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非企業合併?
如何區分企業合併和非企業合併
你好,
企業合併,就是一個企業控制了另一個企業,即控制企業能決定和左右被控制企業的生產經營方針,政策和決策的。也就是我們通常理解的合併後就形成了“母子公司”,
而非企業合併,那就是一個企業對另外一個企業進行投資,但是投資額度,還沒有達到控制的情況,也就是說不能夠對被投資企業形成方針、政策與決策的決定權,也就是沒有形成母子公司的性質。
願我的回答,對你的理解此頂題有幫助,沒有清楚了,還可以繼續提問!
請問如何區別企業合併和非企業合併
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合併為一個企業的法律行為。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兩種形式。吸收合併是指兩個以上的企業合併時,其中一個企業吸收了其他企業而存續,被吸收的企業解散。新設合併是指兩個以上企業併為一個新企業,合併各方解散。兼併是指一個企業購買其他企業的產權,使其他企業失去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的一種行為。合併、兼併,一般不須經清算程序。企業合併、兼併時,合併或兼併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兼併後的企業或者新設的企業承繼。企業依法合併、兼併後,被吸收或兼併的企業和存續企業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分別以被吸收或兼併的企業為納稅人;被吸收或兼併的企業已不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應以存續企業為納稅人,被吸收或兼併企業的未了稅務事宜,應由存續企業承繼。企業以新設合併方式合併後,新設企業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以新設企業為納稅人。合併前企業的未了稅務事宜,應由新設企業承繼。
非企業合併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是什麼意思
企業合併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顧名思義,是一方能夠控制另一方,後續計量採用成本法核算,初始取得成本是取得的被合併方賬面淨資產的份額,付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取得資產的賬面價值差額計資本公積。
總的原則:不以公允價值計量,不確認損益,合併報表一體化存續
非企業合併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方不能控制被投資單位,後續計量採用權益法核算,初始取得成本為付出對價的公允,付出對價的公允大於取得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的差額,內含在長期股權投資成本中,付出的對價小於耿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作為營業外支出。
具體的後續計量,以及合併報表的編制參照會計書吧,這裡只能說個大概
請教:長投中的企業合併和非企業合併如何區分
投資後形成控制的,母子關係的是企業合併。通常持股50%以上(具體視子公司章程而定),決定性條件是在子公司董事會上有決定權,控制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最重要的是控制,多說一遍
投資後重大影響(在對方董事會中有表決權,但達不到控制)或共同控制(多方一起決定)的為非企業合併。看股權的話持股50%以下(具體視被投資方公司章程而定)。
按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股權比例不作為決定性標準
非企業合併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是什麼意思
您好,會計學堂鄒老師為您解答
就是不以企業合併為目的而取得對方的股權投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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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公司控制人下的非企業合併”是什麼意思啊?
好像寫的是構成業務啊,同一控制下的非企業合併,這句話要看在什麼語境下理解,企業合併在會計上規範的,和實際上運用的不是一個概念,會計上只有那三種情況,實際上的企業合併包括很多,你這句話是在哪裡看到的以下是我在另一問題的回覆:對3號意見第三條的(三)和第六條的第二款應該適用哪一個,還是都要適用?我是這樣理解的,都要適用, 重組方式遵循市場化原則,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式: (一)發行人收購被重組方股權; (二)發行人收購被重組方的經營性資產; (三)公司控制權人以被重組方股權或經營性資產對發行人進行增資; (四)發行人吸收合併被重組方。三號文是對同一控制下合併事項的綜合規定,3號意見第三條的是對各種合併(包括業務合併即文件所提及的同一控制下非企業合併事項,會計意義上的企業合併)的綜合敘述,只要是同一控制的重組包括那四鍾情況都適合, 首先說業務合併的方式,按三號文,如果達到20%。則做法是對相關資產負債、收入成本及現金流等比較期間的報表項目通過剝離調整方式進行模擬,然後對前期合併報表數據進行重述。 如果達不到20%,做法是按照關聯方之間購買固定資產的方式進行處理,在購買價不顯失公允的情況下,將購買價視同淨資產的公允價值入賬,不確認資本公積,比較數據也不進行報表重述。所以兩套指標20% 到50%與100%及20%以上是對一個事物,處理的不同方面的描述,前一套指標是指合併規模對申報報表要求的界定,後一個指標是指可能遇到會計處理方法的不同 超過重組前發行人相應項目20%,需要注意,適合會計上的企業合併的,請大家補充
比如你把你控制的其他公司的資源比如人員,銷售體系移到另個公司但就是不法律上收購它,而且你轉移的東西還構成業務
怎樣確定企業合併和非企業合併
看來你概念混亂,你是問長期股權投資章節的合併界限是以控制為標準。你是要問企業合併那應該是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標準是是否具有關聯方關係。
請教關於同一控制下的業務合併(非企業合併)
甲公司有業務A、B,乙公司欲吸收甲公司的A業務後改制1、吸收是什麼意思?是指公司法意義上的吸收合併嗎?如果是,則不存在乙公司吸收合併甲方A業務的行為,因為吸收合併的交易各方必須是法人,而從樓主提供的有限信息來看,甲方的A業務不具有法人地位,除非甲公司以A業務相關的資產作為出資,先行設立一家公司;如果不是,則在這裡使用吸收這個詞不太規範,因為在財務或法律上,不知道除了吸收合併之外,吸收還有其他什麼相關的意思。2、我對樓主案例的初步理解,是實際控制人想把甲方的A業務整合至乙公司中,然後乙公司申請上市。其實沒有那麼麻煩,只要處理成一起普通的資產交易就可以了,即:甲公司是賣方,乙公司是買方,交易標的是甲公司擁有的與A業務相關的資產、負債、業務及附著於其上或與其有關的各項權利和義務。不需要要分出甲公司業務A對應的未分配利潤。為規範運作起見,建議先對A業務相關的資產、負債進行審計,然後進行評估(如果沒有特殊情況,評估值可能會與賬面值相差不會太多)。無需對整個甲公司進行審計。如果交易金額(或業務A的總資產)佔乙公司總資產的比例不大,不會對乙公司未來的上市造成重大障礙,反之會形成一定障礙。 查看原帖>>
會計上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是什麼意思?
所謂同一控制下是企業合併,指的是二者同屬於一個集團內部,通俗點說就是母公司下轄各個子公司,如甲、乙、丙、丁等,而甲合併乙就屬於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
所謂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指的是二者在合併之前不受相同的關聯方控制,即二者不屬於同一個集團內部。
非企業合併下的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採用成本法與權益法的區別
告訴你個簡單方法,就是從投資份額來看。
>50%或者<20%的,就是成本法
在20%和50%之間的(包括20%和50%),就是權益法
說白了,就是兩頭成本法,中間權益法
同時,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只是在初始計量依據上不同,前者是以賬面價值,後者是以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