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時候徵土地使用稅?
土地使用稅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繳納
按《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徵收方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此條規定,結合你單位的情況,應該從09年12月起開始申報納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土地面積計量標準為每平方米。
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按下列辦法確定:1、由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量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為準。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稅,待核發土地使用證以後再作調整。
土地稅應從什麼時候徵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公佈)第九條的規定,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一)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檢發 <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 的通知》((1988)國稅地字第15號)的規定,關於徵用的耕地與非耕地的確定,徵用的耕地與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機關批准徵地的文件為依據確定。 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的規定,關於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土地使用稅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繳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 新徵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徵收的耕地,自批准徵收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徵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徵收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徵收土地使用稅的起始時間怎麼算?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第二條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飢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土地使用稅申報時間有年限的嗎具體的期限是多久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按年計算,分兩期繳納,申報繳納期限為每年的6月1日至15日以及12月1日至15日。納稅人選擇一次性繳納全年稅款的,申報納稅期限為每年的6月1日至15日。
如您企業已開通網上報稅功能,可通過網報系統申請城鎮土地使用稅;如未開通網上報稅功能,可到地稅門面填表申請。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土地使用稅應該從什麼時候交
只要地稅部門沒骸通知讓你們去交,就先不要去交.
一般來講,就算沒有土地證,也是要交的.而且地稅都通知了,基本上是要交的.如果交的比較多的話,可以去搞一下交際,說不定可以免掉.但必須要走程序了,不是說我們跟你說不交你就可以不交的,到時候會吃罰款的.
算多了,讓你們領導去走走關係,一般能免下來的.
取得土地使用權後,何時開始交納城鎮土地使用稅,何時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規定:“二、關於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二條第四款中有關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同時廢止。”
土地使用稅何時開始繳納?
按《城鎮罰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徵收方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如何分期繳納應問一問你企業的稅務專管員);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此條規定,結合你單位的情況,應該從09年12月起開始申報納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土地面積計量標準為每平方米。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按下列辦法確定:1、由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量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為準。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稅,待核發土地使用證以後再作調整。
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使用稅什麼時候繳納,怎麼計算
一、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對於新徵用的土地,區分耕地與非耕地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根據國稅發〔2003〕89號文件第二條第一款是這樣規定的:“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這裡特別要注意“自房屋交付使用”這個關鍵詞,這裡指的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的次月為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減少時間,然後計算城鎮土地使用稅。理由是該時間與國稅發〔2003〕89號文件第二條第一款中有關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對應。從交房之次月起,納稅義務人已轉移,從房地產開發企業轉移到購置新建商品房的業主,新的納稅人的產生意味著舊的納稅人的消失。因此,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調減城鎮土地使用稅計稅依據,但要按未交房產與已交房產的建築面積比例分攤計算城鎮土地使用稅。已徵用未開發的土地應按規定全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房地產開發企業從全部交房後的次月起,開發用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為零。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一個開發項目在建成進行預售或銷售後,隨著房產的不斷銷售,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應是逐漸減少的,到商品房銷售完畢,納稅義務也就終止。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計算城鎮土地使用稅時就要注意計算方法,在計算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按月比例扣除法較為合理。
即本月應納稅額=本月剩餘應稅佔地面積×月單位稅額;本月剩餘應稅佔地面積=佔地總面積-免稅佔地面積-已簽訂合同預售或銷售房屋分攤佔地面積(分攤面積以合同規定交付時間或合同簽訂時間為準進行統計);月單位稅額=年應納稅額÷12;已簽訂合同預售或銷售房屋分攤佔地面積=佔地總面積×(已簽訂合同預售或銷售房屋建築面積÷可售建築總面積)。
土地使用稅每年什麼時候繳納
土地使用稅的繳納時間,這要看當地稅局是如何規定的,對一般企業而言,地稅局要求每年第4季度繳納。
但對房地產企業則不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第二條:“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定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因此,在實際操作中,確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使用稅納稅起止期限為:自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日(政府批文或簽定合同之日)起,按已出售房屋(以合同簽定·為準)所佔土地面積進行減除,直至將所有房產出售完畢。 我公司所在地區土地使用稅是按季度繳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