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有什麼權利?
中國國家主席有什麼權利
1982年制定的《憲法》,取消了原本屬於國家主席的兩項職權,包括召開最高國務會議和擔任國防委員會主席。現在主席職務是象徵性的國家元首(虛位元首),雖然享有最高的地位及國家的最高代表權,但不能獨立決定任何國家事務。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章第二節對主席的職權作出了規定,而其權責僅包括根據全國人大和其常委會的決定公佈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和國務院其它組成人員、發佈特赦令、宣佈進入緊急狀態、發佈動員令、授予國家勳章;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事國事活動,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而只有第八十一條規定他可進行國事訪問,接受外國使節而並沒有冠上須“根據全國人大和其常委會的決定”的字眼。因此,國家主席不是指掌握國家權力的個人,不是個人權力的體現,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
由於主席一職並沒有實際權力,其實際權力則來自其他職務,自江澤民開始,國家主席與中共中央總書記和中央軍委主席三職兼任因此握有實權。現任的主席胡錦濤也承此慣例。
《憲法》第八十二至八十四條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國家副主席受主席的委託,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職權。如果國家主席出缺,由副主席繼任;國家副主席缺位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在國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在補選以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暫時代理主席職位。
國家主席有什麼權力和義務?
中國的國家主席是“虛位元首”,即沒有實權。國家主席沒有個人決策權,他的職權要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職權結合起來使用。國家主席行使職權時,採取“主席令”的方式。 國家如果從單純的行政角度出發,中國的制度和德國、印度、以色列相似,都是政府總理握有實權,國家元首是虛位。但是為什麼中國國家主席影響力這麼大呢?原因是中國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國家,最近兩任國家主席都是由中共中央總書記擔任的,這就大大提高了國家主席的含金量,使國家主席擁有了實權,變的和俄國、美國差不多了,是元首說了算。 主席的主要權利有:公佈權、任免權、外交權、榮典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有哪些職權和權力
一、對內職權 1、公佈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法律後,由國家主席予以公佈,法律正式生效。 國家主席沒有法律否決權。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國家主席必須公佈。 法律未經國家主席公佈,不能生效。 2、發佈命令: 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祕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佈特赦令;發佈戒嚴令;宣佈戰爭狀態;發佈動員令。 二、對外職權 1、接受外國使節: 國家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接受外國使節。 2、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 3、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與外國締結的條約或協定,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作出批准或廢除的決定後,由國家主席予以公佈
中國國家主席的權力有哪些?
憲法
第八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佈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祕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佈特赦令,宣佈進入緊急狀態,宣佈戰爭狀態,發佈動員令。
第八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國事活動,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准和廢除駭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國家主席,軍委主席,黨中央總書記分別有什麼權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構的組成部分,是國家機構中的一種。自1954年開始設立。主席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結合行使國家元首的職權,它對外代表國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第六十二條選舉產生,任期五年,最多可連任兩屆,根據憲法規定:國家主席必須是年滿45週歲並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實踐上則同時中國共產黨中央政頂局委員以上的高級幹部。
國家主席不是握有一定國家權力的個人,而是一個國家機關,包括國家主席和副主席。國家主席是國家主權的代表,是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象徵。國家主席對內代表整個國家機構和國家權力,對外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全體,中國公民。由於國家主席的國家最高代表性質,他的尊嚴就是國家尊嚴的象徵,所以國家主席有著最尊貴的法律地位,無論在國內還是在國外,都應受到最高級別的禮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章第二節界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職責與義務。國家主席的主要權力包括如下四個方面:
1. 公佈權。即公佈法律,發佈命令的權限。法律在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通過後,由國家主席予以頒佈施行。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發佈特赦令、戒嚴令、動員令、宣佈戰爭狀態等。
2. 任免權。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確定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祕書長的正式人選後,由國家主席宣佈其任職;在相反的情況下,宣佈其免職。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國家主席派出或召回代表國家的常駐外交代表,即駐外使節。
3. 外交權。國家主席代表國家進行國事活動,接受外國使節,也即主持遞交國書儀式。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國家主席宣佈批准或廢除條約和重要協定。
4. 榮典權。包括授予榮譽權和受到非常禮遇權。
國家副主席在任職資格上與國家主席相同,但在憲法上沒有獨立的權力,他的職責主要是協助國家主席工作,可以受國家主席的委託,代替國家主席出訪、接受外國使節等。副主席受委託行使國家元首職權時,具有與國家主席同等的法律地位,所處理的國務具有與國家主席同等的法律效力。
按憲法,主席職務僅僅是象徵性的國家的元首。如果主席同時任別的職務,其實際權力則來自其他職務,自楊尚昆開始,國家主席一般都兼任中央軍委主席或副主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如果國家主席出缺,由國家副主席繼任;如果正副主席都出缺,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代理主席職位至新的國家正副主席人選產生為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設立大致可分為四個階段: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至1954年第一部憲法的頒佈,此時只有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一職;
1954年國家主席的設立至1975年第二部憲法對國家主席的撤消;
自1975年國家主席在憲法上的缺位至1982年第四部憲法對國家主席的恢復;
以及1982年至今國家主席制度的穩步發展時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初期
新中國建國初期到1954年,在國家機構體系中,沒有設置專門的國家主席,行使國家主席職權的國家機關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設主席1名(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6名,委員56名,祕書長1名。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會議和領導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工作,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不是一個獨立的國家機關,不是國家元首,而只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過在實際上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行使了一部分屬於國家元首的職權。因此,在新中國......
國家主席和總理分別有什麼樣的權力?
國家主席的基本職權 :
一、對內職權
1、公佈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法律後,由國家主席予以公佈,法律正式生效。
國家主席沒有法律否決權。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國家主席必須公佈。
法律未經國家主席公佈,不能生效。
2、發佈命令:
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任免國務院總理、副
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祕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佈特赦令;發佈戒嚴令;宣佈戰爭狀態;發佈動員令。
二、對外職權
1、接受外國使節:
國家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接受外國使節。
2、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
3、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與外國締結的條約或協定,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作出批准或廢除的決定後,由國家主席予以公佈。
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
國務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第八十七條 國務院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第八十八條 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
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祕書長組成國務院常務會議。
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和國務院全體會議。
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佈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
(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十條 國務院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委務會議,討論決......
中國的主席有多大權利
國 家 主 席沒有任 何 權 利,是國 家 元 首,對外代表國 家,是象徵性的職 務,沒有任 何 權 利。
但是在我國近幾屆主 席都是由中 共 中 央 總 書 記擔任的,所以給主 席鍍了金,讓民眾認為主 席很有權 利,其實是沒有任何權 利的。
在我 國是“黨 指 揮 槍”,肯定有人會說那胡 擔 任 總 書 記時,軍 委 主 席 是 江 啊,但是江 曾擔任過總 書 記,並且是 黨的核 心 領 導 者。所以按照"黨 指 揮 槍“的原則,軍 委 主 席都是由總 書 記擔任的。
但是總 書 記並沒有像我們想的有很大的權 力。現在的政 治 局不像毛時代和鄧時代,那時候都是一個人說了算的。而現在政 治 局和常 委 會不是總 書 記負責制與以前實行主 席負責制不一樣,現在的總 書 記 召集並主持政 治 局及政 治 局 常 務 會 議,但沒有會議的最 終 決 定 權,一切重要決定均需要多數委員通過,這就是所謂的集 體 領 導 制 。
中國國家主席、總書記、軍委主席都有哪些權利?
628戰隊隊長為您回答:1、國家主席:中國的人大制度是一種議會制,主席只是作為國家的代表,沒有實質性的權力。出面各種活動,根據人大的決議簽署主觸令。2、總書記:執政黨的最高領袖,領導黨的活動。3、軍委主席:最高軍事統帥。領導全國軍隊。
我國的主席和總理都有哪些具體的權力
在中國,
國家主席是一個象徵性的職務,他的任務代表國家主持國事活動、頒佈法律、會見外賓,對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代表。
國務院總理是中國的最高行政長官,領導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的省長、市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是對應的。好多朋友誤認為國家主席是和他們對應的,那就錯了。
如果從單純的行政角度出發,中國的制度和德國、印度、以色列相似,都是政府總理握有實權,國家元首是虛位。但是為什麼中國國家主席影響力這麼大呢?原因是中國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國家,最近兩任國家主席都是由中共中央總書記擔任的,這就大大提高了國家主席的含金量,使國家主席擁有了實權,變的和俄國、美國差不多了,是元首說了算。
在中國權力最大的職務是中共中央總書記!因為黨領導國家,總書記的職權是主持中央全面工作,全國大事都要向總書記請示,他具有最終決定權!在地方和省委書記、市委、縣委書記等對應。
但是為什麼“總書記”這三個字沒有“主席”來的名氣大呢??就是因為一個人,毛澤東!因為他長期擔任中共中央主席!國家主席他只當了10年!因此,主席2字深入人心!毛主席,指的是黨的主席,並非國家主席。在官場內部,很少有人稱呼胡錦濤為主席,大部分稱總書記,軍人稱主席是因為他是中央軍委主席。舉例:劉少奇當年是國家主席,還不是被整死。
在中國,由三個職務的權力最大:黨的總書記,國務院總理和軍委主席。胡錦濤佔兩個,又加國家主席之名,所謂名正言順。
領導的大腦時時刻刻都在轉動!
國家主席的職務是虛位,沒權力!
總書記的職務更為厲害,是中國最有權力的職務!
胡錦濤同志每天都要想著黨中央怎麼運轉,怎麼開展工作!
一、批閱文件,各省級黨委,部隊,和中直機關各部委呈報給中央的請示或者報告,或者是其他常委和書記處呈給總書記本人的報告,先報給中央辦公廳,然後根據權限,規定,一些文件要由總書記親自閱示,或者由其他常委閱示。總書記要在文件上批示。這和皇上批奏摺是一個意思,注意,這可不是胡亂批的,每一個字都代表這中國的最高權力。
二、簽發文件
根據各種會議的部署,由中共中央辦公廳或者政研室起草形成文件,下發各地和各單位執行。但是中心思想是領導本人提出的。代表中央的意志。
簽發國家主席令,當然是根據全國人大的決議。沒實權!
三、召開會議,
1、政治局常委會
總書記要把自己目前形勢的認識和對下一步工作的安排,在政治局常委會上與其他常委分享,並聽取其他常委的意見,達成共識。聽取其他常委的彙報,並表態。形成常委會的意志。(例如08年元月胡錦濤考慮加強對奧運會準備工作的領導,由習近平分管奧運會的工作,在常委會上先跟習近平打聲招呼,聽聽他的意見。)
2,政治局會議
總書記根據常委會達成的共識(也就是權力鬥爭和妥協的結果),列為會議議題,由中央辦公廳製作成會議議題,提交各位委員討論,討論的結果就是中央的意志。。(例如胡錦濤再次提出加強對奧運會的領導,由習近平分管奧運工作,但這就不是隨便說說了,已經在常委中達成了共識,所以這次會議的精神要以文件的形式下發,貫徹落實)
3,中央全會
一年召開一次,把政治局已經定下來的重大事項在中央委員會進行討論,統一思想,然後貫徹落實。
4,各類臨時專項會議
四,作指示(講話)
代表黨中央給各地區各單位作指示,說的每句話都要負責任,否則會出大事。注意,有些場合的講話絕不是走過場,講錯一句話,就要出大事。領導都不是白當的。
五。調查研究
深入基層,聽取群眾的呼聲,眼見為實,看看各項事業的發展情況。以便充實自己的大腦,出思想。
再說國務院總理,跟前邊差不多,有不同之處。
國務院總理也是政治局常......
國家領導人有什麼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是名義上的最高國家領導人,但無實權;
中共中央總書記是中國共產黨的最高領導職務。在中國,黨領導一切,權力自然很大;
中央軍委主席有兩個,一個是黨中央的軍委主席,一個是國家的軍委主席,但實際上這兩個中央軍委是一個班子兩塊牌子,任職的都是同樣的人。中央軍委主席就是全國武裝力量(包括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最高領導人。
簡而言之,國家主席是虛職,無實權。軍委主席掌握軍權,控制軍隊。中共中央總書記是黨的最高領袖,對國家通過黨組織進行組織領導,政治領導和思想領導。
在一般情況下,最高領導人的繼承者先擔任國家主席,繼而擔任總書記,最後擔任軍委主席,比如江和胡的更替就是按照這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