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律客體是什麼?

General 更新 2024-12-22

勞動法律關係的客體是( )?

勞動法律關係客體是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指向的對象,也就是勞動力。

1.勞動行為。即勞動者為完成用工單位安排的勞動任務而支出勞動力的活動,是勞動法律關係的基本客體。它作為被支出和使用的勞動力亥外在形態,在勞動法律關係存續期間連續存在於勞動過程中,在勞動法律關係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關係中主要承載或體現用工單位的利益。

2.勞動待遇和勞動條件。即勞動者因支出勞動力而有權獲得的、用工單位因使用勞動力而有義務提供的各種待遇和條件,是勞動法律關係的輔助客體。其中,勞動待遇是對勞動者支出勞動力的物質補償,勞動條件是勞動者完成勞動任務和保護安全健康所必需的物質技術條件。它們從屬和受制於勞動行為,主要承載或體現勞動者的利益。

勞動法的主體和客體以及主要內容是什麼

勞動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分別為勞動法律關係的主體、內容與客體。

(一)勞動法律關係的主體

勞動法律關係的主體是指依據勞動法律的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勞動法律關係的參與者,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即僱主與僱員。依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工會是團體勞動法律關係的形式主體。

勞動者成為勞動法律關係主體的前提條件是必須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所謂勞動權利能力是勞動法律關係主體依法享有勞動權利和承擔勞動義務的資格;行為能力是勞動法律關係主體能以自己的行為依法行使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使勞動法律關係建立、變更和消滅的資格。依據人的年齡、健康、智力和行為自由等事實要素,法律通常將自然人分為完全勞動行為能力人、限制勞動行為能力人和無勞動行為能力人。完全勞動行為能力人是指身體健康,有完全行為自由,l8週歲以上的男性勞動者。限制勞動行為能力人同樣依據前述四個要素劃分,之所以限制勞動行為能力是為保護特定群體的特殊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而不是歧視,更不是違反勞動平等的原則。限制勞動行為能力人主要包括:16~18週歲的未成年人(禁止從事特別繁重的體力勞動的工種、崗位的工作等);女性勞動者(在女職工禁忌勞動的工種或崗位被視為無勞動行為能力;在特定的生理時期,不得安排從事某些特定的生產作業);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只能從事與其勞動能力相適應的職業);某些特定的疾病患者(不得從事特定的職業或崗位、工種的工作);部分被依法限制行為自由的人(因違反某些特定規則,被依法限制執業資格的人等)。無勞動行為能力人主要是指16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經過有權的機關批准,文娛、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可以招用的未成年人除外),以及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等。

各類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成為勞動法律關係主體的前提條件是必須具備用工權利能力和用工行為能力。所謂用工權利能力是指用人單位依法享有用工權利和承擔用工義務的資格;所謂用工行為能力是指用人單位依法能以自己的行為行使用工權利和承擔用工義務的資格。包括能夠提供給勞動者進行勞動的物質、技術和組織條件,其他符合國家法定最低標準以上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並能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用人單位作為勞動法律關係的主體資格一般依存於它的民事主體資格,即必須有自己的名稱、住所、財產和組織機構。用人單位的用工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通常依據一定的法律程序由其職能部門代理行使。

(二)勞動法律關係的內容

勞動法律關係的內容是指勞動法律關係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因為勞動法律關係為雙務關係,當事人互為權利義務主體,即一方的義務為另一方的權利。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三)勞動法律關係的客體

勞動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指主體權利義務所指向的事物,即勞動法律關係所要達到的目的和結果。包括體現一定的行政管理和物質利益性質的事物,如勞動、工資、保險福利、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等事物。

三、勞動法律事實

依法能夠引起勞動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現象為勞動......

勞動法律關係的客體是什麼?

勞動力。

對於勞動法律關係是否存在客體,我國勞動法學界最初持否定態度。

十四屆三中全會的報告將我國曾長期流行的“勞務市場”的稱謂更名為“勞動力市場”。這不僅僅是一個稱謂的簡單改變,更使學術界重新認識我國學術界有關勞動法律關係客體的理論,在此基礎上提出“勞動法律關係的客體是勞動力”的觀點。

作為勞動法律關係的客體,勞動力具有如下特徵:(1 )勞動力存在的人身性。勞動力存在於勞動者身體內,勞動力的消耗過程亦即勞動者生命的實現過程。這使勞動法律關係成為一種人身關係。(2 )勞動力形成的長期性。 勞動力生產和再生產的週期比較長, 一般至少需要16年,有些能力的形成還需要更長的時間。形成體力和腦力的勞動能力需要大量的投資。在社會主義條件下,這部分投資主要是勞動者個人負擔的。(3)勞動力存續的時間性。勞動能力一旦形成是無法儲存的,而過了一定時間又會自然喪失。(4)勞動力使用的條件性。 勞動暢僅是生產過程的一個要素,只有與生產資料相結合才能發揮作用。勞動力的這些特徵要求國家對勞動力的使用採取一些特殊的保障措施,既能使勞動能力得以發揮,又能使勞動者不受傷害。

明確勞動法律關係的客體是勞動力,將對勞動法學體系的建立產生積極的影響。勞動者是主體,而勞動力是客體,正是勞動力與其所有人在經濟意義上分離決定了勞動法律關係是具有私法因素的契約關係;而勞動力與其物質載體-勞動者在自然狀態上的不可分,即勞動力的人身性,又決定了勞動法律關係在運行過程中須以國家干預為特徵,具有公法因素。

勞動法主體 客體和內容

主體: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參與者。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

客體:主體權利義務所指向的事物,例如工薪、工作時間和休假等。

內容:主體依法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供參考。

1什麼是勞動法律關係

是指在實現社會勞動過程中依照勞動法律規範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勞動法律關係的內容:是勞動法律關係的核心和實質,即勞動法律關係主體雙方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勞動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指勞動法律關係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

勞動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是什麼?

勞動法律關係構成要素分別為勞動法律關係的主體、內容與客體。

(一)勞動法律關係的主體

1、是指依據勞動法律的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勞動法律關係的參與者

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即僱主與僱員。

工會是團體勞動法律關係的形式主體。

2、勞動者成為勞動法律關係主體的前提條件是必須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勞動權利能力是勞動法律關係主體依法享有勞動權利和承擔勞動義務的資格。

行為能力是勞動法律關係主體能以自己的行為依法行使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使勞動法律關係建立、變更和消滅的資格。

3、法律將自然人分為完全勞動行為能力人、限制勞動行為能力人和無勞動行為能力人

限制勞動行為能力人主要包括:

1)16~18週歲的未成年人(禁止從事特別繁重的體力勞動的工種、崗位的工作等);

2)女性勞動者(在女職工禁忌勞動的工種或崗位被視為無勞動行為能力;在特定的生理時期,不得安排從事某些特定的生產作業);

3)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只能從事與勞動能力相適應的職業);

4)某些特定的疾病患者(不得從事特定的職業或崗位、工種的工作);

5)部分被依法限制行為自由的人(因違反某些特定規則,被依法限制執業資格的人等)

無勞動行為能力人主要指16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及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

(二)勞動法律關係的內容

是指勞動法律關係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三)勞動法律關係的客體

是指主體權利義務所指向的事物,即勞動法律關係所要達到的目的和結果。包括體現一定的行政管理和物質利益性質的事物,如工資、保險福利、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等事物。

勞動法律關係的主體範圍是什麼?_?

勞動者的主體資格是勞動法規定的公民成為勞動者應當具備的條件。它包括公民的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兩個方面。勞動權利能力是指公民能夠享有勞動權利並承擔勞動義務的法律資格。勞動行為能力是指公民能夠以自己的行為行使勞動權利並承擔勞動義務的法律資格。公民在勞動法上的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與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是不同的。公民享有民事權利能力,但不一定享有或不一定完全享有民事行為能力,享有民事行為能力必然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公民享有勞動權利能力必然同時享有勞動行為能力,反之亦然,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具有統一性。

什麼是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主體和客體

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

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是指依法參加經濟活動,享有經濟權利並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

經濟法律關係產生於國家干預經濟關係的活動中,而且必須經過經濟法律規範的設定,即享有法律保障的經濟權利,又承擔著必須履行的經濟義務。依據法律主體的共用性理論,下列自然主體可以成為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

(一)國家機關

國家機關是行使國家職能的各種機關的通稱。在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範疇中,國家機關,主要是指經濟管理機關。具有經濟管理職能的國家管理機關,具體的來講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按不同的經濟部門來劃分的部門性經濟管理機關,如鐵道部、礦產資源部、農業部、信息產業部等;二類是職能性經濟管理機關,如財政部、國家工商管理總局、稅務總局、物價局、海關總署等,它們體現國家計劃、組織、指揮、管理和調節的職能。

(二)社會組織

社會組織,是指經法定程序設立,實行獨立核算或預算,擁有獨立的財產權或經營管理權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

1、實行獨立核算的社會組織,一般是指擁有財產,從事生產經營等經濟活動,以創造物質財富為目的的組織和其他經濟實體。企業、公司是其中的主要主體。

2、實行獨立預算的社會組織,一般是指其財產來源主要依靠國家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它們不專門從事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不直接創造物質財富。它們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與經濟組織發生經濟關係時,成為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

(三)經濟組織內部的職能機構或下屬單位

經濟組織內部一般都有職能部門和下屬的分支機構或基層單位,表現為一定的隸屬層次,如企業內部的職能科室、工廠中的車間、班組等。一個企業的經濟效益在一定程度上取決於內部經濟關係調整的好壞,在於內部各種機構以所屬成員的能力是否得到了充分地發揮。因此,對內部機構實行法律保護,確認其地位和權限是非常重要的。當社會組織內部機構的關係用經濟法律規範來調整時,主體就成為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

(四)個體戶與承包戶

1、城鄉居民從事個體經營活動,一般要在經濟法律規範允許的範

圍內進行,他們依法申請營業執照後,從事工商經營的為個體戶。

2、城鄉居民與其他經濟組織簽訂承包合同,進行承包經營的為承

包戶。

個體戶與承包戶的不同表現在:(1)個體戶是私有制經濟在法律上的反映,而承包戶則不盡然;(2)個體戶進行經濟活動的依據是營業執照,而承包戶則依據承包經營合同進行經濟活動;(3)個體戶承擔絕對無限連帶責任,而承包戶則承擔相對無限連帶責任;(4)個體戶經營方式靈活,承包戶的經營則受到諸多的限制。

(五)自然人

自然人在特定情況和條件下,也可以成為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如在稅收法律關係中。

二、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

(一)經濟法律關係客體的含義

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指經濟法主體所享有的經濟權利和所應承擔的經濟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或事物。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是經濟法律關係中不可缺少的要素。在經濟法律關係中,如果缺少客體,則經濟法律關係的權利和義務就無所指,就會虛空,從而經濟法律關係也就無任何法律意義。

(二)經濟法律關係客體的研究思路

1、“事物是什麼”的研究。對於經濟法律關係客體的研究,我們認為第一層次的問題應該是對“事物是什麼”的研究,即揭示經濟法律關係客體的質的規定性。

經過實例的分析,可以看出,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在多數情況下表現為綜合體,在少數情況下表現為單一體。綜合體在不同的具體的經濟法律關係中有不同的表現,或者表現為物與物的總和,或者表現......

華南理工 勞動法複習題 勞動關係的客體包括哪些

勞動法律關係客體是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指向的對象,也就是勞動力。馬克思說:“我們把勞動力或勞動能力,理解為人的身體即活的人體中存在的,每當人生產某種使用價值時運用的體力和智力的總和。”。勞動法律關係是因勞動者有償讓渡勞動力使用權而產生的法律關係。在勞動法律關係中,勞動者作為勞動力所有者有償地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力,用人單位則通過支配、使用勞動力來創造社會財富,雙方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就是那種蘊含在勞動者體內,只有在勞動過程中才會發揮出作用的勞動力。勞動者是主體,而勞動力是客體,正是勞動力與其持有人在經濟意義上分離才產生了勞動關係,而勞動力與其物質裁體的不可分,即勞動力的人身性,又決定了這種勞動關係在調整過程中須以國家干預為特徵。

相關問題答案
勞動法律客體是什麼?
勞動合同主體是什麼?
法律仲裁是什麼意思?
法律條文是什麼意思?
法律浮財是什麼意思?
勞動監察機制是什麼?
法律時年是什麼意思?
法律規制是什麼意思?
法律文書是什麼意思?
交談的客體是什麼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