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開除和主動辭職有何區別? ?

General 更新 2024-11-24

單位開除和主動辭職有何區別?

最好別自己辭職,如果自己主動辭職了 那就視為主動失業是不能享受失業保險金。

但如果是企業辭退員工,那就需要出具書面材料,如證據不充分的話,必須按照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的標準補償員工。

是被單位開除的話,退工單上寫的是“辭退”,對於以後找工作的話可能會有一點影響,因為沒有一個HR的經理會願意招聘一個被原單位辭退的員工的,不過對於現在用工荒的情況,這點問題也就不是什麼大問題了

失業金的領取要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一、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是是指下列情況: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出名和辭退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以及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致使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已辦理事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金的領取期限是根據失業人員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的,領取期限的最長時間不得超過個月。

被公司開除有什麼不良影響

除了你覺得有點失落以外沒啥事的!大可不必擔心~

開除也沒什麼啊,工紶萬萬千,相信你一定會有自己的一番作為的

開除的話對個人以後的工作有什麼影響

會的,如果是大公司或是比較正規的公司會在你的退工報告上註明你是由於什麼原因才被辭退的,現在還有的公司會讓你上個公司寫個評價之類的,等你在下個公司入職的時候就麻煩了,所以最後你是自己辭職,而不是被公司辭退

被原單位開除對上新單位有什麼影響

1、新單位對重要崗位的人要進行背景調查,會對員工上家工作單位的情況進行了解。

2、如果員工不會做很重要的崗位是沒有什麼影響的。

3、如果員工以後會做比較重要或者比較高的位置,那麼是有一定影響的。只要解釋清楚影響也不打、

被公司開除對以後找工作有影響嗎? 10分

沒有關係,你的崗位又不是什麼高層管理

“被公司開除”對以後找工作有影響嗎?

首先你得看看自己是否與現在的公司簽訂合同!如果簽訂合同,那麼就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固定期限的!這種合同下,就算你曠工估計老闆也不會炒你的!因為一旦他單方面解除合同!就算違約要賠償的,頂多就是扣你工資了!如果不是固定期限的話你現在辭職!他頂多拖一個月,就得放你走!如果不行你得找勞動局調解部門,那樣就能解決工資 也一份不會少的!這個屬於因時間原因辭職,不會對以後工作產生影響的! 具體條例請參照勞動法! www.cau.edu.cn/xgh/FAGUI/guojia/ldf.html

被公司開除對以後有影響麼

如招聘單位知道你是工作失誤被開除,肯定有一定影響,但問題在於招聘時不一定知道,不一定聯什麼網。

被單位開除會有什麼後果

如果是用人單位主動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單位的原因造成勞動者離職的,單位應當視情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或者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需要補償的情形,員工都可以要求給予補償,否則可以去勞動局申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

離職 被開除 有什麼後果麼?

你的檔案有可能在外企,也有可能進入人才交流中心。

開除說的真不好聽,其實在法律上講或檔案記載就是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我認為沒什麼影膽,勞動合同其實是你情我願的事情,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是單方面或雙方協商不會有太大的區別。

另外我不知道外企在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做法上是否遵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曠工多少天開除是否是你們雙方的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或公司規章的有效規定,另外是否書面通知您,如果沒有約定或規定,或者沒有通知您,單方面把您開除,那麼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裁決其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效。

公司員工被辭退和被開除有什麼不一樣?

開除、除名、辭退、辭職、自動離職的區別

開除是對犯錯誤職工作出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形式,它適用於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被判刑併入獄服刑的;(2)二次勞教被登出城市戶口的;(3)留用察看期間表現仍不好的;(4)嚴重犯有《用人單位職工獎懲條例》第11條所列七項錯誤行為之一的。

開除處分的處理時限為: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5個月之內審批完畢。

除名是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係的一種行政處理方式。它不屬於行政處分,是指職工無正當理由曠工超過一定期間,單位依法從職工名冊中除掉其姓名。除名的條件是:(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2)經批評教育無效;(3)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在計算連續曠工時間時,可以把曠工期間的節假日、休息日的天數扣除後計算。在累計曠工時間時,應按自然年度進行計算。除名沒有處理時限規定。

辭退分兩種情況,一是違紀辭退,二是正常辭退。違紀辭退在我國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犯有嚴重錯誤,但不夠開除、除名條件,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決定解除其工作從而終止勞動關係的制度。辭退不是行政處分,是一種行政處理,沒有處理時限的規定。違紀辭退的條件是:(1)職工犯有規定的違紀或錯誤行為;(2)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3)尚不夠開除或除名條件。

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富餘職工的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與職工結束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例如按照《勞動法》第26條、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就屬於正常辭退職工的情況。

辭職是指職工根據勞動法規或勞動合同的規定,提出辭去工作從而解除勞動關係。辭職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自動離職是指職工終止勞動關係時不履行解除手續,擅自出走離崗,或者解除手續沒有辦理完畢而離開單位。自動離職的職工需承擔違約責任,並且擅自錄用自動離職的職工的用人單位,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這裡需要提醒的是,根據有關停薪留職的檔案規定,如果職工要求停薪留職,但未經用人單位批准而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內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用人單位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按自動離職處理是用人單位的行為。按有關行政覆函規定,這裡講的按自動離職處理,是指用人單位應依據《用人單位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對其作出除名處理。為此,因按自動離職處理髮生的爭議,應按除名爭議處理。

www.laborhr.com/flfg/wqfl_show.asp?id=4762

公司解僱?辭退?開除員工?裁員有哪些相同和不同

解僱、辭退、開除員工有共同的特點,即使是用人方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也有些許的不同之處。解僱、辭退兩者根本區別不大,也可以理解為同義。而開除則是具有懲罰、處分的性質,而且要記入勞動檔案中,對個人今後找工作肯定要受比較嚴重的影響。

《勞動法》第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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