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一方不出庭怎麼辦?

General 更新 2024-11-17

如果起訴離婚另一方不出庭怎麼辦

1、通常情況下,離婚案件必須調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對待,一般不宜作出缺席判決,但對公告送達的案件除外。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2、 由此可見,最高人民法院對於缺席判決的態度是非常慎重的,僅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可以適用缺席審理:一種是通過公告方式送達文書的,另一種是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但提交書面答辯意見的。

3、一般情況下被告是可以不出庭的,但離婚案件除外,屬特殊情況下必須到庭的情形。《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但該規定對哪些情況下被告必須到庭並沒有詳細說明,實踐中,人民法院採取拘傳措施是非常罕見的。

4、 因此離婚訴訟中,被告即使委託了訴訟代理人,原則上也是應當出庭的,法律如是規定,主要是因為離婚訴訟直接涉及當事人人身關係,具有與其他案件不同的特點。如調解是處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雙方是否能經調解和好,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不是訴訟代理人所能表達和決定的。在”離與不離”的問題上,只有當事人才能做出決定。

5、雖然這種情況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是當不知如何書寫起訴書時,最好委託律師。因為只有專業問題交給專業人士處理,才可能做到盡善盡美。

一方起訴離婚,一方不出庭,法院怎麼判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2條的規定,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這裡所謂的“特殊情況”指的是:

1、由於當事人的身體條件所限,比如因病住院治療,年老體弱,行動困難等;

2、因工作關係不能離開, 或者遠在異地,出庭確有困難。在這些情況下不出庭的當事人必須向法院提交離或不離,以及有關財產、子女撫養等問題的書面意見。

另外,原被告不出庭的後果如下:

1、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將作為撤訴處理。而撤訴後的6個月內,原告是無權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訴離婚的(協議離婚和被告起訴離婚可以);

2、離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訴,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3、離婚訴訟中,被告可以不到庭參加訴訟

民訴法第130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在離婚訴訟案件的實踐中,由於只有原告一方當事人參加訴訟,極有可能損害被告的婚姻權利,給審判工作帶來被動和嚴重的不良影響,其弊端主要表現有:有的原告明知被告的下落但為了達到其個人目的而故意不提供被告下落;法院對被告是否下落不明缺乏有效的實質性的審查;離婚案件的實質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無法查清,被告一旦出現常常對判決結果持有異議等等。為解決這一矛盾,審判實踐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避免:

1、同時適用兩種公告方式。1992年最高法院頒佈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8條規定:“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審判實踐中,對公告離婚的案件在公告送達時,可採取在報紙上刊登送達公告的同時,在原告及被告直系親屬的居住地及居住地的居委會、村委會等公眾聚集地的公告欄張貼公告。如被告的確下落不明,則缺席判決不會出現不良後果;如是原告隱瞞真實情況,則被告的直系親屬及相關的親朋好友會設法通知被告;如是夫妻雙方人為製造一方下落不明的假象,則原被告居住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其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有關情況,可避免當事人借假離婚規避法律。

2、明確下落不明的證明標準。在審理公告離婚案件時,可要求原告提交原被告及其直系親屬居住地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組織出具的下落不明的相關證明材料,結合原告的陳述,綜合認定被告是否下落不明。

3、慎重分割共同財產。在當前審判實踐中,公告離婚的案件,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時普遍存在兩種做法:一種是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判給被告,並交由原告保管。一種是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判給被告,但屬於被告的財產折抵子女的撫育費歸原告所有。這兩種做法均存在弊端,前者保護了被告的合法權益,沒有考慮若被告不再出現的情況,不利於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後者保護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沒有考慮將來被告出現的情況,損害了被告的合法權益。因此,法院因根據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在處理財產時,應該判決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給原告,一半給被告,被告的一半財產交由原告保管,子女的撫育費可按照被告應承擔的撫育費數額用被告的部分財產折抵。

對於一方(主要是被告)確實失蹤且符合宣告死亡條件的,法院可建議原告依宣告死亡制度申請宣告其死亡,以此解決當事人的離 婚問題;對被告確屬失蹤的,應先依法申請宣......

一方不出庭,法院會判離婚嗎

你好,我是一個法律人,可以幫您。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處理分析民事審判實務問答》第12條規定:“離婚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是否當庭作出離婚判決?”答覆是:“因離婚案件必須調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對待,一般不宜作出缺席判決。但對公告送達的案件除外。”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因此起訴離婚被告不到庭,僅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可以適用缺席審理判決:一種是通過公告方式送達文書的,另一種是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但提交書面答辯意見的。

根據婚姻法3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你現在只是分居一年,當然你現在已經第二次起訴了,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判決離婚(可能性比較大)。

望採納

起訴離婚一方不出庭怎麼辦

很多夫妻一方想要離婚,但對方不同意或者乾脆消失找不到了,於是就出現了想離婚的一方訴諸法律,但對方並不出庭的事情。

發生這樣的情況,如果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出於不願離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傳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應訴的,分兩種情形處理:

一是本人確不願出庭參加訴訟,但以書面的形式向法院陳述意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3條之規定,可以依法缺席判決處理。

二是本人既不願出庭應訴,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對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可按該司法解釋的第112條規定的屬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因為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負有對小孩的撫育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相關案情,故經兩次傳票傳喚後,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傳其到庭參與訴訟。

一方起訴離婚另一方不出席怎麼辦

離婚案件,被告拒絕到場的,怎麼處理?

1、《民訴法》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這一原則,應該是對人民法院審理各類民事案件通用的規定。

2、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接到傳票,拒絕出庭應訴的。

(1)本人 確不願出庭參加訴訟,但以書面的形式向法院陳述意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3條之規定,可以依法缺席判決處理。

(2)本人既不願出庭應訴,又不向法院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對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應當視為必須到庭的被告,因為離婚案件的當事人負有對小孩的撫育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相關案情,故經兩次傳票傳喚後,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傳其到庭參與訴訟。

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拒不到庭如何處理?

淺析離婚案件的缺席審判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的許多被告往往因為不想離婚或存有一種逆反心理,常常在收到人民法院的應訴材料和開庭傳票後,我行我素拒不到庭,給人民法院的案件審理工作帶來了一定的難度,各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也出現了各種不同的做法。為此筆者想就離婚案件中缺席審判的主要問題進行一些探討。一、離婚案件能否缺席判決有人認為,離婚案件涉及到子女的撫養和財產的分割,該類案件中的被告屬於《民訴法》第100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其拒不到庭不能適用缺席判決,而應該適用《民訴法》第100條規定的經兩次傳票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時,可以拘傳到庭。持這種觀點的人在理論上是正確的,但實踐中面對大量的離婚案件,如果每個離婚案件的被告不到庭都採用拘傳的辦法,不僅會浪費大量的審判資源,而且《民訴法》130條也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該規定並未排除離婚案件不可以缺席判決。所以筆者認為離婚案件中,被告不到庭時是可以適用缺席審判和缺席判決的。當然對於一些態度惡劣,情節嚴重或故意刁難原告而不到庭的被告,也可以按照《民訴法》第100條的規定,對妨礙民事訴訟的被告採取拘傳的強制措施。二、缺席審判中對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把握由於被告拒不到庭,給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質證程序帶來了一定的難度。審判中主要是看原告的舉證,但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舉證往往比較困難,多數事實均為當事人陳述,未經被告質證,人民法院也難以認定。但如果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證人能夠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庭前被告有書面答辯意見同意離婚的或夫妻雙方曾簽訂過離婚協議等情形的,可以直接認定。而對於其它的證據則應當綜合全案,並結合《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予以客觀分析認定。筆者認為,對於一些故意拒不到庭的當事人,在確保已向被告送達訴狀副本證據副本和法院應訴材料的前提下,其拒不到庭就可以認定為被告以其行為表示同意原告離婚的訴訟請求,相當於一種“默視”,其不答辯不到庭並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審判實踐中對被告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大多認定了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也與上述道理同出一轍。三、缺席審判中子女的撫養及財產分割缺席審判中涉及到子女的撫養及財產的處理,原則上應按照被告的答辯意見,如被告庭前有書面答辯意見的,應當按照被告的答辯意見進行認定,這屬於被告的自認;沒有答辯的,則應按照《婚姻法》及其解釋的要求處理。實踐中因被告拒不到庭,對於子女應由誰來撫養及夫妻共同財產如何確定,人民法院認定的難度較大,一般可根據子女目前撫養的現狀,判決子女由原告或被告撫養,夫妻財產則由原告負責保管。被告如有異議時則可由被告另行主張。這樣判決既不會影響被告事後再主張權利的訴權,也保持了子女撫養及夫妻財產的相對穩定,有利於減少社會矛盾。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角度出發,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不穩定勢必影響到社會的穩定。所以對於被告拒不到庭的離婚案件,筆者以為人民法院還是應當採取直接送達法律文書的做法,既能在庭前瞭解到被告的意見,又能提前做好化解被告思想矛盾的工作,為解決糾紛打好基礎。同時要處理好缺席判決的離婚案件還有待於法律上的不斷完善,對於拒不到庭的被告,在立法上還應當設置更多的處罰機制或不到庭就對其不利的條款,增強被告主動到庭的自覺性,以提高被告的到庭率和案件的調解率,達到化解矛盾、解決糾紛和穩定社會的作用。作者單位: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作者:韓瑋

離婚訴訟時一方不出庭,法院會如何處理

在處理財產時,並交由原告保管。被告的一半財產交由原告保管。可按撤訴處理,可以缺席判決”,由於只有原告一方當事人參加訴訟,結合原告的陳述,為解決這一矛盾,應依法中止訴訟,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2條的規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其弊端主要表現有:有的原告明知被告的下落但為了達到其個人目的而故意不提供被告下落;法院對被告是否下落不明缺乏有效的實質性的審查;離婚案件的實質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無法查清,公告期滿, 在離婚訴訟案件的實踐中,不利於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後者保護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比如因病住院治療。年老體弱,或者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 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被告反訴。在當前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審判實踐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避免: 1、同時適用兩種公告方式,因此,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時普遍存在兩種做法:一種是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無法採取以上措施的,而撤訴後的6個月內,如被告的確下落不明,原告是無權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訴離婚的(協議離婚和被告起訴離婚可以); 2、離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前者保護了被告的合法權益。應該判決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給原告,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判給被告。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極有可能損害被告的婚姻權利,行動困難等; 2、因工作關係不能離開,在原告及被告直系親屬的居住地及居住地的居委會、村委會等公眾聚集地的公告欄張貼公告, 這裡所謂的“特殊情況”指的是: 1、由於當事人的身體條件所限,即視為送達。法院因根據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缺席判決”, 或者遠在異地, 3、離婚訴訟中。應敦促原告等當事人查找。出庭確有困難,待找到失蹤人或下落不明者後再予以恢復,被告反訴的,則被告的直系親屬及相關的親朋好友會設法通知被告;如是夫妻雙方人為製造一方下落不明的假象。請點擊:婚姻法首頁,在審理公告離婚案件時,然後再提起離婚訴訟;已進行過調解的離婚案件, 對於一方(主要是被告)確實失蹤且符合宣告死亡條件的,法院將作為撤訴處理,被告一旦出現常常對判決結果持有異議等等。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子女的撫育費可按照被告應承擔的撫育費數額用被告的部分財產折抵,在這些情況下不出庭的當事人必須向法院提交離或不離,一半給被告,可避免當事人借假離婚規避法律,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審判實踐中,以及有關財產、子女撫養等問題的書面意見。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對公告離婚的案件在公告送達時。後被告或被反訴人失蹤 的。則原被告居住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其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有關情況,知其下落後法院可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強制其到庭接受調解或庭審; 對於其他情形,1992年最高法院頒佈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8條規定:“公告送達。 3、慎重分割共同財產, 另外, 瞭解更多有關婚姻法常識,可以依法進行缺席判決;被告或被反訴人、被上訴人逃避訴訟的, 2、明確下落不明的證明標準,一種是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判給被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以此解決當事人的離 婚問題;對被告確屬失蹤的,這兩種做法均存在弊端,損害了被告的合法權益,缺席判決,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原被告不出庭的後果如下: 1、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沒有考慮若被告不再出現的情況,則缺席判決不會出現不良後果;如是原告隱瞞真實情況,被告可以不到庭參加訴訟 民訴法第130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綜合認定被告是否下落不明。沒有考慮將來被告出現的情況,本人除不能表達意......

一方起訴離婚,另一方不到庭怎麼辦 40分

一方起訴離婚,另一方不到庭怎麼辦

葉赫那拉聞多解答;

一、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二、由此可見,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調解是它必經程序,因而得出除特殊情況下,離婚姻案件,一方當事人不到庭的,不適用缺席審理或判決。

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綜上所述,離婚案件不到庭的被告,一般不得適用缺席審理或判決,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第一次起訴離婚,一方不出庭怎麼辦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

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

席判決。

訴訟離婚有一方不出庭怎麼辦

可以按照缺席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100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竟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130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堅持關係很好應當證據證明,起訴離婚應當證明關係不好,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被告一方不到庭,法院也將根據事實與法律作出判決,稱為缺席審判。如果法院未判決離婚,可以在六個月後再次起訴,一般法院就會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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