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需要蓋什麼章?

General 更新 2024-11-27

離職證明要蓋什麼章

離職證明,必須蓋公司章,就是在工商局申請的那個公司章,上面有營業執照編號的。當然,公司管理完善的,那麼可以蓋公司合同章,但這個公司合同章也必須在工商局備案的,不然,沒有法律效力。

離職證明,什麼內容?要蓋什麼章?

離職證明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由於_________原因提出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以資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矗 勞動關係解除/終止確認書甲方:(單位名稱)乙方: 身份證號: 乙方原為甲方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於2008年07月31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係。 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並已一次性結清。同時,甲方已為乙方辦妥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甲方(簽章): 乙方簽字:甲方代表簽字:

員工離職證明要必須要蓋公章嗎

公司開具的離職證明,必須加蓋公司章,不然,離職證明沒有法律效力,因而,勞動者無法到勞動局辦理失業證,也就不能到社保局辦理轉移社保手續。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定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離職證明蓋什麼章

離職證明蓋章應該使用人力資源部或者人事部門的章就可以了,新公司的要求有些無理,有些公司很大,要使用公章要申請,還要預約,比較麻煩,不容易蓋到。

離職證明蓋的是人事章可以嗎

人才中心調檔是需要加蓋公司公章的。人事章對方是不予認可的。

離職證明上的人事專用章有什麼要求

沒有什麼要求,如果公司規模大有專門的人事專用章蓋人事專用章,沒有的話蓋公司公章!

離職證明由哪個部門開,是蓋公章還是人事章或者其他

離職證明一般是公章或人力資源部的章。這兩種有都行的。

離職證明由哪個部門開,是蓋公章還是人事章或者其他

是單位人事部門,要辦理離職手續。

辭職一般需要提前申請,除非單位協商同意,或者單位有違法行為,即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當事人也應該按照相關程序辦理離職手續,才能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正常情況下,員工辦理辭職和離職的流程如下:

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三十天(試用期提前三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單位人事部門 ,並領取離職手續表。人事部門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瞭解其離職原因並做記錄。

2、按照離職手續表辦理相關手續:

(1)、離職員工將離職手續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字。如果屬於部門主管以上崗位,可能需高層領導批准簽字。

(2)、由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員工手冊 ,工作服 ,辦公用品,確認上交無誤後由助理簽字確認 .

(3)、由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與公司在財務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項 ,出差報銷 ),如有拖欠當場清還,無拖欠則由財務部在離職手續表上簽字確認。

(4)、離職員工在得到離職手續表上所有需要的簽名後,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5)、人事部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備案手續;憑備案審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止職工社會保險關係;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如離職員工需要轉移公積金則由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所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 ,如需取出則由員工自行辦理。

(6)、人事部在職工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手續。

(7)、人事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同時結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離職證明上蓋的是勞動合同專用章,但新單位要求是公章或者人資章,請問這樣做對嗎?急!

離職證明上蓋的是勞動合同專用章,但新單位要求是公章或者人資章,這樣也是比較慎重。因為合同專用章,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時使用,可以在簽約的範圍內代表單位,單位需承受由此導致的權利義務。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權利的象徵,在現行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審查是否蓋有法人公章成為判斷民事活動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標準。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如發票的蓋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對外簽訂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極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蓋有公章的介紹信、合同乃公司意思表示的法律文件。在法律實踐中,持有上述法律文件的行為人一般會被視為公司的代理人(即授權代表)。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以公司的名義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法律後果概由公司承擔。

法人章在規定的有限用途內使用,如稅務申報。開支票等。在法律上,蓋章是法人的行為,而不是一個自然人的行為;在代表人簽署個人名字的文件上,再蓋有法人印章,以此可確定該簽字行為是屬於職務行為,而不是簽字人的個人行為。如印章所有人基於自己的意思將印章交與他人使用,具有授予他人代理權的法律效果,印章所有者必須為該意思內容承擔責任。

財務專用章的用途為辦理單位會計核算和銀行結算業務等。

發票專用章,單位用於開具發票時使用。

合同專用章,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時使用,可以在簽約的範圍內代表單位,單位需承受由此導致的權利義務;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使用。

而關於合同專用章和公章的效力高下,實際上在使用過程中和司法實踐中是一樣的,對合同和協議而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對於蓋合同專用章和公章沒有做出明確的限定。但這不說明使用合同專用章籤合同生效,公章籤合同不生效。實際上,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該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時,均產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1998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74次會議通過 法釋〔1998〕7號)第四條規定可以印證這一點。“

個人借用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出借單位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歸個人佔有、使用、處分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責任外,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的單位,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被害人明知簽訂合同對方當事人是借用行為,仍與之簽訂合同的除外。”因此,法人合同專用章和公章在籤合同時都是有效的,蓋公章不影響合同效力。

同時如果能夠提供旁證證明簽約時單位出於自願,即使使用了不合格的章如財務專用章也可以認定合同等法律行為成立。此外,個人簽字如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代表單位的意志。

企業自行刻制的其它業務章,如物資進出庫專用章等,還有企業隸屬各級職能部門、基層單位的公章等等,這主要是在企業內部使用,一般來說,不能在企業的外部使用。這些內部章的加蓋僅是該事實的確認。如果檔案專用章蓋在合同上,就不產生簽訂合同的法律效力。

電子簽名章:隨著社會的進步,網絡的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也隨即出臺,其中第三條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採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

離職證明開具蓋什麼章是合法的

離職證明開具蓋公司章和合同章都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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