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事實婚姻怎麼解除?

General 更新 2024-12-23

事實婚姻怎麼解除

你們自己協議好了不在一起就算了!可要是女方不同意的話就一定要到法院去解決!因為有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就按無結婚證的事實婚姻辦離婚就可以,法院一般不太管的,如果你把假結婚證也拿去可能會涉及一些不必要的麻煩!

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符合結婚的法定年齡、沒有婚姻法禁止結婚情形)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法院會讓當事人去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此外,如果屬於非婚同居關係,單純就解除同居關係起訴訟,法院不予受理,除非訴訟中涉及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糾紛。

根據前述條件,你自己判斷:如果屬於事實婚姻,女的不同意,法院有可能不會判離,男的不可以與他人結婚,辦了結婚證屬於重婚,是犯罪行為。

如果不屬於事實婚姻,涉及子女或者財產糾紛的情況下,法院會解除同居關係。男的也可以與他人登記結婚。不過最好得等法院作出判決。

國家取消了事實婚姻的規定嗎?

早就已經沒有事實婚姻了。 事實婚姻不受保護!!!!

你值得這種情況,只有讓他們做登記!!。。。。。。。

但是,, 我們在司法解釋中有保護婦女的一些權益。。比如說:出現了你所設定的例子,“同居很多年且育有子女的男女他們”如果男方又更另外的女人結婚,這個男的 是可以認定 重婚 的、、、、。。。。

這裡強調一點,“同居很多年且育有子女的男女他們”不能完全表明純在民間上認知的“ 事實婚姻” 。 還必須以 對外夫妻的名義同居。。。

怎麼解除事實婚姻關係?

具備事實婚姻的雙方在結婚時並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沒有領

取過結婚證的情況。

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同居的時間如果發生在1994年2月1日該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的,按事實婚姻處理,這種情況除非雙方願意補辦結婚登記,否則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訴,不能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協議離婚。

另一種是同居的時間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這種情況屬於非法同居關係,不存在離婚的問題。但是一方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非法同居關係,並主張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問題,法院可以受理。如果單獨向法院主張解除非法同居關係的,法院不予受理。

想解除事實婚姻怎麼辦

你好,現在不存在事實婚姻了,你們直接分開即可,至於孩子的撫養權,如果你們協商解決不了的話,可以去法院起訴解決

事實婚姻要通過法院解除嗎?

答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1994年2月1日前同居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同居關係處理。 因此,如果你們是1994年2月1日後同居,就不構成事實婚姻,屬於同居關係。單獨起訴同居關係法院不會受理,也得不到賠償。但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查看原帖>>

怎麼解除事實婚姻

1、不算重婚罪

2、找當地派出所諮詢戶口問題

解除事實婚姻

你們自己協議好了不在一起就算了!可要是女方不同意的話就一定要到法院去解決!因為有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就按無結婚證的事實婚姻辦離婚就可以,法院一般不太管的,如果你把假結婚證也拿去可能會涉及一些不必要的麻煩!

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符合結婚的法定年齡、沒有婚姻法禁止結婚情形)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法院會讓當事人去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此外,如果屬於非婚同居關係,單純就解除同居關係起訴訟,法院不予受理,除非訴訟中涉及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糾紛。

根據前述條件,你自己判斷:如果屬於事實婚姻,女的不同意,法院有可能不會判離,男的不可以與他人結婚,辦了結婚證屬於重婚,是犯罪行為。

如果不屬於事實婚姻,涉及子女或者財產糾紛的情況下,法院會解除同居關係。男的也可以與他人登記結婚。不過最好得等法院作出判決。

怎樣解除事實婚姻的關係

解除事實婚姻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解除事實婚姻後兩人婚姻關係終結,不需要再去民政部門補辦任何手續。如果想復婚,辦理婚姻登記即可

2014年新婚姻法,對於事實婚姻是怎樣定性的

答:事實婚姻是相對於法律婚姻而言的,在我國1980年婚姻法對婚姻的無效或撤銷未做明文規定,2001年婚姻法修訂以後,強化了程序上的實質審查

登記要件,即如果沒有辦理登記手續,即使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多年,法律也不承認雙方的夫妻關係。但同時新修訂的婚姻法又增加了補登記制度,為那些共同生活

但沒有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提供了一個補救的機會和措施,使雙方能夠更好的得到法律的保護。隨後為了解決現實中存在的那些訴訟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且又堅持不

辦理補登記手續的男女雙方的共同生活狀態應如何認定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作出了專門的規定:“未按婚姻法

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

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自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

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結合現行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可以看出我國在一定的範圍內承認事實婚姻的合法性。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認定構成事實婚姻的截止時間是

1994年2月1日,在此之前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法律給予應有的保護,而不問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也不論雙方共同生活初期

或者某個階段中可能還不完全符合婚姻關係的實質要求等情況的存在,只要在1994年2月1日這一天之前具備了結婚實質要件的,都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在

1994年2月1日之後,如果沒有辦理婚姻登記,則不再是事實婚姻,除非是男女雙方補辦登記手續,否則當事人基於婚姻而產生的合法權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

障。

希望能幫到你。

關於事實婚姻應該怎麼離婚問題

我國對於事實婚姻的法律上認可這些年是在變化的,1994年2月1日之前是承認事實婚姻的,1994年2月1日至2001年4月28日之間是不認可事實婚姻的,這個期間沒登記的都屬於非法同居關係,可以自行解除。而在此之後,未登記的仍認定為同居關係,如起訴到法院應補辦結婚登記,登記之後可以追認之前的同居關係為夫妻關係,但這種同居關係仍可自行解除。

因此,根據你的陳述,雙方簽訂了明確的分梗(離婚)協議並實際履行的,應當有效,雙方不存在任何婚姻關係,不需補辦登記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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