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是什麼???? ?
人民調解是什麼????
民調解定義
人民調解 又稱訴訟外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進行的調解活動。
人民調解委員會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下設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自治組織,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進行工作。
人民調解工作應遵循的原則
①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進行調解。
②必須在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前提下進行調解。
③必須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④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經調解達成的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
人民調解受理民間糾紛的範圍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民間糾紛,包括髮生在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其他社會組織之間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各種糾紛。
公民與公民之間的糾紛,一般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鄰里、同事、居民、村民之間,因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或者發生爭議而引起的糾紛。
公民與法人、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糾紛十分廣泛,例如,農村村民與農村合作組織、經濟組織、鄉鎮企業之間因土地承包、農業產業化服務中的合同,劃分宅基地、財務管理等方面的糾紛。
企業職工與所在企業之間,因企業轉制、租賃、兼併、破產、收購、轉讓,或者因企業拖欠職工工資、醫療費等發生的糾紛。
城市居民與城市市政管理組織、施工單位、企業事業單位等因城市街道市政建設,危改房屋改造等引發的糾紛等等。
人民調解委員會不得受理調解的糾紛
《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第22條規定:
“人民調解委員會不得受理調解下列糾紛:一)法律、法規規定只能由專門機關管轄處理的,或者法律、法規禁止採用民間調解方式解決的;二)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已經受理或者解決的。”
什麼是人民調解的含義
人民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德規範為依據,對民間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勸說,促使他們互相諒解、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活動。
人民調解是什麼,人民調解應該是什麼,人民調解將是什麼
人民調解 ,屬於訴訟外調解的一種。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德規範為依據,對民間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勸說,促使他們互相諒解、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活動。
行政調解是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對屬於國家行政機關職權管轄範圍內的民事糾紛,通過耐心的說服教育,使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互相諒解,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協議,從而合理地、徹底地解決糾紛矛盾。
司法調解亦稱訴訟調解,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項重要的訴訟制度,是當事人雙方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通過處分自己的權益來解決糾紛的一種重要方式。司法調解以當事人之間私權衝突為基礎,以當事人一方的訴訟請求為依據,以司法審判權的介入和審查為特徵,以當事人處分自己的權益為內容,實際上是公權力主導下對私權利的一種處分和讓與。
人民調解具有哪些本質特徵
人民調解的基本特徵:
一是人民性。人民調解是在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民主專政的條件下產生髮展起來的;調解員是經人民群眾選舉或接受聘任,由有一定的政策法律知識的人擔任;調解的民間糾紛是人民內部矛盾;調解的依據是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公德;調解的目的是平息人民群眾之間的紛爭,增強人民內部團結,維護社會穩定,實現群眾自治。
二是民主性。人民調解堅持平等自願的原則,不強行調解;調解運用說服教育、耐心疏導、民主討論、協商的方法。
三是自願性。人民調解必須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四是司法性。人民調解是在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進行的,不是群眾自發的活動,它是有法律規範的訴訟外民間糾紛解決機制。調解委員會在司法行政部門和人民法院的指導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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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司法確認是什麼?
《人民調解法》明確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同時,這部法律首次通過立法確立了對人民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制度,即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閥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是近年來人民調解工作的一項重要制度創新,是運用司法機制對人民調解給予支援的重要保障性措施。
人民調解組織形式有哪些
《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第10條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採用以下形式設立:一、是村民、居民委員會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二是鄉鎮、街道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三是企業事業單位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四、是根據需要設立的區域性、行業性的人民調解委員會。”
村、居(社群)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人民調解組織的基本形式,是開展人民調解工作的基礎,它貼近群眾,有利於及時化解矛盾。
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是適應新形勢下民間糾紛發展的需要而設立的,其主要任務是調解本轄區內村、居(社群)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調解委員會調解不了的疑難、複雜的民間糾紛和跨地區、跨單位的民間糾紛,制止群眾性的械鬥和群體性上訪,防止矛盾激化,維護社會穩定。
企業事業單位人民調解員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實踐證明,它在保障企業改革的進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化解職工在生產生活中的各種矛盾糾紛等方面發揮重要的作用。
區域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指在特定的行政區域、特定的生產、生活地區建立的人民調解組織。例如在行政接邊地區,廠、街接邊地區建立的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集貿市場、經濟開發區、流動人口聚集區建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等。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指行業、社團組織建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如消費者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等。區域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人民調解組織向社會自律性組織發展的有效形式之一,對於發展和完善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人民調解工作具有積極的意義。
什麼是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
人民調解 ,屬於訴訟外調解的一種。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德規範為依據,對民間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勸說,促使他們互相諒解、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活動。
行政調解是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對屬於國家行政機關職權管轄範圍內的民事糾紛,通過耐心的說服教育,使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互相諒解,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協議,從而合理地、徹底地解決糾紛矛盾。
司法調解亦稱訴訟調解,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項重要的訴訟制度,是當事人雙方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通過處分自己的權益來解決糾紛的一種重要方式。司法調解以當事人之間私權衝突為基礎,以當事人一方的訴訟請求為依據,以司法審判權的介入和審查為特徵,以當事人處分自己的權益為內容,實際上是公權力主導下對私權利的一種處分和讓與。
人民調解組織是什麼
鄉鎮司法所、街道社群人民調解委員會都是人民調解組織,是幫助人民解決矛盾糾紛的基層組織。
人民調解中"八有,六統一"內容是什麼?
只有五有、六統一
司法部提出的調委會規範化建設的基本要求。
“五有”是:
(1)有人民調解委員會標識牌;
(2)有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
(3)有糾紛調解、回訪記錄簿;
(4)有糾紛調解的統計臺賬;
(5)有相對固定的調解工作場所即調解室(庭)。
“六統一”是:
標牌、印章、標識、程式、制度、文書統一。
什麼是人民調解?其本質特徵是什麼?
人民調解 又稱訴訟外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德規範為依據,對民間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勸說,促使他們互相諒解、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活動。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民間糾紛,包括髮生在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其他社會組織之間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各種糾紛。
常用的調解方式有:單獨調解、共同調解、直接調解、間接調解、公開調解、非公開調解、聯合調解等。
人民調解的基本特徵:
一是人民性。人民調解是在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民主專政的條件下產生髮展起來的;調解員是經人民群眾選舉或接受聘任,由有一定的政策法律知識穿人擔任;調解的民間糾紛是人民內部矛盾;調解的依據是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公德;調解的目的是平息人民群眾之間的紛爭,增強人民內部團結,維護社會穩定,實現群眾自治。
二是民主性。人民調解堅持平等自願的原則,不強行調解;調解運用說服教育、耐心疏導、民主討論、協商的方法。
三是自願性。人民調解必須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四是司法性。人民調解是在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進行的,不是群眾自發的活動,它是有法律規範的訴訟外民間糾紛解決機制。調解委員會在司法行政部門和人民法院的指導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