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效力是什麼?

General 更新 2024-10-04

婚姻效力的概念

婚姻效力

因婚姻關係的成立而產生的各種法律後果。有狹義、廣義之分。既有及於婚姻當事人雙方的效力,也有及於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①狹義上專指夫妻間的權利義務。對此,各國親屬法多有婚姻在夫妻關係中的一般效力和夫妻財產製的規定。前者如婚姻姓氏,同居義務,住所決定權,忠實與扶助義務,日常家務的代理權等。後者如法定財產製,約定財產製,設定、變更、終止夫妻財產契約的程序等。中國婚姻法有關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在性質上分為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兩類。包括夫妻的家庭地位,姓名權,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計劃生育義務,共同財產的所有權,扶養義務和配偶繼承權等,這些規定都是男女平等原則在夫妻關係中的具體體現。②廣義上又有兩種:一是主要指婚姻在親屬法的效力。除發生於夫妻之間效力外,還包括其他效力,如夫妻一方與另一方的血親發生姻親關係;非婚生子女因父母結婚而準正;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得配偶同意。二是涉及到許多相關法律的效力。如在民法上,失蹤人的配偶得依法提出有關死亡宣告的申請;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人得以其配偶為法定監護人等。在刑法上,有配偶者再行結婚構成重婚罪;某些虐待、遺棄罪的主體與被害人之間具有配偶身分等。在訴訟法上,配偶關係是迴避的原因;被告人得由其配偶擔任辯護人等。在勞動法上,死者的配偶有撫卹金的請求權等。在國籍法上,婚姻的成立得為變更國籍的原因等

婚姻效力

1、《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結合本案,女方登記時未達到法定婚姻而作登記,這樣的婚姻是無效婚姻。

2、該婚姻關係自始無效,無效婚姻關係與事實婚姻關係沒有衝突。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一)第八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二)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同意2樓意見,如果申請時已達到法定婚齡,則婚姻有效,應提起離婚訴訟。

主要是當時除去女方未達婚齡外,結婚證上所登記的身份證,地址一類均為假的,這些不要緊嗎?

同意大聖觀點。

我有個朋友他喜歡上他契妹,他們可以結婚嗎?

你的朋友與他的契妹如果不違反:婚姻法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規定,可以真心相愛後結婚。

現在到法定年齡了,婚姻就轉化為有效了

無效婚姻轉化為有效婚姻,有這樣的法律依據嗎?請樓上的朋友是否能提供這方面的規定。謝謝。

如何認定婚姻的法律效力

婚姻自由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無論是結婚還是離婚,都必須由當事人自己個人決定。婚姻自由是對封建社會包辦買賣婚姻鬥爭的產物,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表現,也是憲法規定的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

1、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實質要件表明確法律對結婚當事人的自身情況和雙方的關係的要求,形式要件表明了法律對結婚方式的要求。

2、必備要件和禁止要件。必備要件亦稱積極要件,當事人必須具備這些條件始得結婚,禁止條件亦稱消極要件或婚姻障礙,當事人只有不具備這些情形始得結婚。

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傳統的親屬法學將此作為婚姻的成立條件的分類之一。前者是與公共利益即社會的公序良俗相關的,後者是僅與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相關的,這種分類法是為我國婚姻家庭法學所不取的。我國婚姻家庭法中有關婚姻成立要件的規定,既是保護個人利益的,又是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

婚姻的法律效力

寫的很詳細,本人作如下適當修改,供參考。 1、婚後財產協議改為財產協議,因為你有對婚前財產的約定。 2、填了身份證號碼,就不要寫出生年月了,怕到時出現錯誤,身份證號同出生年月對不上。 3、達成原則性意見改為達成一致意見。 4、第一條中,對家庭生活期間所有支出的必須費用能不能明確具體的範圍和額度(額度可約定一個範圍),建議將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協助支出刪除。 5、第三條中,一同改為夫妻共同。 6、第四條中精神賠償改為損害賠償。 7、第五條,本人覺得簽訂本協議的目的,是為了明確甲、乙雙方的財產權,而不存在甲,乙雙方和睦相處,互敬互愛之目的,全條改為:本協議一經簽訂,雙方必須嚴格遵守。 8、第六條可刪除。

現行婚姻法中婚姻效力和傳統婚姻法效力的區別

現在的婚姻領了結婚證就受到法律保護,傳統的婚姻大多都是舉行婚禮不領結婚證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婚姻法》生效前的婚姻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我處第一期沙龍中提到,《婚姻法》生效前的婚姻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對此,我發表自己的遇見,拋磚引玉。

這裡提到的是關於婚姻法的時間效力的問題。法律的時間效力,就是法律規範在時間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一般而言,法律的效力自實施之日起發生,至廢止之日起停止。法律規範何時起開始實施,可以由法律規範本身規定,也可以由制定法律的機關以命令或者決議予以規定。有時法律雖然公佈,但對開始實施的時間另有規定,

目的在於保證人民群眾、司法機關有足夠的時間學習、宣傳該法律。法律規範效力的停止時間,多數立法不規定,在這種情況下,直至法律明文廢止或者修改時才停止生效。也有少數立法在公佈時即規定了停止生效的時間。

具體到婚姻法而言,本法於1980年9月10日公佈,由於婚姻法的實施,需要一段宣傳、準備的時間,所以本法直到1981年1月1日起生效。在本法生效的同時,1950年5月1日頒行的婚姻法廢止。對於本法生效後,涉及婚姻的公證事項應當適用1980年婚姻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指出:“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並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佈。”由此可見,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案通過後,1980年婚姻法依然有效,只是該修正案生效後人民法院受理的婚姻案件應當按照修訂後的婚姻法處理。採用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婚姻法,這在我國婚姻法的立法史上還是第一次。通過這次修訂,我國婚姻法更加完善、更加符合社會發展的需要,為我國婚姻家庭的穩定與幸福提供了有利的法律支持。

我們在公證實務中,具體適用時應該注意以下的問題:

1.1980年婚姻法原則上沒有溯及力。法律規範對其實施前發生的法律關係有無溯及力,是法律在時間效力上的一個重要問題。法律是否具有溯及力,是指新的法律實施後,對新法生效前發生的法律關係是否適用。如果適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不具有溯及力。一般而言,新法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在通常情況下,新公佈的法律只適用於該法律生效後所發生的法律關係。

2.新婚姻法原則上也沒有溯及力。婚姻法的修正案生效前涉及的婚姻案件,依據新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以及1980年婚姻法實施時相關的司法解釋,加以類推,可以得出以下推論:

(1)涉及2001年4月28日的婚姻案件,仍然應當依照1980年婚姻法適用;

(2)涉及2001年4月28日以前離婚上訴,以及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當事人又提出申訴離婚的情況,均應當適用1980年婚姻法;

(3)涉及2001年4月28日以後的婚姻案件,均應當按照修訂後的婚姻法適用。

婚姻的約束效力是什麼

很多人以為婚姻是有約束力的,其實沒有。很多人以為結婚證是約束力,結婚證是沒有約束力的。今天結明天可以離。

其實,婚姻沒有約束力的。如果要說有的話,那就是良知。如果你認為對得住自己的良知的話。你可以將婚姻任意處置。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姻的效力狀態有哪幾種?

有效 無效 可撤銷 三種

親屬關係在婚姻法上的效力有哪些?

親屬之間有如下法律效力:

(l)在婚姻法上的效力。

婚姻法規定,一定的親屬如夫妻、父母和子女間負有互相扶養或撫養、贍養的義務;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父母和子女間有互相繼承財產的權利;對一定範圍內的親屬,如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有禁止結婚的規定。

(2)在刑法上的效力。

對於某些犯罪,刑法上有規定,例如刑法第261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3)在民法上的效力。

父母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根據親屬關係的親疏遠近,在民法上確定法定繼承人的順序和應繼份額等。

(4)在訴訟法上的效力。

在訴訟法中,一定的親屬關係為迴避的原因。比如,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應當迴避。民事訴訟法也有相同的規定。

(5)在勞動法上的效力。

在勞動法上,規定一定的親屬可以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勞動法第73條規定,在勞動者死亡之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此外,對於職工配偶分居兩地,以及父母不與職工住在一起的,還享有探親假的規定。

(6)在國籍法上的效力。

國籍法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是中國人的近親屬的,如願意遵守中國的憲法和法律,可以經申請批准加人中國國籍。同時規定,中國公民是外國人的近親屬的,可以經申請批准退出中國國籍。

合法有效的婚姻,無效的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分別是什麼?

合法有效的婚姻

只要經過登記,同時不屬於無效和被撤銷的婚姻,都合法有效吧。

無效的婚姻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可撤銷的婚姻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相關問題答案
婚姻效力是什麼?
婚姻六甲是什麼意思?
婚姻坎坷是什麼意思?
婚姻走失是什麼意思?
婚姻存續是什麼意思?
婚姻不就是什麼意思?
婚姻做主是什麼意思?
婚姻雙配是什麼意思?
婚姻六沖是什麼意思?
婚姻三合是什麼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