關係涉及到國家經濟政策的貫徹等類案件。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目前這類案件主要有海事和海商案件、專利糾紛案件、商標侵權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轄(海事法院與普通中級法院同級),其他法院不能管轄;專利糾紛案件只能由省級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以及青島、大連和各經濟特區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其他法院沒有管轄權。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2]第5號2002年2月25日

為正確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護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現將有關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的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轄:(一)國務院批准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二)省會、自治區首府、直轄市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三)經濟特區、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五)高級人民法院。上述中級人民法院的區域管轄範圍由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確定。

第二條對國務院批准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審判決、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審由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權糾紛案件;(二)信用證糾紛案件;(三)申請撤銷、承認與強制執行國際仲裁裁決的案件;(四)審查有關涉外民商事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請承認和強制執行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裁定的案件。

第四條發生在與外國接壤的邊境省份的邊境貿易糾紛案件,涉外房地產案件和涉外知識產權案件,不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涉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當事人的民商事糾紛案件的管轄,參照本規定處理。

第六條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對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轄實施監督,凡越權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應當通知或者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第七條本規定於2002年3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受理的案件由原受理人民法院繼續審理。本規定人發佈前的有關司法解釋、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案件是怎麼分類的?

民事案件指發生在法律地位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爭揣,當事人無法協商解決,而訴諸司法機關,請求由司法機關受理並就有關民事權利和義務進行廓清和界定的案件,主要指有關財產權益方面的案件如合同糾紛,物權糾紛等以及侵權行為而發生的糾紛,比如毆打他人致輕微傷害(如果傷害嚴重,則變成刑事案件了),也包括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案件。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並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

區別在於,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即,當事人不主動向國家司法機關請求,國家司法機關一般不介入干預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而形式案件一般都有國家刑事司法機關主動介入,受害人或者群眾報案、舉報後,公安、檢察機關即會介入偵查。然後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由法院代表法律進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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