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形式有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11-21

企業的組織形式都有哪些

企業的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個人獨資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合夥企業、合作企業,鼎營企業,外商投資公司等

企業組織形式有哪些

可以是法人企業或者非法人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龔合夥企業(普通合夥,有限合夥,特殊有限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獨資企業,外商合夥企業,外商合作企業

企業的組織形式有哪些

(一)董事會制 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一般實行董事會制。董事會是合作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作企業的重大問題,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合作各方協商產生;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二)聯合管理制 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一般實行聯合管理制。聯合管理機構由合作各方代表組成,是合作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作企業的重大問題。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擔任聯合管理機構主任的,由他方擔任副主任。(三)委託管理制 經合作各方一致同意,合作企業可以委託中外合作一方進行經營管理,另一方不參加管理;也可以委託合作方以外的第三方經營管理企業。(四)議事規則 合作企業的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或主任召集並主持。董事長或者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委員召集並主持。

公司的組織形式是什麼?

根據市場經濟的要求,現代企業的組織形式按照財產的組織形式和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劃分。國際上通常分類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公司企業。

工程項目組織形式有哪些

施工企業組織結構模式有:

(一)線性組織結構模式(唯一指令源)

直線制是一種最早也是最簡單的組織形式。

優點:結構比較簡單,責任分明,命令統一。

缺點:它要求行政負責人通曉多種知識和技能,親自處理各種業務。這在業務比較複雜、企業規模比較大的情況下,把所有管理職能都集中到最高主管一人身上,顯然是難以勝任的。

(二)職能組織結構模式(矛盾型)

職能制組織結構,是各級行政單位除主管負責人外,還相應地設立一些職能機構。

優點:能適應現代化企業生產技術比較複雜,管理工作比較精細的特點;能充分發揮職能機構的專業管理作用,減輕直線領導人員的工作負擔。

缺點:它妨礙了必要的集中領導和統一指揮,形成了多頭領導;不利於建立和健全各級行政負責人和職能科室的責任制等。現代企業一般都不採用職能制。

(三)矩陣組織結構模式(兩個指令源)

在組織結構上,把既有按職能劃分的垂直領導系統,又有按產品(項目)劃分的橫向領導關係的結構,稱為矩陣組織結構。矩陣結構適用於一些重大攻關項目,特別適用於以開發與實驗為主的單位。

優點:加強了各職能部門的橫向聯繫,具有較大的機動性和適應性,實行了集權與分權的結合,有利於發揮專業人員的潛力,有利於各種人才的培養可隨項目的開發與結束進行組織或解散。

缺點:弱點是由於這種組織形式是實行縱向、橫向的領導,存在兩個指令源,處理不當,會由於意見分歧而造成工作中的相互扯皮的現象。

企業組織形式有哪幾種

法人企業或者非法人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普通合夥,有限合夥,特殊有限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獨資企業,外商合夥企業,外商合作企業

什麼是組織形式?

現實中不存在什麼一般的抽象的組織,存在的只是各種具體的組織,各種組織要素必須以一定的方式結合起來,才能構成現實的具體的組織。組織內容是組織要素的總和,它包括管理主體、管理客體、組織環境以及組織目的。組織內容必須通過定的形式表現出來,脫離一定形式的組織內容,或者脫離一定結構的孤立的組織要素,都是不存在的,不可想象的。有些管理書常常把組織形式如組織結構、組織制度當作組織的構成要素,其實這些只是組織要素的表現形式,即組織形式。組織的形式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組織類型:組織是可分為不同類型的,如政治組織、軍事組織、經濟組織等。組織類型與結構有關,因為不同結構的組織可以劃分出不同的類型。但組織形式的分組又不限於結構這一個標準,而是還可以確定其它標準來劃分,標準不同,分類也就不一樣。二、組織關係:組織關係是指組織人員在組織中的地位和相互關係,如組織的機構設置以及管理權限劃分。組織關係主要包括組織結構和組織權力。組織類型和組織關係兩者的關係是:組織類型是組織關係的基礎,它決定組織關係,決定組織的性質;而組織關係是組織類型的外在表現。三、組織意識:主要包括法律、制度、風俗和習慣等。

我國法定的審判組織形式有哪些

1、獨任制

獨任制,是指由審判員1人獨自擔任某案件的審判工作,並作出判決的制度。獨任制僅用於基層人民法院以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

擔任獨任制審判的審判員必須是專職審判員,書記員應由專人擔任。值得指出的是,獨任制審判並不是審判獨立的組織形式,其審判活動要接受人民法院院長和審判庭庭長及審判委員會的領導。獨任制審判同其他審判組織形式的本質上並沒有差別,只是人數不同而已,在審判程序上也不能一切從簡,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原則進行。

根據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下列案件不得采用獨任制審判:①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②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無論在審理過程中發生什麼變化,都不得適用獨任制審判形式;③按照獨任制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複雜,需要改為合議制的可以改為合議制;④發回重審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得采用獨任制;⑤行政訴訟案件一律不得采用獨任制。

2、合議庭

合議庭是合議制審判的組織形式,也是我國審判活動普通適用的基本形式。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採用合議制有利於發揮集體智慧,集思廣益,防止審判工作中出現主觀片面斷案、個人專斷、徇私舞弊,保證辦案質量,防止和減少錯案的發生。

(1)合議庭的組成。合議庭的組成根據審級、法院的級別、案件的性質及影響程度不同,合議庭的組成也有相應的不同。根據訴訟法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或人民陪審員和審判員3人組成合議庭。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應由審判員3人或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3~7人組成合議庭。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應由審判員3~5人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組成的人數應當是單數。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1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庭長參加審判時,自己擔任審判長。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而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2)合議庭對案件評議的原則。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評議時,應當堅持民主原則。合議庭成員應充分發表意見,作出表決時應少數服從多數,按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但少數人的意見應記入筆錄。其中的少數是指沒有超過合議庭成員人數的半數。評議筆錄由全體合議庭成員在認真審閱確定無誤後簽名,對評議情況應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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