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能否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

General 更新 2024-11-21

分公司能否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四條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託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規定,已取得營業執照的分公司是具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的。

不具備法人主體分公司能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嗎?

分公司是總公司下屬的直接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分公司的特徵具體表現為: ①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實際佔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②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後即可成立。 ④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 ⑤分公司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後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分公司雖然沒有獨立的主體資格,但是其實際領取了營業執照,並且從事相關的經營活動,對於普通勞動者而言,可能並不能辨認其主體資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5)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從上述法律的規定來看,分支機構單獨從事的法律行為原則上是有效的,除非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只是其責任最終由總公司承擔。《〈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4條規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託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分公司或者分支機構是否能作為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主要標準在於是否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託可以與勞動雞訂立勞動合同。

與集團公司下的分公司能籤合同嗎

一、分公司簽訂的經濟合同效力、法律後果及產生糾紛後訴訟主體問題1、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A、合同效力:分公司雖然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登記,取得了營業執照,具備了經營經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權範圍內進行,司法實踐中一般不會因為是分公司簽訂的合同而認定無效。當然,為保證合同的履行,在與分公司簽訂合同之時,第三人可以要求加蓋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進行追認。(有人認為:合同簽訂後尚未履行的,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另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的保證合同因無效。B、法律後果:公司法第31條“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但在司法實踐中,第三人選擇由分公司承擔或公司承擔或分公司與公司共同承擔。法理依據:因為分公司(非法人組織)具有一定的團體財產,構成一定的責任能力,但其財產並不完全獨立,其責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級法人承擔補充責任。C、訴訟主體:分公司雖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屬於民事訴訟法上的其他組織,故可以單獨作為原告或被告作為訴訟當事人。在司法實踐中,為便於執行,第三人可以將公司與分公司列為共同被告。2、無營業執照的分公司A、分公司在沒有領取營業執照前從事經營活動是違反公司法的規定的(公司法第29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同時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就所設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設立分公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因此,分公司沒有領取營業執照而從事經營,系非法經營,不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其所簽定的合同依據相關法律(《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當然是無效的。B、法律後果:無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而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則應由設立它的公司承擔,但是與分公司簽定合同的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種情況的,公司可以根據該第三人的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責任。C、訴訟主體:依據民事訴訟法,不屬於其他組織,不能作為訴訟主體。分公司不能作為原告行使民事訴訟權利,須有公司作為原告參與訴訟,行使合同當事人權利。司法實踐中,第三人可選擇將公司作為被告或分公司及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因起訴前並不知道分公司有無營業執照)。二、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效力1、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依據勞動法,中國境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都被視為用人單位,是勞動合同法律關係的主體,同時,勞動法也沒有限定用人單位就一定要是法人,分公司只是在經營範圍和資格上存在限制,但其並沒有限制不能僱傭勞動者,因此,分公司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有效的條件(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主體合格,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就是有效合同。也即分公司可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分公司享有和承擔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的全部權利與義務。2、無營業執照的分公司無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因違反《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依據勞動合同法第26條“因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而無效(事實上是因為用人單位不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但勞動合同的無效,並不影響勞動者的權利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勞動法上的義務,如果勞動者付出勞動的,分公司仍應向勞動者支付報酬,承擔社會保險的義務,如勞動者工傷的,分公司還應承擔《工傷保險條例》中用人單位應承擔的義務。但以上僅限於理論上的分析,在司法實踐中......

分公司是否可以對外簽訂合同

1、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A、合同效力:分公司雖然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登記,取得了營業執照,具備了經營資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權範Χ內進行,司法實踐中一般不會因為是分公司簽訂的合同而認定無效。當然,為保證合同的履行,在與分公司簽訂合同之時,第三人可以要求加蓋公司印章,或在合同δ履行前,要求公司進行追認。(有人認為:合同簽訂後尚δ履行的,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另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的保證合同因無效。B、法律後果:公司法第31條“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但在司法實踐中,第三人選擇由分公司承擔或公司承擔或分公司與公司共同承擔。法理依據:因為分公司(非法人組織)具有一定的團體財產,構成一定的責任能力,但其財產並不完全獨立,其責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級法人承擔補充責任。C、訴訟主體:分公司雖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屬於民事訴訟法上的其他組織,故可以單獨作為原告或被告作為訴訟當事人。在司法實踐中,為便於執行,第三人可以將公司與分公司列為共同被告。2、無營業執照的分公司A、分公司在?有領取營業執照前從事經營活動是Υ反公司法的規定的(公司法第29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同時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就所設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設立分公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因此,分公司?有領取營業執照而從事經營,系非法經營,不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其所簽定的合同依據相關法律(《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Υ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當然是無效的。B、法律後果:無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而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則應由設立它的公司承擔,但是與分公司簽定合同的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種情況的,公司可以根據該第三人的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責任。C、訴訟主體:依據民事訴訟法,不屬於其他組織,不能作為訴訟主體。分公司不能作為原告行使民事訴訟權利,須有公司作為原告參與訴訟,行使合同當事人權利。司法實踐中,第三人可選擇將公司作為被告或分公司及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因起訴前並不知道分公司有無營業執照)。二、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效力1、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依據勞動法,中國境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都被視為用人單λ,是勞動合同法律關係的主體,同時,勞動法也?有限定用人單λ就一定要是法人,分公司只是在經營範Χ和資格上存在限制,但其並?有限制不能僱傭勞動者,因此,分公司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有效的條件(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主體合格,不Υ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就是有效合同。也即分公司可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分公司享有和承擔勞動法上的用人單λ的全部權利與義務。2、無營業執照的分公司無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因Υ反《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依據勞動合同法第26條“因Υ反法律及行政法規”而無效(事實上是因為用人單λ不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但勞動合同的無效,並不影響勞動者的權利和用人單λ應當承擔的勞動法上的義務,如果勞動者付出勞動的,分公司仍應向勞動者支付報酬,承擔社會保險的義務,如勞動者工傷的,分公司還應承擔《工傷保險條例》中用人單λ應承擔的義務。但以上僅限於理論上的分析,在司法實踐中,均由設立分公司的公司承擔勞動法上的用人單λ的......

分公司是否可以簽訂合同

《公司法》第14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分公司,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的管轄,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資格,從根本屬性上來講,其屬於總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分公司雖然沒有獨立的財產和法人資格,但只要分公司經過工商部門的登記後,領取了營業執照,分公司可以作為《民事訴訟法》上的其他組織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根據民訴意見第41條的規定,總公司非依法設立分公司,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還是應當以設立該分公司的總公司為民事訴訟當事人。我們認為,分公司能否對外直接以當事人的身份參加到民事訴訟活動中,實質要以其是否領取了營業執照為要件,因為一旦分公司經過工商部門登記領取了營業執照,其對外便公示了分公司作為一個組織機構可以對外進行經營活動,因此其當然可以作為民事訴訟上的當事人蔘加民事訴訟活動。本文著重闡述經過合法登記、領取了營業執照的分公司是否可以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及其效力以及分公司民事責任承擔的形式。我們認為,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分公司一旦經過工商登記機關登記領取了營業執照,同時也是對外公示了其作為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具有的合法經營權。而合法經營權的具體體現形式就是分公司對外可以以自己名義在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相關的商事活動。總公司設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為了快捷、充分地以分公司的形式對外開展業務,從而達到總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因此,分公司以其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時,基於其合法經營權已經得到法律的認可,分公司對外簽訂合同只需加蓋分公司的印章即可。如果每個合同都必需加蓋總公司的印章,實質上是削弱了分公司實際經營活動中組織機構的合法經營權,與總公司設立登記分公司的目的也就背道而馳了。分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的效力一般情況下,分公司對外以自己名義簽訂的合同,只要在其經營範圍內,或者雖然超出經營範圍但簽訂合同內容不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應當認定該合同為合法有效(具體理由請參閱《公司法》一百問(三)公司對外簽訂合同超出經營範圍是否有效)。針對分公司超出經營範圍對外以自己名義簽訂合同需要指出的一點,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分公司對外提供擔保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我國《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7條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如果法人的書面授權範圍不明,法人的分支機構應當對保證合同約定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分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的責任承擔形式如前所述,分公司作為總公司的分支機構,是可以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的,在簽訂合同後所引起的法律責任具體為:分公司在實際經營中,擁有其實際經營管理的財產,一旦分公司被要求承擔相關民事責任後,應當首先以其實際經營管理的財產進行償付,當其實際經營管理的財產無法清償債務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8條的規定,法院可以裁定總公司為被執行人清償債務,而一旦總公司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總公司其他設立的分公司的財產。值得注意的是,在對上述的財產進行執行的時候,法律上規定對於被承包或租賃的分公司,對於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投入及應得的收益應依法保護。在分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中總公司承擔補充責任時還有這樣一個問題:如果分公司對外簽訂合同的內容超出了總公司賦予其的授權範圍,那麼總公司能否以分公司超出其授權範圍為由......

分公司負責人和總公司籤勞動合同還是和分公司籤勞動合同

聽你說話之後,我覺得是一個總公司對分公司的管控的問題,這個主要還是取決於總公司對你的管控是怎麼樣的,和公司管理體制有關係。

一般來說總公司對分公司管控直接的是作為委派的分公司管理人員,其工資支付由總公司承擔的話,那一般合同是直接和總公司簽署,保險和公積金等也同樣是由總公司統一支付的,這種管控模式一般是應用於總公司直接控股的分公司或直接分設的分支機構。

間接管控的形式是人員由總公司委派參與分公司的運作,但其薪酬支付由分公司承擔,但有區別的是有些公司是勞動合同還是由總公司簽署,一般是總公司為了確保其對該人員的管控,但也有分公司直接承擔保險、公積金等並簽署勞動合同的。這種間接管控的形式一般多見於參股分公司當中。

目前勞動法對問題還沒有非常明確的界定,關鍵還是看公司自己的管理模式問題,建議你可以根據自己的想法和總公司溝通亥申請,還是要結合公司實際來說的。

有興趣可以進一步交流,很高興能幫助你。

勞動合同是和分公司籤的,勞動糾紛主體是總公司還是分公司? 30分

勞動合同的甲方是誰就是誰,也就是你說的分公司。

分公司籤的合同能以自己的名義籤嗎?

一、可以以總公司名義也可以以分公耽名義。領取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可以以自己名義簽訂合同。

二、分公司允許別人掛靠要承擔掛靠人行為的法律責任,分公司的法律責任總公司要承擔。

如果有需要請加QQ:2572519789

分公司可以簽訂勞動合同嗎

分公司如果是取得了獨立營業執照的機構是可以簽訂勞動合同的。

否則必須由總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分公司作為代理人。

分公司可以簽訂合同嗎

一、分公司簽訂的經濟合同效力、法律後果及產生糾紛後訴訟主體問題1、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A、合同效力:分公司雖然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登記,取得了營業執照,具備了經營經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權範圍內進行,司法實踐中一般不會因為是分公司簽訂的合同而認定無效。當然,為保證合同的履行,在與分公司簽訂合同之時,第三人可以要求加蓋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進行追認。(有人認為:合同簽訂後尚未履行的,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另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的保證合同因無效。B、法律後果:公司法第31條“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但在司法實踐中,第三人選擇由分公司承擔或公司承擔或分公司與公司共同承擔。法理依據:因為分公司(非法人組織)具有一定的團體財產,構成一定的責任能力,但其財產並不完全獨立,其責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級法人承擔補充責任。C、訴訟主體:分公司雖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屬於民事訴訟法上的其他組織,故可以單獨作為原告或被告作為訴訟當事人。在司法實踐中,為便於執行,第三人可以將公司與分公司列為共同被告。2、無營業執照的分公司A、分公司在沒有領取營業執照前從事經營活動是違反公司法的規定的(公司法第29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同時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就所設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設立分公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因此,分公司沒有領取營業執照而從事經營,系非法經營,不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其所簽定的合同依據相關法律(《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當然是無效的。B、法律後果:無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而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則應由設立它的公司承擔,但是與分公司簽定合同的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種情況的,公司可以根據該第三人的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責任。C、訴訟主體:依據民事訴訟法,不屬於其他組織,不能作為訴訟主體。分公司不能作為原告行使民事訴訟權利,須有公司作為原告參與訴訟,行使合同當事人權利。司法實踐中,第三人可選擇將公司作為被告或分公司及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因起訴前並不知道分公司有無營業執照)。二、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效力1、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依據勞動法,中國境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都被視為用人單位,是勞動合同法律關係的主體常同時,勞動法也沒有限定用人單位就一定要是法人,分公司只是在經營範圍和資格上存在限制,但其並沒有限制不能僱傭勞動者,因此,分公司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有效的條件(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主體合格,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就是有效合同。也即分公司可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分公司享有和承擔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的全部權利與義務。2、無營業執照的分公司無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因違反《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依據勞動合同法第26條“因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而無效(事實上是因為用人單位不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但勞動合同的無效,並不影響勞動者的權利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勞動法上的義務,如果勞動者付出勞動的,分公司仍應向勞動者支付報酬,承擔社會保險的義務,如勞動者工傷的,分公司還應承擔《工傷保險條例》中用人單位應承擔的義務。但以上僅限於理論上的分析,在司法實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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