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怎麼要青春損失費?

General 更新 2025-02-05

什麼是離婚青春損失費、有什麼依據、怎麼算青春損失費

青春損失費一般是指在男、女雙方因戀愛分手或婚姻關係解除後,男方或女方(一般為女方者居多)自己覺得為對方付出較多,希望對方對自己的青春損失進行一定經濟上的補償。那麼離婚青春損失費就只是指在離婚糾紛中,一方主張對方在經濟上彌補自己的青春損失。從法律的角度看,離婚青春損失費是沒有被直接認可和支持的。青春損失費是一個民間發展而來的詞,是離婚的人因為自己心靈受到創傷,認為自己在婚姻中處於劣勢地位並且付出比對方多,希望在離婚的時候獲得經濟上的補償。然而,“離婚青春損失費”這個詞在現實生活中被老百姓廣泛地使用,司法實務也難以避免對這個問題的紛爭。從法律條文的解釋適用上看,與“離婚青春損失費”比較貼切的是“精神損害賠償”。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這樣“青春損失費”就有了法律依據。因為青春損失費的賠償依據的是精神損害賠償的相關規定,因此損失費的具體計算方法也應當參照精神損害賠償的方法。1、損害賠償的範圍(1)侵害他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給他人造成精神損害的;(2)滅失或毀損他人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損害的。2、損害賠償的參考因素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手段場合方式、造成的危害結果、獲利情況、侵權人的經濟水平等多種因素參考確定賠償數額,因此離婚青春損失費也應當根據權利人的主張,綜合考慮以上多種因素來確定數額。由此可見,在離婚訴訟爭議中,直接提出離婚青春損失費的要求往往很難實現,也會因為沒有法律上的直接規定而比較難被法院支持。所以,建議大家在離婚的時候直接根據實際情況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離婚青春損失費有什麼依據

離婚沒有“青春損失費”。

但是離婚符合有關條件的可以提“精神損失費”。

精神損失費法律依據有:

1、婚姻法第46條:【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8條: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離婚在什麼情況下賠償青春損失費

青春損失費一般都是女性要求得。純屬於民間語言,法律上可是沒有這麼個詞的,更沒有相關條款,所以,不適用於法律,起訴的話,法院一般不會支持這一條,任何情況下,因為無法可依!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除非對方行為人重大過錯,根據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關於青春損失費賠償的數額,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來確定。第十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離婚可以要求賠青春損失費嗎

根據《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其中並無賠償青春損失費的規定,也就是說要求青春損失費的賠償沒有法律依據,在夫妻雙方離婚的時候,不必要再為青春損失費的問題而憂慮。  通過對專業律師的諮詢得知,青春損失費不屬於精神損害賠償的範疇,原因有如下幾點:  根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的範圍是:  一、侵害他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給他人造成精神損害的;  二、侵犯監護身份權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給監護人造成精神損害的;  三、侵害死者人格權或非法利用、侵害遺體、遺骨給死者近親屬造成精神損害的;  四、滅失或毀損他人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損害的。  符合以上範圍情形的則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反之,不符合以上範圍情形的則不得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根據《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其中並無賠償青春損失費的規定,也就是說所謂的青春費不屬精神損害賠償的範疇,所以要求青春損失費的賠償沒有法律依據。

女方提出離婚,要求賠償青春損失費

一方賴著不離是很麻煩的,分居吧,分居兩年就好離了~

女方要那麼多錢沒依據的,不用理會~

什麼條件才具備賠償離婚的青春損失費

法律沒有關於青春損失費的規定.

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則可以以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理由要求另一方給予適當補償.因此,上述規定也可以認為包含了賠償離婚時的青春損失費的內容.

離婚時,女方索賠青春損失費合理嗎?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根據上述法律規定,1、如果女方認為夫妻感情已破裂,可以提出離婚。如果是因為《婚姻法》第46條規定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如果女方為無過錯方,女方有權向男方請求損害賠償。2、如果女方父母提出讓男方賠償女方的青春損失費,首先女方父母不是婚姻當事人,無權干涉男女雙方的婚姻。其次,對於女方父母的主張,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律師認為,男方有權拒絕女方父母提出賠償青春損失費的要求。3、建議男女雙方就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子女撫養等問題進行友好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現在離婚有青春損失費的說法嗎

離婚沒有青春損失費。婚姻期間內的債權債務是夫妻共同承擔,離婚時平均分配。

離婚索要青春損失費,合理嗎

不合理,目前沒有哪一個離婚案件索要這項費用,因為結婚是兩廂情願的

離婚我能向他要青春損失費嗎

離婚,向對方要青春損失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如果對方有重大過錯,無過錯方有要求賠償的權利。

《婚姻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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