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的意義?

General 更新 2024-12-17

法律的意義

法律的意義很多。在這個時代,因為其他的種種原因,很多人懷疑法律的真正作用,但是法律是有它自己獨特的意義的,法律不因為司法上存在的種種問題而喪失其本來的意義。具體說來,法律的意義有如下幾點:

1.法律的秩序意義。法律在構建社會秩序中起著主要作用,法律的形成保證著人類的生存,保證著社會的發展。在現代社會,國家意志在秩序形成中具有重大作用,這取決於人對理性能力的確信。

2.法律的自由意義。法律提供給個人選擇的機會,法律明確行為模式,讓行為人選擇有利於自己的模式。另外,法律將個人自由賦予法律的形式,成為法律權利,使自由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護。最後,法律通過劃定自由的界限,為普遍自由的實現提供前提。法律即使限制自由也是為了每個人更好地實現自由。

3.法律的正義意義。正義是法律的理想或價值目標,法律通過分配權利義務,懲罰違法犯罪以保障正義,補償受害者以恢復正義。

4.法律的效率意義。在當代,法律對生活的滲透無所不在,這使得法律的效率意義更加重要。在提倡兼顧平等與效率的同時,法律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效率的實現。

5.法律的利益意義。法律確認利益,通過平衡衝突進行社會控制,解決社會糾紛,平息社會矛盾,恢復社會常態,促進社會發展。

法律法規的含義是什麼

都是應遵守的法,憲法是母法,憲法之外

法律是全國人大或者人大常委會這一最高權利機構制訂的法,是效力較高的法,是上位法

法規是國務院制訂的法,效力低於法律。法規都是在法律範圍內做的具體規定。

當法律與法規出現衝突時,法律優先於法規適用。

法律法規的現實指導意義

可以分為規範作用與社會作用。這是根據法在社會生活中發揮作用的形式和內容,對法的作用的分類。從法是一種社會規範看,具有規範作用,規範作用是法作用於社會的特殊形式;從本質和目的看,法又具有社會作用,社會作用是法規制和調整社會關係的目的。這種對法的作用的劃分使法與其他社會現象相區別,突出了法律調整的特點;同時,又明確了各個時期法律目的的差異。 法的規範作用可以分為指引、評價、教育、預測和強制五種。法的這五種規範作用是法律必備的,任何社會的法律都具有。但是,在不同的社會制度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由於法律的性質和價值的不同,法的規範作用的實現程度是會有所不同的。 指引作用是指法對本人的行為具有引導作用。在這裡,行為的主體是每個人自己。對人的行為的指引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個別性指引,即通過一個具體的指示形成對具體的人的具體情況的指引;一種是規範性指引,是通過一般的規則對同類的人或行為的指引。個別指引儘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維護穩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而言,規範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義。從立法技術上看,法律對人的行為的指引通常採用兩種方式:一種是確定的指引,即通過設置法律義務,要求人們作出或抑制一定行為,使社會成員明確自己必須從事或不得從事的行為界限。一種是不確定的指引,又稱選擇的指引,是指通過宣告法律權利,給人們一定的選擇範圍。 評價作用是指,法律作為一種行為標準,具有判斷、衡量他人行為合法與否的評判作用。這裡,行為的對象是他人。在現代社會,法律已經成為評價人的行為的基本標準。 教育作用是指通過法的實施使法律對一般人的行為產生影響。這種作用又具體表現為示警作用和示範作用。法的教育作為對於提高公民法律意識,促使公民自覺遵守法律具有重要作用。 預測作用是指憑藉法律的存在,可以預先估計到人們相互之間會如何行為。法的預測作用的對象是人們相互之間的行為,包括公民之間、社會組織之間、國家、企事業單位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的行為的預測。社會是由人們的交往行為構成的,社會規範的存在就意味著行為預期的存在。而行為的預期是社會秩序的基礎,也是社會能夠存在下去的主要原因。 強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過制裁違法犯罪行為來強制人們遵守法律。這裡,強制作用的對象是違反者的行為。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讓人們遵守,是希望法律的規定能夠轉化為社會現實。在此,法律必須具有一定的權威性。離開了強制性,法律就失去了權威;而加強法律的強制性,則有助於提高法律的權威。 社會作用是從法的本質和目的這一角度出發確定法的作用,如果說法的規範作用取決於法的特徵,那麼,法的社會作用就是由法的內容、目的決定的。法的社會作用主要涉及了三個領域和兩個方向。三個領域即社會經濟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領域;兩個方面即政治職能(通常說的階級統治的職能)和社會職能(執行社會公共事務的職能)。 當然,儘管法在社會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法律不是萬能的,原因在於:(1)法律是以社會為基礎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會發展需要“創造”或改變社會;(2)法律是社會規範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會規範以及社會條件和環境的制約;(3)法律規制和調整社會關係的範圍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會關係(如人們的情感關係,友誼關係)不適宜由法律來調整,法律就不應涉足其間;(4)法律自身條件的制約,如語言表達力的侷限。在實踐活動中,法律必須結合自身特點發揮作用。

如何理解法律規定中的“應當”和“必須”

按照訂立方式的不同,合同可以分為口頭合同、書面合同以及採用其他方式訂立的合同。口頭合同是指依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口頭形式訂立的合同;書面合同是指依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建築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這樣方式的法律規定還有很多,那麼這裡的“應當”究竟是什麼意思?對合同的效力有沒有影響?和“必須”有哪些具體的區別? 要分析上面的問題,必須先明確合同生效的條件。所謂合同生效,是指合同產生法律約束力。生效的合同,對合同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即享受權利,又承擔義務。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自批准、登記時生效。即法律沒有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才生效的合同,當事人也沒有約定生效條件的合同,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也即採用書面形式不是合同生效的必備要件。 依據契約自由的原則,並且為了保護市場流動的有效性,對於當事人達成的口頭合同,只要其不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一方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另一方予以接受,依據《合同法》第三十六條和三十七條的規定,應該確認合同的效力。即合同雙方的簽字蓋章只是形式問題,法律追求的是當事人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即口頭合同並不因為其形式上的口頭性而必然無效。 ———淺析未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的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問題 由此我們可以進一步分析法律規定中的“應當”的含義:這裡的“應當”應表述為“這樣做是合理的、可取的、應該提倡的”,具有引導、勸導的價值取向。但它並不強制排除行為人採取“應當的”內容以外的其他選擇的合法性,不具有完全的強制力。而“必須”則不同,其含義應表述為“只能作此選擇,否則即違規”。它排除了當事人作其他選擇的合法性,具有強制性的價值取向。 由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定在性質上不是效力性規範,而是倡導性的規範,該條規定的建築工程施工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只具有證據法上的意義。 形式不是主要的,更重要的是在當事人之間是否真正存在一個合同。如果合同已經得到履行,即使沒有書面合同的訂立,而該合同又沒有違反效力性的強制性規定,那麼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就具有約束力。要求當事人簽訂合同時採取書面形式,在立法上很大程度是某些民商事活動管理的需要,實踐中,則是為了避免因證據缺乏而使某一方當事人的權利得不到保護。所以,即便如建築工程施工合同一類,其效力的認定也不僅僅依其是否形成了書面形式。

“法律適用”的含義?

定義1:

廣義的法律適用是指國家機關按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和程序運用法律的一般規定來解決具體問題的活動包括行政執法和司法活動.狹義的法律適用專指司法活動是國家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運用法律的一般規定處理具體案件的專門活動

源自: 三峽庫區移民法律適用的現狀 《重慶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00年 朱敏

來源文章摘要:通過對三峽移民案件產生的原因、特點及法律法規體系的分析,指出現有三峽移民法律法規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由此給三峽庫區移民法律適用所造成的困難。為三峽移民法律適用問題的有效研究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和有針對性的研究對象。

定義2:

法律適用是指法律規範適用於具體案件以獲得判決的全過程,在法解釋學上其特指將待決案件事實置諸於規範要件下,以獲得特定結論的一種邏輯思維過程

源自: 民事法律適用中的思維模式再構造 《安徽警官職業學院學報》 2004年 王天雁,王明革

來源文章摘要:傳統大陸法系法官所奉行的演繹推理下的三段論思維模式面對簡單案件是有效的,但是在疑難案件的審理中,由於三段論推理所要求的邏輯嚴密性,普適性的法律規則難以保證三段論推理中大前提的“真理性”,因此需要對三段論的思維模式進行改造,在法律適用中區分法律問題與事實問題,在法律問題與事實問題的互動中,推動法律適用的進程,從而保證判決的公正性。

定義3:

廣義上的法律適用是指國家專門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國家授權單位按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將法律規範用於具體的人或組織的專門活動.狹義的法律適用是指國家司法機關適用法律規範處理案件的活動

源自: 法律適用中的平民期待及其影響 《唯實》 2002年 李銀笙

定義4:

在通常情況下,法律適用就是指在具體的法律事實出現後,通過將其歸入相應的抽象法律事實,然後根據該法律規範關於抽象法律關係之規定,進而形成具體的法律關係和法律秩序

源自: 擬製:一種政治藝術 《吉首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05年 盧鵬

來源文章摘要:法學作為一門藝術,並不是一個比喻,而是另一個視角的白描。擬製就是不可推翻的虛構,在作為法學主要研究對象的法律和政治現象中,廣泛存在著擬製。這些擬製不是作為認知實驗才有意義,而是其本身就具有實踐意義和終極價值。它不僅有助於人們得出適當的判斷而且也有助於人們採取必要的行動。

定義5:

法律適用是指在國際經濟活動中發生爭執時用何國法律來處理爭執.被合同雙方當事人選擇適用的那一個國家的法律,稱之謂準據法.法律適用事關司法管箱權,即選擇適用何國的法律,則該國司法便具有管轄權

源自: 《金康合同》釋義 《中國遠洋航務公告》 1998年 曹玉堂

來源文章摘要: <正> 第19條 法律適用與仲裁(Law and Arbitration) 19.Law and Arbitration (a)This Charter Party shall be governed by and construed in accordance with English law and any

定義6:

一、行政法解釋發生的條件:行政法的適用按照法理學的一般見解,法律適用是指[2]“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其職權範圍把法律規範應用於具體事項的活動

源自: 論行政法解釋的發生條件和存在形態 《河北法學》 2005年 黃竹勝

來源文章摘要:行政法解釋是行政法適用過程中不可或缺的環節,但是由於行政法的適用的特點和現代行政法治的要求,決定了行政法解釋必然存在著行政機關的解釋和司法機關的解......

學習法律的重要意義 5分

學習法律基礎課的重要意義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學習法律基礎課,有助於深入理解、全面把握鄧小平理論和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基本方針,確立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

法律基礎課是以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特別是鄧小平理論為指導,通過學習鄧小平民主法制理論及其在我國的實踐,使大家更加深刻地瞭解鄧小平民主法制理論的歷史地位和重要意義,全面準確地理解和掌握鄧小平民主法制理論的精神實質和主要內容,明確鄧小平民主法制理論是鄧小平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毛澤東思想的繼承和發展,是當代中國的馬克思主義民主法制理論,從而牢固樹立堅持和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的自覺性。黨的基本路線和基本方針,是制定和實施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的指導和基本依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是黨的基本路線和基本方針的規範化、具體化,併為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基本方針服務。正如江澤民總書記在1995年1月20日聽取社會主義法制建設講座後指出的:"我們黨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思想、組織領導。而政治領導的主要方式就是:使黨的主張經過法定程序變成國家意志,通過黨組織的活動和黨員的模範作用帶動廣大人民群眾,實現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黨領導人民制定的憲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體現,是黨的主張的體現。執行憲法和法律,是對人民意志的尊重,是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重要保障。" 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的制定和實施,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各個環節,都必須以黨的基本路線和基本方針為指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學習法律基礎課,必然包括學習和貫徹執行上述原則、路線、方針、政策,從而使大家從憲法和法律的高度認同四項基本原則和黨的基本路線、基本方針,確立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

(二)學習法律基礎課,有助於增強社會主義道德意識,提高思想道德素質

社會主義道德與社會主義法是社會主義上層建築中聯繫最緊密的兩個部分,二者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相互補充,是維護社會穩定叮兩類重要的社會規範。道德素質和法律意識也是現代大學生必須具備的基本素質。社會主義法充分體現了社會主義道德要求,貫穿了社會主義道德精神,它通過對社會主義道德的基本要求和重要原則的確認,保障社會主義道德的實現,促進人們道德水平的提高。

參考資料:百度知道

法律規範在我們現實生活中有什麼重要意義?

法律的規範的意義也即作用:是指法自身表現出來的、對人們的行為或社會關係的可能影響,即法律作為一種行為規範,明確告訴人們行為的模式與標準,對人們的行為起指引、評價、教育、預測和強制的作用。

在公共生活中,法律規範對人們的公共生活的作用主要有:

(一)指引作用

法律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夠為人們提供一種既定的行為模式,從而引導人們在法律範圍內活動的作用。指引作用是法律最首要的作用。法律的首要目的並不在於制裁違法行為,而是在於引導人們正確的行為,合法地參與社會生活。

(二)預測作用

法律的預測作用是指法律通過其規定,告知人們某種行為所具有的、為法律所肯定或否定的性質以及它所導致的法律後果,使人們可以預先估計到自己行為的後果,以及他人行為的趨向與後果。

(三)評價作用

法律的評價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夠評價人們行為的法律意義的作用。法律評價的標準是合法與不合法。行為評價標準有法律、道德、紀律等,它們是可以同時適用的。但應該注意的是,既不能用法律評價取代道德評價、紀律評價,也不能用道德評價、紀律評價代替法律評價。

(四)強制作用

法律的強制作用是指法律能運用國家強制力制裁違法和犯罪,保障自己得以實施的作用。法律的強制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障。沒有強制作用,法律的指引作用就會降低,預測作用就會被懷疑,評價作用就會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義,教育作用的效力也會受到嚴重影響。

(五)教育作用

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通過其規定和實施而影響人們思想,培養和提高人們法律意識,引導人們依法行為的作用。

法律的含義及其本質 5分

法律的含義: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範。

法本質的特徵:1、正式性。即官方性、國家性;2、階級性:法律是一國統治階級共同意志的體現,具備統一性和權威性;有時法也反映出被統治階級的意志和利益,因此也具有中立性和公共性;3、社會性:也叫法的物質制約性:這個是法本質最根本的特性,法是由一國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立法者不是在創造法律,而是在表述法律,應為立法者不可能決定法律怎樣產生,法律是由客觀的社會物質條件決定的,並非人主觀所能決定的。

規章制度的意義

定義

是指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制定的組織勞動過程和進行勞動管理的規則和制度的總和。也稱為內部勞動規則,是企業內部的“法律”。規章制度內容廣泛,包括了用人單位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

重要意義

企業的規章制度是體現企業與勞動者在共同勞動,工作中所必須遵守的勞動行為規範的總和.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是企業內部的”立法”,是企業規範運行和行使用人權的重要方式之一,企業應最大限度地利用和行使好法律賦予的這一權利.聰明的企業都看到了這一點,但實踐中還有很多企業並未對此予以重視,認為反正有國家法律,法規,出了事按國家法律,法規處理就行,其不然賣國家法律,法規是大法,不可以針對某個單位的具體情況,而企業的具體是千變萬化的.成功的企業多制度其效果是使企業運行平穩,流通,高效,並可基本上防患於未然.俗話說:”不成規矩,何以成方圓”,成功的企業及規章制度,50%更是直接因它而產生。

可以說規章制度的主要功能是:

1. 規範管理,能使企業經營有序,增強企業的競爭實力.

2. 制訂規則,能使員工行為合矩,提高管理效率.

它的重要意義是:

制定企業規章制度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

制定企業規章制度是規範指引企業部門工作與職工行為需要.

企業的規章制度是完善”勞動合同制”,解決勞動爭議不可缺少的有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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