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12-23

反傾銷是什麼意思?

反傾銷協定是世界貿易組織(WTO)合法的貿易保護措施,只要是進口貨物有差別取價,以低於正常價格進口到當事國,且對當事國同類貨物產業造成損害,在符合反傾銷協定的前提下,進口國便可對出口國廠商進行調查,並加徵額外關稅,即所謂的反傾銷稅。

反傾銷有時會出現骨牌效應,往往一種產品被告反傾銷,其他國家也很快對同一種商品提出反傾銷控告。業界應該積極面對反傾銷控訴,免得導致整個產業因高額反傾銷稅的課徵而生存不下去。

常見相關新聞報導

1、遭反傾銷調查及抵制措施,WTO :中國連續11年居全球首位

根據WTO所公佈的反傾銷報告,2005年在遭受反傾銷調查和反傾銷措施兩項數據上,中國已連續11年成為全球第一。其中,化學品、工業製成品再度成為各國抵制大陸產品的重點。去年新遭受的反傾銷措施達40項,新遭受的反傾銷調查更高達55項,約佔全球總數的三成,數量遠高於其他會員國。

2、歐盟醞釀對中國八類紡織品反傾銷

據中國紡織品進出口商會統計資料顯示,2006年第一季中國紡織品出口增長20%。中國紡織品進出口商會副會長曹新宇表示,繼中美紡織品反傾銷第一案終裁以中國企業被課以高懲罰性關稅告終後,歐盟正醞釀對中國八類紡織品反傾銷。曹新宇於5月10表示,歐盟一些成員已表達要求對中國紡織品採取措施的強烈意願,但是歐盟內部目前意見仍存較大分歧,因此何時正式立案尚存變數。

反傾銷是什麼意思

反傾銷是一個國家和地區,或者國家聯合體對認為具有傾銷行為的貿易事件進行反制的一種國家行為,反傾銷的具體措施包括對傾銷商品制定搞關稅,讓傾銷者得不償失,還包括一些國家對傾銷商品予以驅出市場(這裡的市場指的我是國家,地區,國家聯合體範圍),不允許其進入。

“傾銷”和“反傾銷”什麼意思啊?

把一國的產品用低於該產品的正常價格銷入另一國”就是傾銷,WTO沒有一概地把傾銷說成是壞事,所以並不全然反對傾銷。 反傾銷作為一種被世界各國普遍認可和廣泛接受的限制進口的手段,是1948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中所確立的原則。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該手段逐步演化成各國保護國內產業的主要工具。據統計,自1990年至2000年全世界範圍內發生的反傾銷案件達2483件,全球遭致反傾銷的產品種類已經超過3000種,因此而影響的貿易量達千億美元以上。採用反傾銷手段的國家也以經濟發達國家為主。其中歐盟372起,澳大利亞360起,美國351起,墨西哥176起,阿根廷156起,加拿大155起。近兩年來發展中國家有擴大使用反傾銷手段之勢,據統計,南非、印度、巴西、阿根廷、韓國都較多地啟動了反傾銷調查程序。發展中國家是反傾銷措施的主要目標,有超過60%的反傾銷案件針對的是發展中國家。1990~1999年,遭受反傾銷調查最多的國家和地區是中國(308)、美國(104)、韓國(171)、日本(121)、中國臺灣省(112)等。 反傾銷屬於一種保護本國企業的條款。關貿總協定說如果傾銷對進口國造成了實質的損傷和威脅,那就不允許了。所以反傾銷就有了保護本國企業的色彩。或者說很多國家是打著“反傾銷的旗,行保護之實”。 WTO反傾銷協議規定,進口產品以低於正常價值的價格進入另一國,則該產品被視為傾銷。正常價值,有三種方式參照、判斷價格是否低於正常價值:①該產品在本國的銷售價格;②向其他國出口價格;③成本核算。一般優先①②作為判斷依據。傾銷的目的是搶佔份額,打敗競爭對手,從而再獲壟斷利潤。產品在進口國家的價格低於本國價格的差數,稱為傾銷幅度。WTO規定,當進口產品的傾銷幅度不足2%,或某國產品的進口量不到全部進口量的3%時,不得提起反傾銷要求。只有當外國產品進口對本國企業造成實質損害時,才能提起反傾銷要求。 反傾銷有兩種,一是本國產品出口到國外,國外政府採取的反傾銷措施;二是國外產品進入本國,本國政府採取的反傾銷措施

反傾銷是什麼意思?

世貿組織的《反傾銷協議》規定,一成員要實施反傾銷措施,必須遵守三個條件:首先,確定存在傾銷的事實;第二,確定對國內產業造成了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的威脅,或對建立國內相關產業造成實質阻礙;第三,確定傾銷和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按照傾銷的定義,若產品的出口價格低於正常價格,就會被認為存在傾銷。出口價格低於正常價格的差額被稱為傾銷幅度。所以,確定傾銷必須經過三個步驟:確定出口價格;確定正常價格;對出口價格和正常價格進行比較。

正常價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貿易條件下出口國國內同類產品的可比銷售價格。如該產品的國內價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國同類產品出口價格來確認正常價格。

與啟動反補貼調查不同的是,傾銷行為的受害國在開始反傾銷調查前沒有與當事成員進行磋商的義務;在審查傾銷對國內產業的影響時,需要考慮傾銷幅度的大小並確定傾銷幅度。世貿組織規定,傾銷幅度不超過進口價格2%,傾銷產品進口量佔同類產品進口比例不超過3%是可以忽略不計的傾銷幅度的最低限額。

反傾銷的最終補救措施是對傾銷產品徵收反傾銷稅。徵收反傾銷稅的數額可以等於傾銷幅度,也可以低於傾銷幅度。

儘管反傾銷調查並未結束,但在已經初步裁定存在傾銷及其造成的損害,並防止傾銷在調查過程中繼續造成損害,各當事方已經得到充分的提供情況和發表意見的機會的前提下,受害成員可以採取臨時措施。

另外一種補救措施是價格承諾。若出口商自願作出了令人滿意的承諾,修改價格或停止以傾銷價格出口,則調查程序可能被暫停或終止,有關部門不採取臨時措施或徵收反傾銷稅。

與啟動反補貼調查程序一樣,一成員政府應該在接到國內受傾銷產品損害的企業或產業的申請後,展開反傾銷調查。各當事方必須得到關於啟動調查的通知。它們包括出口商所在成員政府、出口商或國外生產商、被調查產品的進口商、行業協會、進口國同類產品的生產商及其行業協會等。若沒有充分證據表明存在傾銷及其損害,或者傾銷幅度或傾銷進口數量低於最低限額,則應終止調查。

在世貿組織框架下,只有政府,而不是貿易商和產業界,才能採取反傾銷措施。因此,一國的貿易商或產業界必須通過政府來啟動反傾銷程序。

若出口產品受到調查的成員不滿展開調查的成員所採取的行動,它可以將問題提交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解決。在這種情況下,出口商必須通過本國政府採取這樣的行動。

附:出口企業要重視反傾銷

反傾銷對企業的損害是不容忽視的,當一個企業的產品被歐盟徵收最終反傾銷稅後,這一稅率將持續5年有效。

由於最終反傾銷稅按規定將由進口商來承擔,因此進口商往往會轉往其他市場尋找新的供貨商。5年後反傾銷稅到期時,歐盟起訴方往往會尋求再次延續徵稅,一旦得逞則反傾銷再延長5年,從而導致該企業產品在十幾年的時間內無法進入歐盟市場。

反傾銷往往具有一個連鎖反應,即一個產品在歐盟遭阻,大家即紛紛另外開拓美國市場,導致美國進口大增,當地生產商抱怨,結果是在美國市場也被反傾銷。即使在東南亞或是拉美等發展中國家,巴西、墨西哥、印度等也日益重視反傾銷手段的使用,甚至將此作為一種貿易保護主義措施。因此,"東方不亮西方亮"的思路已經走不通了。

參考資料:......

通俗的說,傾銷、反傾銷是什麼意思?

傾銷:以低於普遍成本價銷售的惡性競爭反傾銷:在確定是傾銷時,採取相關措施提高價格(主要是提高進口關稅)

補貼與反補貼,傾銷與反傾銷是什麼意思?

1.補貼,反補貼

舉例:

a.中國向歐盟出口紡織品,中國覺得其紡織品的價格太高,所以給予出口的商家一定的補貼,就是說給錢,讓你的價格降下來,有政府買單。這個是補貼。

互.歐盟進口中國的紡織品,發現中國政府給紡織品出口有補貼了,覺得你這個不行,價格太低了,我們自己的工廠沒的什麼優勢了,就要多徵收你的稅,擡高你的價格,讓你這個補貼不起作用。這個就叫反補貼。

2.傾銷,反傾銷

a.中國對M國出口初級產品,價格低的離譜,1000美元的成本,你100美元就賣了,別人就認為你這是在傾銷。

b.老M對你這個傾銷就不樂意了,就徵收反傾銷稅,高的離譜,你不提高價格就不行。這個就是反傾銷了。

反傾銷措施的含義。

如美國政府規定:外國商品剛到岸價低於出廠價格時被認為商品傾銷,立即採取反傾銷措施。雖然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中對反傾銷問題做了明確規定,

反傾銷貿易戰

但實際上各國各行其是,仍把反傾銷做為貿易戰的主要手段之一。

世貿組織的《反傾銷協議》規定,一成員要實施反傾銷措施,必須遵守三個條件:首先,確定存在傾銷的事實;第二,確定對國內產業造成了實質損害或威脅,或對相關產業造成實質阻礙;第三,確定傾銷和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按照傾銷的定義,若產品的出口價格低於正常價格,就會被認為存在傾銷。出口價格低於正常價格的差額被稱為傾銷幅度。所以,確定傾銷必須經過三個步驟:確定出口價格;確定正常價格;對出口價格和正常價格進行比較。

正常價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貿易條件下出口國國內同類產品的可比銷售價格。如該產品的國內價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國同類產品出口價格來確認正常價格。

與啟動反補貼調查不同的是,傾銷行為的受害國在開始反傾銷調查前沒有與當事成員進行磋商的義務;在審查傾銷對國內產業的影響時,需要考慮傾銷幅度的大小並確定傾銷幅度。世貿組織規定,傾銷幅度不超過進口價格2%。被反傾銷的產品進口量佔同類產品進口比例不超過3%是可以忽略不計的傾銷幅度的最低限額。

反傾銷的最終補救措施是對傾銷產品徵收反傾銷稅。徵收反傾銷稅的數額可以等於傾銷幅度,也可以低於傾銷幅度。

儘管反傾銷調查並未結束,但在已經初步裁定存在傾銷及其造成的損害,並防止傾銷在調查過程中繼續造成損害,各當事方已經得到充分的提供情況和發表意見的機會的前提下,受害成員可以採取臨時措施。

另外一種補救措施是價格承諾。若出口商自願作出了令人滿意的承諾,修改價格或停止以傾銷價格出口,則調查程序可能被暫停或終止,有關部門不採取臨時措施或徵收反傾銷稅。

與啟動反補貼調查程序一樣,一成員政府應該在接到國內受傾銷產品損害的企業或產業的申請後,展開反傾銷調查。各當事方必須得到關於啟動調查的通知。它們包括出口商所在成員政府、出口商或國外生產商、被調查產品的進口商、行業協會、進口國同類產品的生產商及其行業協會等。若沒有充分證據表明存在傾銷及其損害,或者傾銷幅度或傾銷進口數量低於最低限額,則應終止調查。

在世貿組織框架下,只有政府,而不是貿易商和產業界,才能採取反傾銷措施。因此,一國的貿易商或產業界必須通過政府來啟動反傾銷程序。

若出口產品受到調查的成員不滿展開調查的成員所採取的行動,它可以將問題提交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解決。在這種情況下,出口商必須通過本國政府採取這樣的行動。

記得采納!!!

什麼是反傾銷?

傾銷,是指在正常貿易過程中進口產品以低於其正常價值的出口價格進入市場。 對傾銷的調查和確定,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負責。

關於執行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6條的協議規定,如果在正常的貿易過程中,一項產品從一國出口到另一國,該產品的出口價格低於在其本國內消費的相同產品的可比價格,也即以低於其正常的價值進入另一國的商業渠道,則該產品將被認為是傾銷。

傾銷的構成要件

一國的產品以低於正常價值的價格進入另一國市場而使得另一國國內有競爭能力的產業受到損害的行為即為傾銷。

其構成要件:

1.產品以低於正常價值或公平價值的價格銷售;

2.這種低價銷售的行為給進口國產業造成損害,包括實質性損害、實質性威脅和實質性阻礙;

3.損害是由低價銷售造成的,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傾銷通常具有以下若干特徵:

第一,傾銷是一種人為的低價銷售措施。它是由出口商根據不同的市場,以低於有關商品在出口國的市場價格對同一商品進行差價銷售。

第二,傾銷的動機和目的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銷售過剩產品,有的是為了爭奪國外市場,擴大出口,但只要對進口國某一工業的建立和發展造成實質性損害或實質性威脅或實質性阻礙,就會招致反傾銷措施的懲罰。

第三,傾銷是一種不公平競爭行為。在政府獎勵出口的政策下,生產者為獲得政府出口補貼,往往以低廉價格銷售產品;同時,生產者將產品以傾銷的價格在國外市場銷售,從而獲得在另一國市場的競爭優勢並進而消滅競爭對手,再提高價格以獲取壟斷高額利潤。

第四,傾銷的結果往往給進口方的經濟或生產者的利益造成損害,特別是掠奪性傾銷擾亂了進口方的市場經濟秩序,給進口方經濟帶來毀滅性打擊。

為了制止傾銷而採取反傾銷措施應該說是合理的,但如果反傾銷措施的實施超過了其合理範圍或合理程度,反傾銷措施也會成為一種貿易保護主義措施,從而對國際貿易的擴展造成阻礙性影響。例如,武斷地認定原本不存在傾銷的商品為傾銷商品,或無根據地誇大傾銷幅度,從而無理地實施反傾銷措施或不適當地提高反傾銷稅徵收金額,這些都會阻礙正常進口貿易的進行。如美國與加拿大關於進口馬鈴薯徵收特別傾銷稅的糾紛。1962年,由於氣候原因,美國農產品收穫季節早於加拿大,在美國馬鈴薯大量上市時,加拿大的馬鈴薯還未收穫,這時美國出口到加拿大的馬鈴薯非常便宜,加拿大決定根據“正常價格”與出口價格的差異徵收特別傾銷稅。美國政府認為,加拿大的徵稅行為是一種非關稅壁壘,並向GATT申訴,要求解決加拿大對進口馬鈴薯徵收反傾銷稅的問題。1963年1月2日,加拿大取消了該項稅收。

傾銷(dumping)是指某國的製造商或出口商將某種產品以低於正常價值的價格出口到另一國的貿易行為。反傾銷(anti-dumping)是指進口國主管當局根據受到損害的國內工業的申訴,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對以低於正常價值的價格在進口國進行銷售的、並對進口國生產相似產品的產業造成法定損害的外國產品,進行立案、調查和處理的過程和措施。反傾銷是以前的《關貿總協定》和現在的"世界貿易組織"所承認的用以抵制不公平國際貿易行為的一種措施。

國際貿易中,反傾銷和反補貼是什麼意思?

簡單來說,傾銷就是進口商品的價格遠遠低於進口國該商品的平均價格,容易對進口國其他該類商品造成衝擊。出口國補貼也是這種情況,出口國對出口商品進行補貼或退稅,則該商品能以較低的價格出口,對進口國該類商品造成衝擊。

反傾銷和反補貼都是進口國為限制此類商品的進口,維護本國該類商品生產企業,對此類進口商品徵收較高的稅額,提高其價格,限制其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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