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時代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12-03

“民法典時代”是什麼?

作為保障個人權益最重要的大法,民法典事關一個人從搖籃到墳墓的方方面面,素有“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之譽。民法總則是民法典的總綱,正所謂“綱舉”方能“目張”,因此其對於整部民法典的圓融通達至關重要。

具體內容:

3月8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的說明。接下來幾天,代表委員將就民法總則草案(下稱草案)進行審議、討論,並於15日人代會閉幕會上表決。

立規矩 徐 駿作(新華社發)

民法總則草案為何如此重要?有什麼亮點?民法總則專家建議稿起草人——中國法學會副會長王利明和中國民法學研究會祕書長王軼,對草案進行了解讀。

時代性和民族性共融

作為保障個人權益最重要的大法,民法典事關一個人從搖籃到墳墓的方方面面,素有“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之譽。民法總則是民法典的總綱,正所謂“綱舉”方能“目張”,因此其對於整部民法典的圓融通達至關重要。

此次提交人代會審議的草案,其“最大特點是充分彰顯了人文關懷理念和21世紀的時代精神。”王利明表示,21世紀是互聯網、高科技時代,更是一個走向權利的世紀,應該強化對人格尊嚴和自由的保護。“民法的終極價值是對人的關愛,最高目標是為人的人格尊嚴和全面發展服務。從草案確立的基本原則來看,不論是彰顯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則,還是體現人文關懷的保護個人權益原則,都服務於人的全面發展。”

民法總則和民法典必須如實反映當今中國人的生活狀況和他們對人身關係、財產關係法律調整的願望,因而又具有民族性。

王利明表示,草案提倡弘揚中華傳統文化,踐行包括自由、平等、公正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比如,自願原則保障個人對其私人生活、民事交往的自我支配、自我安排、自我決定,將充分調動個人積極性、主動性,促進中國社會經濟發展。”據王軼介紹,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法編、物權法編等各分編中,對家的重視會有更具體體現。

據王軼介紹,草案對於如何確認和保障個人信息權,公眾十分關心。“目前,草案中有保護個人信息的相關條文。不過更多專家認為,這很難從民法角度迴應公眾對保障個人信息安全的關切,希望未來能在民法典分編中予以更多體現。”王軼說。

此外,草案還對“一老一少”問題進行了迴應。“一老”指老人問題。草案首設了“成人監護制度”,明確配偶、父母、子女等擔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成年人的監護人,堪稱適應了老齡社會的現實需要。

“一少”指自然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下限標準問題。專家們在討論時都支持將其從民法通則的10週歲調整為6週歲。

王利明表示,在保護公民權方面,草案有許多亮點。除了加強人格權保護外,在財產權方面,草案第一次使用了“平等保護”表述,是對物權法的重大完善,彰顯了民事法律“私權平等”價值取向。此外,為應對知識經濟和網絡時代發展需要,草案對知識產權客體進行了詳細列舉,擴大了知識產權保護範圍,同時還規定了對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保護。在互聯網大數據背景下,該規定有利於促進科技創新。

去年5月底,民法典各分編編纂工作已全面啟動。據王軼介紹,作為5家參與單位之一,中國法學會專門成立了5個課題組,包括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婚姻家庭法和繼承法,就各分編分別提交專家建議稿。“在這個過程中,各課題組對一般性民事立法,行之有效的繼續保留;非改不可的作出了相應修改。”

今年2月,各課題組已完成各自的專家建議稿,其中既包括條文設計,又包括立法理由和參考立法例。目前,建議稿已提交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王軼表示,民法典後續編纂工作將會對業已頒行的一般性法律進行修改完善,同......

民法典是什麼東西

▲《民法典》是用來做什麼的?本質是什麼?

民法的根在私權,是私權法。民法反映的是一種穩定的社會關係:讓老百姓對生活有預期,長期保護他們的利益。以前的經濟制度,使財富不斷高度集中於國家之手,私有財產不斷減少,而且認為公有制是越大越好,將“私”空間不斷壓縮。改革開放的趨勢是讓人民自己成為經濟生活的主體,利益多元化,權利多元化,主體多元化。市場經濟是民商法經濟,老百姓是平等性的主體,從事經濟生活。這種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就成了我們社會生活的基礎關係。這就要求民法來調整這個關係。

▲中國有沒有民法的法統?

場 中華文明5000年曆史,但大部分是一個權力社會,從來沒有權利的概念。老百姓也有民事生活,主要用習慣法調節,用的是“禮”,貫徹儒家思想。中國人沒有民法觀念,沒有民法理論,沒有民法制度,沒有民法原則。統治者並不關心人民自己的生活關係,認為草民關係不是國家大事。在制定法中,像《唐律》、《宋律》、《明律》都有一些關於民事糾紛的規定,規定在《雜律》中,有《婚律》也有繼承也有親子關係。但處理則是用刑法,也就是懲罰的方式。民法與刑法不同,民法講的是“同質救濟”,比如打碎你一個盆賠你一個盆,不必坐牢。基本形式不是“罰”,而是“救濟”——用你的財產賠償別人的損失。所以老百姓對“法”是很畏懼的,“法”沒有親和力,認為“法”是壓迫他的東西。不願打官司,因為打官司很可能要坐牢。中國也最終沒有資產階級革命,相應的權利意識也沒有。

到了清末改良派開始搞《大清民律草案》。還沒有實施,清朝滅亡了。北洋軍閥時期,起草了《民律二草》,也沒有頒佈。到了國民黨時代,在1929~1930年,公佈了一個《中華民國國民法》:五編1225條。參照的是《德國民法典》,但這個法律也沒有起作用。

▲建國後我們也曾幾次制定民法,直到現在討論的《民法典》過程是怎樣的?

1949年新中國成立,就把國民黨的六法全書都廢除了。我們成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當時制定了《土地改革法大綱》,它也不是民法而是分土地的方法。1954年制定《憲法》,當年就開始制定民法草案,到1957年反右停止了。1962~1965年又制定了一次民法,出了個草案。但由於文化大革命,也中止了。50~80年代民法處於相對真空狀態,民法就是《婚姻法》始終在起作用,也有《繼承法》,但是沒有財產呀,繼承什麼?主要問題都沒有涉及,比如所有權問題、他物權問題、債權、知識產權。所有權只是說國家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沒說老百姓的所有權怎麼辦。在計劃體制下,民法制度社會不需要,生產都是執行任務。

1979~1982年又開始制定民法,但由於體制改革剛興起,條件不成熟,只搞出了草案沒實行。後來出了一批民事單行法比如《涉外合同法》、《技術合同法》、《專利法》、《商標法》、《涉外企業法》等一系列的法律,但是群龍無首,沒有總的統帥性的法律,於是1986年出了一個《民法通則》。但我們的法律體系沒有整合好,有很多自相矛盾的地方,後來把三個合同法合併為一個《合同法》,另外《知識產權法》也不斷修改,《公司法》、《票據法》、《證券法》也制定出來。20年改革開放,我們走上了市場經濟的軌道,對法律研究也有了相當的積累,在這種形勢下想制定一個《民法典》。我們的民事生活需要制度支撐。

▲幾次起草《民法典》,爭論與分歧主要是什麼?

50年代起草民法,是全盤學蘇聯,擺脫不了計劃經濟。1962~1965年,暫時困難剛過,想解決兩個問題,財產所有問題和財產流轉問題。財產方面,生產資料都是公有了,老百姓只有生活資料的所有權,然後規定了......

拿破崙時期頒佈法典和民法典是同一個嗎??

是。。。

《拿破崙法典》(Napoleonic Code) 又稱《法國民法典》或《 民法典》(Civil Code)。大革命前的法國,沒有統一的民法,南部地區實行的是成文法,北部地區奉行的是習慣法。1789年法國大革命推翻了封建專制制度,建立了資產階級共和國。取得革命 勝利的資產階級著手製訂統一的符合自己階級意志的新民法來鞏固勝利成果,並發展資本主義,但是因為種種原因草案四度擬訂都未有成果。

1800年,當時還是執政府第一執政官的拿破崙任命了由第二執政官康巴塞雷斯領導,J.E.M.波塔利斯、F.D.特龍謝、F.J.J.比戈·德·普雷阿梅訥和J.馬爾維爾四位法學家組成的委員會起草《民法典》。次年,委員會完成了全部《民法典》草案,拿破崙親自主持審議,草案經過法國樞密院的仔細審查,還送交各法院廣泛徵求意見。

帝國成立後,《 法國民法典》於1804年3月21日在議會最後通過,1807年改稱為《拿破崙法典》,1816年又改稱為《民法典》,1852年再度改稱為《拿破崙法典》。從1870年後,習慣上一直沿用《民法典》的名稱。

民法總則的重要意義和時代意義有區別嗎

一、制定民法總則有何重大意義:

1、《民法總則》將各項私法規則的共同要素加以歸納和抽象,並在民法典總則中集中規定,從而避免民法典各分則將同一個問題重複規定或設置大量採用準用性條款,加快民事立法體系化的步伐和民法典的頒行。

2、《民法總則》使民法的各部分形成一個邏輯體系,而不是各種民事制度的機械組合。總則條款有利於統領分則條款,確保民法典的和諧性。在此種模式下,一般規定對特殊規定的適用具有指導意義,而特殊規定又優先於一般規定而適用。這就形成了一個從一般到具體的有內在關聯體系。增強了法典整體的邏輯性和體系性。體系設計不僅關係民法典的質量和生命力。

3、《民法總則》不僅僅有利於具體制度和規則的體系化,而且總則之中所規定的基本原則所體現的價值理念對整合整個民事立法具有重要意義。總則的設置對於法官理解總則所彰顯的價值,並通過其解釋和運用法律具有重要意義,實現了整個民法典價值和內容的一致性。

4、民法總則是民法規範的生長之源,在民法典其他各編對某個問題沒有具體規定的時候,可以通過總則中的基本原則和制度加以彌補,從而發揮填補法律漏洞與法律空白的作用。這保持了法典的抽象性和開放性。抽象化的總則具有更強的包容性和彈性,這樣就使民法條款的適用範圍具有更大的開放性。

二、民法總則:

《民法總則》是為了規定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和一般規定而制定的法規,2016年06月27日,《民法總則(草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待通過之後頒佈實施。

《民法總則》在民法典中起統帥、綱領作用,保障競爭、公平、統一的市場經濟秩序,及和睦、健康、親情的家庭生活秩序。其規定的內容包括基本民事主體和關係的定義,民法體系內通用的原則,與法律系譜中相近的重要上位法和下位法的關係等。

《民法總則(草案)》分11章,包括基本原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期間的計算、附則,共186條。

民法典與民法通則有什麼區別與聯繫?

民法典是一個國家調整民事法律關係的所有法律的綜合大典,又有“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兩種體例,著名的民法典有1804年《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等。 《民法通則》是我國改革開放後鑑於當時國情和緊迫形勢出臺的一部不太完善、不太全面和系統的調整我國民事關係的法律,是民事政策權宜之計的產物,但即使這樣,這不法律也有著劃時代和里程碑式的意義! 所以《民法通則》既不是民法典,又不是民法總則,但從1986年開始,《民法通則》在我國起著民法典的作用,它和其它單行民事法律及其它部門法中有關的民事法律規定一起調整著二十多年來我國的民事法律關係,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為什麼草案叫民法總則不叫民法典

因為民法典應該包括總則和各個分則,分則就是已經出臺的物權法、合同法等法律,民法通則最早出臺,現在已經不合時宜,因此要修改。

為什麼說民法總則開啟中國民法典新時代

看點:民法總則實現重大突破

●民法總則最大的突破,就是在編纂民法典的統一的思路之下,把分則各個部分單行法共同適用的規則集中起來,用提取公因式的方法,規定民法的基本規則。

●重大突破包括:“公序良俗”成“硬法”、創新法人制度、個人信息權受法律保護、網絡虛擬財產可以作為民事權利客體、胎兒的利益受到法律保護、訴訟時效從兩年改為三年、創新了監護人制度、新增“遺囑指定監護”、規定自願緊急救助免責、見義勇為受保護、未成年人的民事權利受特殊保護等。

民法總則,是民法典的總編,是民事法律體系中的“小憲法”,是民法典各分則編纂的依據。從一審的“毛坯”到三審之後的“精品”,3月15日,民法總則草案四審稿獲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

當天,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六十六號主席令,宣佈即日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並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總則是民法典的開篇之作,它規定了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平等、自願、公平、誠信及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則,構築了市場主體、民事權利、民事行為和民事責任等市場經濟法治的基本框架,從而可以統領民法典各分編的編纂。

民法總則已經誕生,民法典便不再遙遠。因此,業內專家紛紛表示,民法總則的頒佈,使我們有足夠的理由和勇氣說,“中國民法典的時代已經到來”。

實現跨越

民法是市民社會的法,所表達的是商品生產與交換的一般條件,包括社會分工與所有權、身份平等、契約自由。對多數人而言,不懂刑法的風險或許並不大,但不懂民法很難體面生活。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教授、民商經濟法教研室主任劉銳指出,近幾年出現的大量民間投資血本無歸、農村土地“三權分置”等激烈爭論所暴露的,正是相關主體對公司、合夥等市場主體不瞭解,對物權、債權等權利類型不熟悉,對投資、借貸等交易方式分不清,對責任、風險等認識不到位的現狀。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將編纂民法典作為重點領域立法中的重中之重,為民法典的誕生營造了良好政治環境。

鑑於編纂民法典這項宏偉工程的艱鉅性和持久性,最高立法機關最終確定了先出臺民法總則,後編纂民法典各分編的“兩步走”工作思路。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李建國在作草案四審稿說明時指出,“兩步走”包括第一步編纂民法典總則編,即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第二步編纂民法典各分編,擬於2018年整體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分階段審議後,爭取於2020年將民法典各分編一併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通過,從而形成統一的民法典。

從結構上講,民法總則僅僅是未來民法典的一編,民法總則的頒佈並不代表民法典的誕生。

李建國指出,民法總則草案是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則為基礎,採取“提取公因式”的辦法,將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適用性和引領性的規定寫入草案。

民法總則草案基本吸收了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規則,同時作了補充、完善和發展。李建國表示,編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而是對現行的民事法律規範進行科學整理;也不是簡單的法律彙編,而是對已經不適應現實情況的規定進行修改完善,對經濟社會生活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作出有針對性的新規定。

民法典的編纂就是要以既有民事單行法為基礎,通過系統整理、邏輯加工,消除矛盾、填補漏洞、革新陳規,形成一部體例科學、結構嚴謹、規範合理的法典。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楊立新是民法總則的主要起草人之一。在他看來,從民法通則到民法總則,中國當代民法實現了一個歷史性跨越。

“民法通則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而民法總則是市場經濟......

中國為什麼沒有民法典

法典是同一門類的各種法規經過整理,編訂而形成的系統的法律。

比如現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就稱為刑法典。

咱們國家因為歷史因素,刑法的立法相對完善,而民法的立法相對滯後。(這是一般的教材說法,實際上民法的立法可以說是相當落後。。。)

民法的發端起源於羅馬商品經濟發展的背景之下,而中國幾千年強大的封建王朝幾乎沒有交易主體平等的概念,立法上也就無從體現。

從個人感覺來說,經濟狀況影響了普通民眾的心理和立法需求,中國從改革開放以後才開始商品經濟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之前不管是封建王朝的自然經濟還是建國初期的計劃經濟時代,對於民法的需求都不高,導致立法上的滯後。作為民法原則與總綱的《民法通則》也是1986年才制定頒佈的。

至於民法典,《物權法》的頒佈就是我國編纂民法典的開端,我國的民事立法基本沿襲大陸法系國家的傳統,分做總則、物權、債權、親屬、繼承這五部分。

《民法通則》修訂後就可作為總則部分,物權法已經頒佈實施,親屬繼承兩部分也有很好的基礎,可以說民法典的頒佈,不會是太遠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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