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算是重婚罪的證據?
重婚罪需要收集哪些證據,怎樣認定重婚罪
成都律師彭小松總結了重婚罪相關法律知識根據法律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構成重婚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顯然,構成重婚罪犯罪主體,一是重婚者,即有配偶而尚未解除婚姻關係又與他人結婚的人;二是相婚者,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而又與之結婚的人。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名義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4、與原配偶未登記結婚而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重新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從前述分析可知,要證明對方有重婚罪行為,就必須收集對方有前述重婚行為的證據。這些證據既有證人證言、書證、電子證據(錄音錄像)等。【彭小松律師建議:與其收集證據證明對方重婚,不如舉證對方過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事實上,如果配偶確有前述行為,即便能追究對方重婚的刑事責任,但於已也似乎沒有多大實益。所以,我建議受害方收集這些證據後,多與配偶溝通,儘可能挽救婚姻。在感情確已破裂時,根據這些證據提出離婚,以爭取分配更多的夫妻共同財產為益。延伸:重婚罪與婚外情現實生活中,常有朋友將重婚罪與婚外情相混淆。所謂婚外情,在民間也有說通姦或同居。通姦是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發生的婚外性行為,是應受到社會輿論譴責的不道德行為,這種行為不構成重婚罪。同居行為是2001年婚姻法修改後舊婚姻法中非法同居的新的定義,已不存在非法同居。同居指均無配偶的男女雙方在未辦結婚登記又不符合結婚實質條件時,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有配偶的與他入同居形成的兩性關係。若沒有以夫妻名義與第三人公開進行,則屬於一般姘居行為,不屬於重婚罪。
起訴重婚罪需要準備哪些證據?
1、重婚罪是刑事自訴案件。
2、本人的結婚證或婚姻證明,證明自己的身份與被訴人是合法夫妻。
3、被訴人與他人結婚的結婚證(一般應通過民政局查詢取得婚姻證明)、證明被訴人與他人結婚事實。
4、如果被訴人與他人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應取得被訴人居住周圍的有關機關或證人的證言,證明被訴人確實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不過龔樣的證明不好取得,同時在法律上的效力也比較低。
告重婚罪需要什麼證據
關於重婚罪,我國《刑法》第258條這樣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男女雙方有且只有進行結婚登記,才能成為夫妻,互為配偶。對未經依法登記而以夫妻名義結婚的人,其實重婚罪的認定。不能稱之為“有配偶的人”。重婚犯罪的立法,意在通過刑罰手段來保障配偶一方與對方同居的權利不受侵犯,其侵犯的直接客體應是夫妻關係。夫妻關係是指發生在夫妻(或配偶)之間受法律調整的特定人身和財產關係。其中“夫妻同居”是夫妻之間特有和本質的義務,也是夫妻關係得以維繫的基本要件。然而在現實中,以登記結婚形式出現的重婚是極少的,侵犯婚姻關係的主要行為是非法同居。故最高人民法院的批覆:“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很多重婚現象各不相同,如果按照以上規定,聽聽重婚罪。受害方當事人想要取得對方重婚罪的證據,是難上加難。
首先要取得婚姻對方與他人同居生活的證據,普通的書證基本上無法取得到,更沒有人去給做這方面的證人證言。另一有效的證據就是對非法同居的地點、人物進行拍照和錄像了,雖然涉嫌侵犯他人隱私及人身權利,但此行為是用以對抗更深層次的重婚犯罪,我不知道重婚罪怎麼判刑。也是法律所允許的。同時,也可請求偵察機關進行調查,採取對非法同居者進行詢問及走訪附近居民等手段。總體來說,雖然較一般的案件取證困難很大,同居的證據基本上能夠得到。
其次就要證明,其同居生活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問題的焦點就在這,規定的明確,卻無法操作,這是個抽象的只有語言證明的事實,是其他證據手段無法證明的。現實生活中重婚者基本上不會對外宣稱夫妻關係的,對親戚朋友也會盡可能迴避,同居地點附近的人知道的更少。即使有人知道,或者很多人知道,要想取得法律上認可的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證人證言,基本上做不到。首先同居者自己不會承認,其次“事不關已高高掛起”的思想佔據著現實公民的腦海,並且涉及到犯罪的事實面前,證人證言的份量又顯得那麼輕微。更有很多非法同居者有了他們自己的子女,受害方也從醫院或其他手段得到了此情況的證據,但受“以夫妻名義”的制約,公安機關也束手無策,並且在婚姻關係取證方面,公安機關常常出現“不作為”的現象。
綜上所述筆者建議司法機關,關於構成重婚的同居,不論是否以夫妻名義同居,只要同居者有了子女,無論同居時間長短,即可構成重婚。男女二人同居,並且生有子女,這是想當然的夫妻、家庭關係,不應當苛求“夫妻名義”了。同時就重婚罪而言,以夫妻同居為核心內容的夫妻關係是其保護的直接客體。之所以對“同居者”定罪處罰,是因為其行為侵犯了合法婚姻一方配偶的“同居權利”,是侵犯了刑法規定的該罪所保護的客體。期待最高人民法院能儘早出臺對重婚犯罪的更具體、可操作性的解釋。以上不妥之處,不吝賜教,共同進步。
重婚罪的證據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收集:
1、書證,比如:保證書、情書,同居房屋的購房合同、產權證、租賃合同等
2、物證,比如:照片、禮物等。
3、視聽資料,比如,錄像帶,電話(包括手機)通話記錄,手機錄音、短信,MP3錄音,錄音筆錄音等。
4、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自己所瞭解的案件事實向法院和當事人所作的陳述。能夠了解重婚事實的知情人範圍主要是當事人的親朋好友、雙方同事、鄰居之間。
5、當事人的陳述,是指當事人自己對所瞭解的案件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
怎麼樣才算重婚罪 重婚罪在法庭上需要些什麼證據
重婚需要對方以夫妻名義生活並且讓一般人以為是夫妻才行,這個舉證比較困難。
但也不是完全沒有,
可以注意以下特點:
領結婚證(如果他們領了結婚證,就是鐵證)
辦婚禮(這也是極為有利的證據)
向家長支付彩禮
雙方合夥以夫妻名義購買物業等財產
以夫妻名義自稱
鄰居們都認為他們是夫妻(此類證詞可通過詢問鄰居獲取)
告對方重婚罪需要什麼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的證據主要是證明對方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的證據,如保證書、情書、對方同居房屋的購房合同、產權證、租賃合同、照片、錄音錄像、對方親朋好友、雙方同事、鄰居之間的證人證言等。
告男人重婚罪,要什麼才算證據
這個不需要什麼特別的證據,因為證據不是你能收集到的,如果真的重婚 派出所是有登記的
重婚罪需要哪些證據
需要與原配結婚還未離婚的證據以及同一時間又與原配之外的其他人又登記結婚的證據
起訴重婚罪要什麼證據
民政局的證明。
在兩個地方登記會有文字材料的。
重婚罪需要什麼證據,會判幾年
已經結婚的人,和別的異性對外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就構成重婚,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什麼算重婚重婚要有什麼樣的證據
你好,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或是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居住。
主要證據包括:證人證言、居委會/村委會證明、物業證明、醫院相關證明等,可以體現出雙方以夫妻名義一起生活,並且期限比較長(3個月以上)。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