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有事實婚姻嗎?

General 更新 2024-11-21

新婚姻法是否承認事實婚姻

不承認事實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第六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按照本解釋第五條的原則處理。

新婚姻法是怎麼規定的? 什麼算事實婚姻?

思科律所-律師助理為您解答:並不是沒有進行結婚登記而共同居住都是法律上承認的事實婚姻,下面是法律上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的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如果男女雙方之間的同居符合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客觀要件,但因為一方按同居關係起訴,起訴理由需明確為:同居期間財產分割糾紛,另一方也認為是同居關係,並按解除同居關係答辯應訴,顯然雙方均只把這一段生活經歷作為同居,主觀上不願作為事實婚姻對待,因此,法院不應主動將該同居關係認定為事實婚姻,而應直接按同居關係進行審理,並對同居財產進行分割處理,因為人民法院提倡和保護的是合法婚姻,對雙方均不願將同居關係上升為事實婚姻進行審理的,應當直接按其雙方意願解除同居關係,並處理同居財產分割問題。總之,事實婚姻不是一種正常婚姻形式,雖然有時候的確是按照合法婚姻對待的,但畢竟沒有進行婚姻登記,沒有領取結婚證,在法律上總歸是有所欠缺的。事實上,法院在認定事實婚姻與同居關係時還是存在一些差異的,而有時候處理事實婚耿與同居關係並不能完全照顧到當事人的利益,尤其女方的權益,還有就是孩子的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所以,如果可以,最好還是從一開始就進行婚姻登記,領取結婚證,就會免去後續不少的麻煩和糾紛。如果在事實婚姻與同居關係、事實婚姻離婚等問題還存有疑惑,可以登錄思科律所的網站,裡面有相關法律規定也有律師可以提供免費的在線諮詢服務。

2014年新婚姻法,對於事實婚姻是怎樣定性的

答:事實婚姻是相對於法律婚姻而言的,在我國1980年婚姻法對婚姻的無效或撤銷未做明文規定,2001年婚姻法修訂以後,強化了程序上的實質審查

登記要件,即如果沒有辦理登記手續,即使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多年,法律也不承認雙方的夫妻關係。但同時新修訂的婚姻法又增加了補登記制度,為那些共同生活

但沒有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提供了一個補救的機會和措施,使雙方能夠更好的得到法律的保護。隨後為了解決現實中存在的那些訴訟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且又堅持不

辦理補登記手續的男女雙方的共同生活狀態應如何認定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作出了專門的規定:“未按婚姻法

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

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自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

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結合現行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可以看出我國在一定的範圍內承認事實婚姻的合法性。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認定構成事實婚姻的截止時間是

1994年2月1日,在此之前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法律給予應有的保護,而不問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也不論雙方共同生活初期

或者某個階段中可能還不完全符合婚姻關係的實質要求等情況的存在,只要在1994年2月1日這一天之前具備了結婚實質要件的,都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在

1994年2月1日之後,如果沒有辦理婚姻登記,則不再是事實婚姻,除非是男女雙方補辦登記手續,否則當事人基於婚姻而產生的合法權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

障。

希望能幫到你。

新婚姻法中是如何解釋事實婚姻的

現在已經沒有事實婚姻這一說了,1994年2月新婚姻法頒佈後就取消事實婚姻了 沒有結婚證的法律不予保護 新的《婚姻法》已經取消了事實婚姻,也就是說,現在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只承認已經登記有合法手續的婚姻。 另,對於以前成立的事實婚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01]30號)規定: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而關於事實婚姻是否可認定重婚罪的情況與上述不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法復[1994]10號)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4〕135號《〈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前後發生的事實上的重婚關係是否按重婚罪處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發佈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所以現在談事實婚姻應分別情況,也就是說,在民法上除94年2月1日之前已成立的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而在刑法上一直是“事實婚姻可以構成重婚罪的”。

國家取消了事實婚姻的規定嗎?

早就已經沒有事實婚姻了。 事實婚姻不受保護!!!!

你值得這種情況,只有讓他們做登記!!。。。。。。。

但是,, 我們在司法解釋中有保護婦女的一些權益。。比如說:出現了你所設定的例子,“同居很多年且育有子女的男女他們”如果男方又更另外的女人結婚,這個男的 是可以認定 重婚 的、、、、。。。。

這裡強調一點,“同居很多年且育有子女的男女他們”不能完全表明純在民間上認知的“ 事實婚姻” 。 還必須以 對外夫妻的名義同居。。。

新婚姻法對事實婚姻有什麼說法

現行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新婚姻法事實婚姻算重婚罪嗎

1、沒有新婚姻法,現行《婚姻法》還是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新的相關法規是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的解釋三。但婚姻法解釋三沒有涉及重婚罪的問題,認定是否重婚應適用《刑法》及相關解釋。

2、如果男女有一方已經結婚,又在外以無妻名義與他人同居,不是事實婚姻,但可以認定為事實重婚。

重婚包括兩種:一是又領了結婚證,二是雖然沒再領結婚證,但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在合法婚姻之外共同生活。

新婚姻法中有沒有事實婚姻

自1994年婚姻登記條例出臺後,婚姻法上就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以婚姻登記為準。

新婚姻法有沒有事實婚姻

1999年3月15日以後婚姻法明確規定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以非法同居對待,不受法律保護

新婚姻法有事實婚姻一說嗎?

沒有這種說法了,按照法律規定,從1994年3月份以後,就再沒有事實婚姻的說法了,在法律上是不承認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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