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處分算什麼玩意?

General 更新 2024-12-28

黨紀政紀處分是什麼意思

就是不受法律制裁,一不坐牢槍斃,二不罰沒財產不過,黨內警告或開除黨籍,行政記過或降低行政級別

黨紀政紀處分是什麼意思

黨內處分或者是政治紀律處分,一般來說黨內處分更為嚴重。比如開除黨籍等,紀律處分一般有警告,記過,降職等。

黨紀輕處分指的是什麼

黨紀處分四項,分別是黨內警告,黨內嚴重警告,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黨的紀律處分有幾種,最輕處分和最高處分是什麼?

黨組織對於違反黨的紀律的黨員,應當按照黨章的規定,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精神,視其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黨章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對黨組織的紀律處分分為改組和解散兩類。對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後,可以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作出進行改組或予以解散的決定,並報再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准,正式宣佈執行。受到改組處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中的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者外,均作為自然免職,由上級黨組織任命或者由相應的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選舉新的領導機構成員。受到解散處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履行重新登記手續。錯誤嚴重,喪失共產黨員條件的,開除黨籍;不起黨員作用,不符合共產黨員條件的,不予登記,宣佈除名;符合共產黨員條件的,應當予以重新登記,對其中犯有錯誤的,還應當根據其錯誤性質、情節給予處分。1、警告警告是黨內五種處分中最輕的,它不影響黨員權利,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2、嚴重警告比警告重,但也不影響黨員權利。但受嚴重警告告,如不適合擔任現職務,可以調整。3、撤銷黨內職務撤銷黨內職務是指撤銷黨員在黨內經過選舉或由黨組織任命而擔任的黨的各級組織及其工作部門中的領導職務。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適用於錯誤的性質、程度、後果和影響已不適宜繼續擔任黨的領導職務,但又不構成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領導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某個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領導職務的,可以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黨員,在受處分後兩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原任的職務。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一般給予嚴重警告處分,並可以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4、留黨察看留黨察看是黨的紀律處分中僅低於開除黨籍的一種重處分。留黨查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於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可以視其具體表現情況,再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已改正錯誤的,期滿後按期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開除其黨籍,又犯有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錯誤的,也應當開除黨籍。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領導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原任的職務。5、開除黨籍開除黨籍是黨內最重的紀律處分。主要是對那些犯了嚴重錯誤,造成很壞的影響,給黨的工作帶來重大損失,嚴重損害了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黨員,或對犯了錯誤拒不改正,拒絕黨組織的批評教育,已喪失了黨性和黨的立場,背離了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黨員的處分。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准開除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1) 警告.這是黨內處分中較輕微的處分,是對犯錯誤黨員的一種告戒,使之注意和警惕.一般是在工作上一時疏忽,偶......

黨紀處分尚未超過所受紀律處分是何意思

你的問題應該是黨紀處分還未超過其處分影響期,是吧。

影響期:黨內警告一年,嚴重警告一年、一年半或二年,撤銷黨內職務二年,留黨察看三年、四年。如果前一年處分未滿又有新處分,按未執行的期限加上新的影響期計算。

影響: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行政降級對應的黨紀處分是什麼

行政降級沒有相對應的黨紀處分。

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處分。其給予處分的主體不同。

行政處分中開除黨籍和開除是一個意思嗎

不是。開除黨籍不是行政處分,是黨紀處分。行政處分中的開除是開除公職。一般說的“雙開"指的就是開除黨籍和開除公職,僅開除黨籍隻影響政治前途,不影響薪資收入;“雙開"就什麼都沒有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所稱主動交代是什麼意思?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所稱主動交代是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初核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調查其問題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的意思。

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是指違法違紀行為人在被有關機關詢問前如實交代違法違紀的事實,或者在被詢問後如實交代未被發現的違法違紀事實。對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從輕處分。這樣做是為了鼓勵違法違紀行為人悔過自新,既有利於案件的偵破,節省人力、物力、財力,又有利於對違法違紀行為人的教育改造,為其指明出路。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1、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2、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3、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4、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5、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三個堅定六大紀律是什麼意思

三個堅定六大紀律是什麼意思一

日前,中央紀委對武漢鋼鐵(集團)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鄧崎琳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值得注意的是,《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明確界定了黨員不得違背的政治、組織、廉潔、群眾、工作、生活“六大紀律”。在中紀委公佈的違紀案件中,鄧崎琳“創紀錄”地把這“六大紀律”都違反了個遍。

不以規矩,不成方圓。加強紀律建設是全面從嚴治黨的治本之策,只有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紀律嚴明、執紀有力,教育才有說服力、制度才有約束力、監督才有制衡力,才能從源頭上防治腐敗。一些黨員幹部出問題,一些地方政治生態之所以變壞,往往都是從不守紀律、破壞規矩開始的。《條例》把黨章對紀律的要求整合成“六大紀律”,開列負面清單,重在立規,劃出了不可觸碰的底線。如果黨員幹部不能把“六大紀律”當作為政底線,時刻鞭策,時刻篤行,都可能一步一步滑向犯罪,墮入深淵。

時刻把“六大紀律”當作為政底線,首先需要廣大黨員幹部,尤其是各級領導幹部緊繃紀律這根弦,把學習《條例》與學習黨章、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結合起來,緊密聯繫崗位職責,聯繫自身思想、工作和生活實際,使紀律規範內化於心、外化於行,牢固樹立紀律和規矩意識。同時,還要自覺對照“六大紀律”,認真檢視自己的言行,深入查找存在的問題,時刻繃緊紀律這根弦,做到守紀律、講規矩、存戒懼。

時刻把“六大紀律”當作為政底線,關鍵在於各級紀檢監察機關以高度的政治自覺,始終向中央看齊,緊緊扭住紀律不放,對違紀行為敢於“亮劍”,抓早抓小,動輒則咎,堅決維護黨章、執行紀律。“明制度於前,重威刑于後。”黨規黨紀只有被嚴格執行,才能真正發揮作用。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守住依“紀”監督執紀問責這個定位,將違反“六大紀律”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作為審查重點,全面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不斷傳導倒逼壓力,增強執紀效果。

三個堅定六大紀律是什麼意思二

黨要管黨、從嚴治黨,首要的是嚴明紀律。新修訂頒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將黨的紀律整合為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六大紀律”,開列了黨規黨紀的“負面清單”,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紀律“底線”,體現了黨中央全面從嚴治黨的堅定決心,對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永葆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黨章黨規黨紀只有被黨員信仰,成為堅定的信念,才能內化為行為準則。一些黨組織和黨員幹部之所以出這樣那樣的問題,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對黨紀條規學不入心、信得勉強,不能嚴格約束自己的行為,甚至漠視黨紀黨規,從而由“破紀”走向“破法”,最終墜入違法犯罪的深淵。

“六大紀律”既是對黨的各級組織的有力約束,也是全體黨員的基本遵循。每名黨員都要自覺強化紀律觀念,把學習《條例》與學習黨章、學習貫徹習主席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結合起來,緊密聯繫崗位職責,聯繫自身思想、工作和生活實際,逐章逐項學習原文,一條一條消化理解,熟悉和掌握每條紀律要求,切實刻在心上、烙在腦海;要自覺對照“六大紀律”,認真檢視自己的言行,深入查找存在的問題,及時修枝剪葉、盪滌心靈,時刻繃緊紀律這根弦,做到守紀律、講規矩,知敬畏、存戒懼。

黨規黨紀只有被嚴格執行,才能真正發揮作用。從軍地查處黨員幹部違紀違法案件情況看,有的漠視黨的紀律特別是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有的濫用職權任人唯親唯利,有的不擇手段瘋狂斂財,有的頂風違紀毫無顧忌,有的玩物喪志聲色犬馬,暴露出的問題十分嚴重,影響極為惡劣。究其根源,就是有的黨組織執行黨規黨紀失之於寬、失之於軟,沒有給黨紀條規通上“高壓電”,沒有真正讓鐵紀發力、鐵規生威。

......

雙規是什麼意思?

雙規”是指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地點交代問題。雙規與批捕之間有著本質的區別:雙規是黨內的一種紀律行為,而批捕是司法系統的一種法律行為。

關於雙規的法律效力的問題,雙規在處理黨紀、政紀範圍內的事項時,是具備法律效力的,但是一旦紀委所查處的案件涉嫌犯罪就要移交到檢察機關處理。

雙規是什麼含義

您知道"雙規"這種特殊的組織措施和調查手段的來由嗎?"雙規"為什麼有那麼大的威力?黨和政府對"雙規"有哪些規範?具有中國特色的"雙規"的合理性和侷限性是什麼?這一手段,是長久實施,還是過渡性的?它究竟會保留多長時間?一直主張"制度反腐"的著名學者李永忠為您--揭開"雙規"的朦朧面紗

"雙規"是怎麼誕生的

記者:在中國反腐大業中,恐怕沒有什麼手段比"雙規"更令腐敗分子惶惶不可終日了。當然,準確提法是"兩規",在監察部門叫"兩指"。很多普通人都好奇,這種反腐敗的特殊手段是如何在中國應運而生的呢?

李永忠(下稱"李"):上個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國內腐敗現象呈易發、多發態勢。紀檢監察機關臨危受命,承擔著查處嚴重腐敗案件的重任。雖重任在肩,手段卻只有一張嘴、一支筆。在此尷尬情況下,一些能夠突破的大案要案活生生地煮成夾生飯;一些本該繩之以法的腐敗分子,眼睜睜地逃脫懲處。在反腐鬥爭形勢嚴重的特殊時期,一種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所亟須的特殊組織措施和調查手段--"兩規"、"兩指"應運而生。"兩規"最早見於1990年12月9日國務院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1997年5月9日廢止),條例中明確規定:監察機關在案件調查中有權"責令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1997年5月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有權"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對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監察法》中,"兩指"代替了原行政監察條例中的"兩規",成為突破要案的一種行之有效的重要手段。

"雙規"的威力來自何處

記者:據我們所知,很多腐敗分子都是在"兩規"期間交代出犯罪事實的,您前邊提到"兩規"是"特殊組織措施和調查手段",其中"特殊"是何含義?

李:"兩規"、"兩指"措施的威力來自三個方面。一是來自一些基本證據的掌握。被調查對象都明白,凡是被採取"兩規"、"兩指"措施的,紀檢監察機關都掌握了相當部分證據。二是來自被調查對象權力的暫停行使。權力在腐敗分子手中,不僅是謀利的工具,而且是掩蓋違法犯罪的保護傘。在"兩規"、"兩指"時段,一些知情者、受害者,不再受被調查對象權力的威懾,而大膽向組織揭發控告;一些涉案人員也失去了"保護傘"的庇護。"兩規"、"兩指"措施能有效地使被調查對象的屁股離開馬桶,從而產生人所盡知的、臭味迅即出來的"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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