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轉讓什麼意思?
土地轉讓是什麼意思
土地轉讓是指土地使用權人通過買賣或其他合法方式將其土地使用權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已經轉讓的土地無權要回。劃撥的土地經批准可以轉讓。所謂轉讓一般應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國有土地出讓是什麼意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讓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區別主要有: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使用期限;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有土地使用年限的限定;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補交土地出讓金。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件》第十二條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40年 (5)鼎合或其他用地50年
“農村土地流轉”是什麼意思?
在長沙縣北山鎮,剛掛牌成立的聖毅園農莊,租下1萬畝稻田,連租17年。4個村的農民把土地經營權交給農莊,農莊按每畝一年325公斤稻穀的標準支付租金給農民。糧價漲,租金也漲,確保口糧不愁。有的農民還可以到農莊打工,獲得一份工資收入。目前,出租土地的農民已從聖毅園領到頭年650萬元的租金。聖毅園農莊的掛牌運作,就是我們常說的熱點話題——農村土地流轉的典型事例。
供稿/省委宣傳部 省委農村工作部 省政府農辦 執筆/柳德新 劉益平
“農村土地流轉”是什麼意思?
在土地承包權不變的基礎上,農戶把土地以一定的條件流轉給第三方經營
對於農村土地流轉,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和今年中央1號文件專門出臺了政策: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按照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發展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規模經營主體。
此信息來自中國農村商務網
理解中央關於農村土地流轉的政策,先要搞清楚什麼叫農村土地流轉。農村土地流轉其實是一種通俗和省略的說法,全稱應該稱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也就是說,在土地承包權不變的基礎上,農戶把自己承包村集體的部分或全部土地,以一定的條件流轉給第三方經營。北山鎮就是通過農村土地流轉,使農莊邁向規模經營,而農民不種田每畝也有325公斤口糧,打工還有工資收入。
與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一樣,農村土地流轉也是農民自己的創造。農村改革30年來,通過兩輪土地承包,我省95%的農戶承包到了土地,97%的耕地實行了家庭承包經營。但隨著形勢的發展,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從“分”的方面來講,農民在市場的主體地位很脆弱,與發展現代農業的要求不相適應;從“統”的方面來看,集體經濟大多變成“空殼”,原有的農村服務體系已經不適應,新的服務體系還沒有健全,千家萬戶的小生產難以適應千變萬化的大市場。在一些人多地少的地方,人地矛盾日漸突出,而願意經營土地的農戶和工商企業急需土地,擴大經營規模。於是,一些地方的農民自發地通過互換、轉包、轉讓等方式進行土地流轉。到2008年底,我省農村土地流轉面積725.7萬畝,佔耕地總面積的14.9%。
實踐證明,農村土地流轉既緩和了人地矛盾,使部分農民從土地上轉移出來,還促進了農業規模經營,是提高農業比較效益的一個好辦法。中央尊重農民的首創精神,熱情支持土地流轉這一新生事物,並提出:按照完善管理、加強服務的要求,規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那麼,農村土地流轉會不會改變現有土地承包關係呢?不會。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的決定提出: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現有土地承包關係要保持穩定並長久不變。今年中央1號文件也規定:農村土地流轉,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也就是說,農村土地流轉後,相當於“三權分離”:經營權歸受讓方,承包權還是歸承包農戶,所有權也還是屬於集體。流轉後的土地,仍然只能用於發展農業,不能用作房地產開發等其他用途;農民依法享有土地流轉權益,如租金、股份分紅等。這也體現了中央切實維護農民權益的宗旨。
土地流轉如何催生現代農業?
把大量農民從土地上解放出來,轉移到二、三產業,進而擴大農業生產經營規模
從實踐運作來看,農村土地流轉,是催生現代農業的新舉措。為什麼這麼說呢?
大家都知道,農業特別是種糧比較效益低,農民收入提高幅度小。表面的......
國有土地出讓是什麼意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
,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讓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恭 區別主要有: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使用期限;
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有土地使用年限的限定;
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
並補交土地出讓金。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件》第十二條規定,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40年
(5)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
什麼叫土地轉讓
土地轉激區別於土地出讓。
土地出讓是土地一級市場,即國土部門通過招拍掛出讓建設用地;
土地轉讓即為土地二級市場,即已經通過土地一級出讓的土地,在公司與公司,公司與個人之間的轉讓。
土地證上寫的是出讓是什麼意思?
因為你用的可能是原國有企業或企事業單位的土地.他們的區別是在你要轉讓時還須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劃撥的土地,到時轉讓一是手續煩瑣,二是嚴重影響轉讓價格! 劃拔的土地是沒有交納土地出讓金的,出讓的土地是已經交納的土地出讓金的.如果劃拔的土地以後要轉讓還得向國家交納一大批出讓金.現在一般是行政事業單位和公共事業辦公用地是劃拔.房地產開發是出讓. 詳細情況請諮詢當地有關部門或幫助。
土地轉讓、掛牌、招標各是什麼意思,在何種情況下進行?
1、轉讓,土地所有人將土地所有權有償或無償地轉移給他人。有償的是買賣,無償的是贈與或遺贈。土地轉讓行為只能發生在土地私有制的社會裡,我國在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之後,土地變私有制為公有制,因而不允許土地轉讓。但是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受讓人僅對土地享有使用權,而所有權仍屬於國家或集體。
2、掛牌,掛牌是土地公開出讓的重要方式。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簡稱土地掛牌),是指通過發佈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市土地交易市場掛牌公佈,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人的行為。
3、招標,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發佈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4、拍賣,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佈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應該都清楚了吧!前一種是私人的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後三種錠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
土地買賣對保,是什麼意思~? 求解!!!急!!
對保通常出現在購買沒把握的情況下,因為你沒有把握能把土地一次買成,所以你要找一個能保證幫你買成土地的第三方,你付土地的一定比例的對保費,然後等土地辦理過戶後再付餘款。這種對保有一定的風險,對方黑你的話你一點辦法都沒有,除非你找的賣家和第三方的對保公司確實值得信任。
什麼叫土地轉讓費
土地開發轉讓費按下列費用組成:(計算式附表二)
一、土地徵用及拆遷費:按本規定第五條中的第一項所列費用。
二、菜田建設費。
三、開發區內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費:按本規定第三條的第三項所列費用。
四、綜合開發管理費:上述一至三項所列費用之和的3%。
五、貸款利息:上述一至四項所列費用之和的50%乘開發期銀行貸款利率。
六、利潤率:按上述一、四、五項之和的5%計列。
七、土地級差費:根據不同開發區域。以上述一至六項所列費用之和為基礎,繁華地區加級差費,最高不超過6%,一般市區最高不超過3%。
八、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費:按上述一、二、三、四、五、六、七項組成計稅價格乘國家規定稅率。
土地使用類型 出讓是什麼意思
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的相關規定,土地使用類型只有土地劃撥和土地出讓兩種形式。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此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種基本形式:(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也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也就是說無須繳納任何費用、支付任何經濟上的代價。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幾個特徵:(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藉土地所有權取得的土地經濟效益,表現為一定年期內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為表現形式。(2)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年限為限。出讓年限由出讓合同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3)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以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為基礎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實際享有對土地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形式有三種,即協議出讓、招標出讓和拍賣出讓。徵用土地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將屬農民集體的土地由有權批准機關批准轉徵為國有土地,屬於強制性徵地行為。徵用是一種土地所有權發生變化的行為,而不是土地使用權的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