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補算工資還是福利?
餐補算工資嗎
按照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工資包括六部分: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飯補是企業額外給職工的補貼,應該算在工資總額內。
公司發的電話補貼和餐補算是員工基本工資嗎?
工資收入包括崗位工資、績效工資、獎金、補貼,基本工資應該只是崗揣工資,一般很少的,和本市最低工資差不多,就是如果你請假,只能領到的就是基本工資。
餐費支付、補助要放入到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嗎
處理正確,請參考以下政策說明.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明確把職工食堂經費補貼確定為企業職工福利費的一項內容。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第一條同樣將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職工食堂統一供應午餐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的核算內容。同時,財企〔2009〕242號文件第二條第二款特別指出,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並不是職工福利費核算內容,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每月給工人的餐費補助金額目前無限制性文件,根據各企業的實際情況自定。
(2)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因此,貴公司隨工資下發的職工上下班的交通費應計入工資總額。
(3)企業發放給員工的電話費補貼,應屬企業工資薪金支出,按工資薪金支出規定稅前扣除。
公司發的餐補(不包括工資數)該做在什麼科目裡合理?
1、餐費補貼,屬於現金髮放的,應計入職工薪酬,繳納個人所得稅,有時候也直接計入管理費用: 借:應付職工薪酬—餐費補助(或者管理費用—福利費餐補) 貸:現金 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對於上述條例國家稅務總局政策解讀如下: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原則,對於發給個人的福利,不論是現金還是實物,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目前對於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2、單位以現金方式給出差人員發放的交通費、餐費補貼及其他名目的現金補助,應徵收個人所得稅。
員工餐費補貼該計入什麼科目
1.內資企業提供的免費員工餐,應在"應付福利費"科目中列支;外商投資企業則直接在"管理費用――福利費"中列支。
2.入費用的時候需要對方提供正式發票,那種手撕票也可以的
3.剩餘的20元,屬於每月發給工人的餐費福助,區別對待
拿發票來貼報的,進福利費,一季度或是半年打入工資內即使是一次性打入工資內;入福利費
如果和工資一起發放,又不需要員工提供任何餐飲發票的,那麼要計算入工資,和工資一起計算個人所得稅。
員工的餐費補貼可不可以直接計入管理費用-福利費?
1.現在不用計提了。
2.實際發生的時候,計入即可。分錄如你處所述。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按照工資的14%稅前列支。
3.餐費補貼,屬於現金髮放的,應計入職工薪酬繳納個人所得稅。
(2011年)第八條 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對於上述條例國家稅務總局政策解讀如下: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原則,對於發給弧人的福利,不論是現金還是實物,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目前對於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單位以現金方式給出差人員發放交通費、餐費補貼及其他名目的現金補助應徵收個稅。
4.如果你們公司敢於冒險的話,直接發放不交個稅,日後稅務局稽查肯定給查出來。稅務局一般稽查2年的,如果此項額度少,跟稅務局好好說說沒準不罰(前提是你們還有其他問題也被稅務局查出來了);如果額度大,肯定補也罰,罰金好像是0.5-2倍。
每月發放給職工的車補和午餐補是計入職工的福利費裡還是應計入職工薪酬裡,進那裡最符合會計制度
如果你的公司是實行計提福利費的核算方法,那就進“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如果你的公司是不實行計提福利費的核算方法,那就進“儲理費用(營業費用、製造費用)---職工福利費”科目。
但你要記住,無論你怎樣核算,只要是在工資表中直接發放,就要併入職工工資總額計算繳納個稅的。
公司發放的午餐補貼是屬於福利費用嗎?
屬於的 福利費是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
勞動法中關於帶薪假期間,公司各項福利補貼(如餐補、交通補貼、高溫補貼等)發放的規定。 5分
高溫假、餐補、交通補貼是可以不發的。這些福利是與工作相關才產生的,休假期間不用享受。
勞動法中職工餐補也算到工資裡面然後一起扣稅嗎
一般不會的 這個屬於福利費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