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職責是什麼?
法官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法官的職責:(一)依法參加合議庭審判或者獨任審判案件;(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審判案件是指法官依照法律的規定,通過對案件的審理,以查明案件事實,並適用法律以作出判決的活動。法官除了依法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或者獨任審判案件以外,還必須依法審查起訴以決定是否立案;依法裁定予以減刑、假釋;依法裁定採取訴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措施;依法裁定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依法對妨害訴訟者決定給予強制措施;依法解決下級法院之間管轄權爭議;依法指導下級法院工作;依法向有關單位提出司法建議等;同時必須辦理下列事項:(一)處理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民事糾紛和輕微的刑事案件;(二)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法官的具體職責!
法官的職責:
(一)依法參加合議庭審判或者獨任審判案件;
(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審判案件是指法官依照法律的規定,通過對案件的審理,以查明案件事實,並適用法律以作出判決的活動。
法官除了依法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或者獨任審判案件以外,還必須依法審查起訴以決定是否立案;依法裁定予以減刑、假釋;依法裁定採取訴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措施;依法裁定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依法對妨害訴訟者決定給予強制措施;依法解決下級法院之間管轄權爭議;依法指導下級法院工作;依法向有關單位提出司法建議等;同時必須辦理下列事項:(一)處理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民事糾紛和輕微的刑事案件;(二)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檢察官的職責:
(一)依法進行法律監督工作; 檢察官進行法律監督的目的是保證國家法律得以正確的貫徹實施,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侵犯,保證違法者受到法律追究。
(二)代表國家進行公訴; 人民檢察院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檢察官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審判,支持公訴。
(三)對法律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根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還負有對特定案件的直接偵查職責。作為直接行使國家檢察權的人員,檢察官的職責之一就是依法開展對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偵查活動。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主要包括:受理公民的控告、舉報、報案並依法及時處理;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批准以及其他法律授權由檢察機關行使的職責。
律師的職責:
接受聘請或委託,用自己的法律知識,幫助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當事人處理有關法律事務或參加訴訟,以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國家、集體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法院裡各個職位的職責是什麼?
為人民服務
法院裡的庭長有什麼職責??
庭長的職責是負責全庭的各方面工作,協調,還有對案件的審查,對常決、和各種文書的審批。還有對案件的分配和審理工作
法院幹部是個什麼職務
無非就是“局級”“處級常“科級”,不過,你們如果是剛被招收的,只能是“一般幹部”職稱,無非就是“科員”而已。
法院的職能是什麼?
審判和執行
主法官的職責是什麼?
主審法官制度是山東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全國率先改革實行的,由主審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實現審判合一的審判制度。
主審法官制度實質是審判權的下放,把審判合一的權利交給那些政治素質好、業務素質高的法
官,實現主審法官權責利的統一。主審法官制度將實行當庭結案,極大地提高了審判效率。由於主審法官的職責是坐堂問案,居中裁判,從而保證案件的裁判質量。
法官助理的重要職責
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中將法官助理的職責具體確定如下:“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導下履行下列職責:(一)審查訴訟材料,提出訴訟爭執要點,歸納、摘錄證據;(二)庭前組織交換證據;(三)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須經法官審核確認;(四)辦理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的有關事宜;(五)接待案件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的來訪和查閱案卷材料;(六)依法調查、收集、核對有關證據;(七)辦理委託鑑定、評估、審計等事宜;(八)協助法官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九)準備與案件審理相關的參考性資料;(十)辦理案件管理的有關事務;(十一)根據法官的授意草擬法律文書;(十二)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與審判業務相關的輔助性工作。”
法院都有哪些職務?
審判長 審判員 書記員 財務人員 掃地的 保安 差不多了吧
請問承辦法官是什麼意思,有什麼職責?
承辦法官是指具體案件的主辦法官。一個案件在法院立案後,法院會將其制定給一個法官負責辦理,承辦法官要負責查明事實,做出公正判決,對案件的質量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