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如何辦理有限公司的股權質押手續? ?
現在如何辦理有限公司的股權質押手續?
有限公司的股權質押手續應以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出質,應訂立質權合同外,尚需經工商部門辦理股權出質登記,質權才能生效。
股權質押的法律規範
(一)現行法律、法規對於股權質押的規定
1、現行法律對於質押標的物的規定
《擔保法》 第75條第2項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可以質押”。該法第78條第三款同時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因此,根據《擔保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都可以進行質押。
《物權法》 第226條規定:“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2、股權質押的限制性規定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第5條規定:申請出質登記的股權應當是依法可以轉讓和出質的股權。對於已經被人民法院凍結的股權,在解除凍結之前,不得申請辦理股權出質登記。
《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司股權出質登記暫行辦法》第4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辦理股權出質登記:(一)將股權出質給本公司的;(二)以被人民法院依法凍結的股權出質的;(三)以已經辦理出質登記的股權再次出質的;(四)以有限責任公司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權出質的;
(1)以有限責任公司股權作為質物的限制性規定
《擔保法》第78條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對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公司法》第72條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經其它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因此,如債務人擬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提供質押擔保,質權人應要求債務人及公司提供公司股東同意以相關股權設定質押擔保的股東會決議,避免因股權質押違反公司法關於股份轉讓的規定而無效。此外,經股東同意對外出質的股權,質權實現時,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股權享有優先購買權。
值得注意的是,國有獨資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種特殊形式,《公司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資產轉讓,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辦理審批和財產轉移手續。
根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核定企業國有資本、監管國有資本變動是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因此,國有獨資公司的股權在對股東以外的人出質時,須報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准。
(2)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作為質物的限制性規定
《擔保法解釋》第103條規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股份轉讓的規定”。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公司法》存在以下限制性規定:
①股東大會召開前20日內或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進行記名股票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因此,上述期間不能以股權質押,否則將因不能辦理登記而使質權不生效;
②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並且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此,如果公司成立不到一年,發起人不得用其股份出質;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用於出質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公司股份的25%,並且在離職後半年內不得用其所持有的股權出質。
(3)以上市公司國有股......
股權質押到工商局辦理需要準備些什麼資料
股權質押一般同時簽署“股權質押合同”和“股權轉讓合同”,在條件成就時通過股權轉讓的形式實現質權。股權可以質押給個人,辦理去公司註冊地工商局。一、股權出質登記所需提供資料1.《股權出質登記申請書》(出質人、質權人簽字或蓋章);2.出質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製作要求:載明:“與原件一致”字樣,簽名、捺印;1份;3.出質人所在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無需年檢後)、影印件(由副本原件直接影印所得影印件,加蓋公章;1份);無需組織機構程式碼4.質權人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由副本原件直接影印所得影印件,加蓋公章;1份);帶上原件。無需組織機構程式碼。質權人為個人,提供第2條所述材料。5.共同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要求:(1)粘帖委託代理人身份證影印件,由質權企業、出質人簽名或加蓋騎縫章,無需企業法人簽名授權,1份);(2)載明“與原件一致”,並簽名。7.現場打印出質企業股東出資證明書(1份);8.股權(出質)合同1份;備註:1.“股東出資證明”工商局列印原登記註冊時提交的檔案;2.出質屬於“企業變更登出”專案;3.稽核完畢,列印“股權出質設立登記通知書”,一般無需繳費。二、質押約定的條件成就後,股權轉讓需要提交的材料1、公司原股東會關於轉讓股權的決議2 、股權轉讓協議必須明確:(1)如何轉讓(2)轉讓前的債權債務如何處理3、 公司新股東會決議(1)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2)重新選舉董事、監事人員(如董事發生變化須提供董事會決議選舉董事長,如原董事會成員不變的也須說明原董事會組成人員不變);4、向私營企業或自然人轉讓股權的須提供驗資報告、交割單如屬全民、集體企業及交割合同;5、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IC卡6、新股東身份證原件;7、 股東選舉董事、法定代表人決議;8、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後的公司章程;9、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10、公司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申請報告;11、新股東承諾書;12、新法定代表人照片、簡歷13、原法人攻東的營業執照影印件(加蓋公司公章)14、 新股東身份證明,非當地戶籍的需要暫住證,法人股東需要經工商局簽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15、工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最後建議事前自己或者委託專業人員作必要的盡職調查然後制定相適應的文字較好。
公司股權質押怎麼辦理
股權質押融資從申請立項到資金到賬大約需三週時間,年息一般在12%左右。
質押率方面:權重股質押率為55%左右,中小板質押率為45%左右,ST股票和創業板更低一些,總體在40%到60%之間。國企股權質押需要經過申請備案,上報上級部門,民企質押需要經過股東同意。
股票質押用途需要說明,東興證券經紀業務部負責進行股權融資,可以直接諮詢我,希望滿意。
如何在工商局辦理股權質押手續
1、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影印件;應標明委託代理人的辦理事項、許可權、授權期限;
3、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影印件或者出質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影印件(均需加蓋公司印章);
4、股權質押合同;
5、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覆印件(出質人、質權人屬於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屬於法人的加蓋法人印章,下同);
6、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怎樣辦理股權質押?
論股權質押
一、股權質押的概念
所謂股權質押,簡單而言,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制度的規定,質押以其標的物為標準,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股權質押就屬於權利質押的一種。因設立股權質押而使債權人取得對質押股權的擔保物權,為股權質押。
對在股權上設立擔保物權,許多國家的法律都有規定。如法國《商事公司法》第46條、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第33條均涉及對股份抵押的規定。比較典型的是日本法律的有關規定。日本《有限公司法》第32條規定“得以份額為質權的標的。”日本《商法》第207條又規定“以股份作為質權標的的,須交付股票。可見,日本的公司法對以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所擁有的股權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所擁有的股權為質權標的而設立股權質押分別作了比較明確的規定。
我國公司法對股權質押缺乏規定,但公司法頒佈之前施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允許設立股份抵押。公司法之後出臺的擔保法,才真正確立了我國的質押擔保制度,其中包括關於股權質押的內容。如《擔保法》第75條2項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可以質押,第78條又作了進一步補充。另外,1997年5月28日國家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釋出了《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份變更的若干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經其他各方投資者同意將其股權質押給債權人”。予以特別確認。
在此需要指出,《擔保法》第75條第2項及第78條法條表述頗有不妥之處。首先,“股份”這一概念使用不規範。第78條第3款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可見,《擔保法》該處所用的“股份”,是僅指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份額。對股份這一概念,儘管世界上有些國家,如德國和法國,在其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立法中,均統一使用,即不論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出資還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均稱為“股份”。然而,在這兩個國家,其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資本,也如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分為數額相等的份額”。但在大多數國家,股份這一概念,仍然特指公司有限公司股東的出資。如日本《有限公司法》中稱“股東份額”,日本《商法》股份有限公司一章則稱“股份”。我國《公司法》及我國公司法頒佈以前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有限責任公司規範意見》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規範意見》中,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僅稱“股東出資”或“股東的出資額”,對股份有限公司才稱“股份”,從未混同使用。可見,在我國,“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有概念。《擔保法》對此概念的不規範使用,實為立法技術上的一大缺憾。其次,對“股份”和“股票”兩概念並列使用不妥當。股份,從公司的角度看,是公司資本的成份和公司資本的最小計算單位;從股東的角度來看,是股權存在的基礎和計算股權比例的最小單位。而股票,是指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持有股份的憑證。股份是股票的價值內涵,股票是股份的存在形式,兩者之間的關係,猶如靈魂和軀殼。因而,股份與股票是兩個不同層次上的概念,不應並列使用。我個人認為,上述《擔保法》的兩條文中,對“股份”和“股票”應統一改稱股權為宜,或至少應與公司法相統一。
二、股權質押標的物的分析
股權質押的標的物,就是股權。股權是股東因出資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規則和程式參與公司事務並在公司中享受財產利益的,具有轉讓性的權利。一種權利要成為質押的標的物,必須滿足兩個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財產性,二是具有可轉讓性。股權兼具該兩種屬性,因而,在質押關係中,是一種適格的質。
(一)作為質押標的......
上海股交中心股權質押手續如何辦理
查詢一個公司的股權質押情況,需要持該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和單位介紹信到登記機關進行企業檔案查詢。
股權質押的辦理程式:
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第7條的規定,
1、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
2、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影印件或者出質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影印件(均需加蓋公司印章);
3、質權合同;
4、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覆印件;
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對於這種很難查詢到資訊的平臺都是很沒有安全感的,不像騰訊眾創空間有保證,在選擇這些平臺時要擦亮自己的眼睛,免得被不良商家抓住機會,到時候就得不償失了。現在有很多的平臺,如果沒有各種官方的專業的保證那肯定是有問題的,現在這種平臺又多,一個不小心或者不注意是很容易上當的,線下的更是數不勝數,難免魚龍混雜,建議題主考察清楚再決定。
股權質押要辦哪些手續
需要專業的證券從業資格評估公司來評估價值,
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登記的問題
我國《擔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擔保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以公司股權進行質押區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規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擔保法>
根據上述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經向中介機構(亦可稱之為“與出質人和質權人無利害關係的第三人”)——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後,該股權質押合同才始得生效,而且根據我國《公司法》、《證券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該股權質押的事實一般還應該由出質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社會公眾也可以通過向證券登記機構查詢的方式獲得該股權質押的情況,從而使該股權質押的事實為社會公眾所知悉,進而使該股權質押具有相當的公示力和公信力。這樣,就完全可以起到防止出質人在質押期限內將該股權非法轉讓或者將其重複質押給其他人的情況發生,從而為質權人能夠順利實現質權提供了非常有力的保障。[2]
但以登記作為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仍存在以下問題:
登記是質押合同生效的條件所引發的第一個問題是,這一規定對債權人是很不利的。因為如果質押合同無效,債權人最多隻能要求出質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其債權還是沒有保障。但是如果登記是質權生效的條件而不是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則對債權人就有利多了。因為如果是由於出質人的原因而沒有辦理質押登記或者出質人拒不辦理或協助辦理登記手續,則債權人就可以起訴出質人違約,從而要求出質人承擔違約責任,甚至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出質人協助辦理質押登記手續。這裡涉及到物權變動的一個根本性原則——原因(合同)與結果(物權變動)相分離的原則。我國現行法律對物權變動中的原因與結果的關係似乎應該採取更為科學的嚴加區分的態度。這樣,既有利於債權人保護,也避免滋生糾紛。民法典草案的第296條改正了《擔保法》的這一錯誤,該條明確指出:“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時起設立。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權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簿之時起設立。”因此,登記是質權生效的條件而不是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加強了對債權人的保護。
目前在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的實踐中存在的另一個問題是,股權質押登記的渠道不暢。在現階段,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並非所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都可以辦理質押登記。根據《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綜合類證券公司可以以其自營的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和證券投資基金券辦理質押貸款登記,自然人及綜合類證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幣普通股票尚不能辦理質押登記。但是質押是質權人與出質人協商的結果,如果自然人及綜合類證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幣普通股股票出質,債權人也接受了這種出質,根據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則,這種質押合同應當是有效的。但是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應當經過證券登記機構登記後,質權才能成立。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是法定的也是唯一的辦理上市證券登記業務的機構,如果它不辦理這樣的質押登記,無異於堵塞了訂立質押合同的雙方辦理質押登記的唯一渠道。這樣就造成了一個兩難的局面,一方面法規要求質權必需登記才能設立,另一方面,法規又不允許唯一的法定機構辦理登記,這無疑是十分荒謬的。這樣的結果違背了同股同權的法律原則,也阻礙經濟的發展與市場的穩定。因此,無論是A股還是B股,......
股權質押是否只能在工商登記的工商局辦理
是的,正規流程只能在工商局進行辦理。(以下附相關材料要求)
至股權所在公司的登記機關辦理股權出質設立登記,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出質人和質權人簽名(自然人)或蓋章(單位)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
2、出質人和質權人簽名(自然人)或蓋章(單位)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3、出質人、質權人及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主體資格證明覆印件;為企業的,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影印件;為社會團體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影印件;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影印件;為工會的,提交工會法人證書影印件;為基金會法人的,提交基金會法人證書復印件;(上述影印件,加蓋證書持有人公章)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證影印件(由本人簽名)。
4、出質人在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持股證明(應顯示持股數額,由出質股權所在公司加蓋公章);可以是以下形式中的任意一種:
(1)出質股權所在公司出具的股東名冊;
(2)出質股權所在公司出具的股東持股證明或出資證明書;
(3)公司登記機關對股權所在公司股東名冊的查詢單(僅針對有限公司):
(4)股票(僅針對股份公司)。
5、股權質押書面合同;
6、股權出質記載於出質人持股的公司股東名冊的證明檔案(出質股權所在公司蓋章,可與出質人持股證明合併提交)。
7、股東會決議
8、以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權出質的,提交經原公司設立審批機關批准的檔案;以上各項未註明提交影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影印件的,除有特別說明外,應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由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簽字。
9、查檔案(查公司章程、股東出資情況)
股權質押需要什麼資料
股權質押一般同時簽署“股權質押合同”和“股權轉讓合同”,在條件成就時通過股權轉讓的形式實現質權。 股權可以質押給個人,辦理去公司註冊地工商局。 一、股權出質登記所需提供資料 1.《股權出質登記申請書》(出質人、質權人簽字或蓋章); 2.出質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 製作要求:載明:“與原件一致”字樣,簽名、捺印;1份; 3.出質人所在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無需年檢後)、影印件(由副本原件直接影印所得影印件,加蓋公章;1份);無需組織機構程式碼 4.質權人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由副本原件直接影印所得影印件,加蓋公章;1份);帶上原件。無需組織機構程式碼。質權人為個人,提供第2條所述材料。 5.共同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 要求:(1)粘帖委託代理人身份證影印件,由質權企業、出質人簽名或加蓋騎縫章,無需企業法人簽名授權,1份);(2)載明“與原件一致”,並簽名。 7.現場打印出質企業股東出資證明書(1份); 8.股權(出質)合同1份; 備註: 1.“股東出資證明”工商局列印原登記註冊時提交的檔案; 2.出質屬於“企業變更登出”專案; 3.稽核完畢,列印“股權出質設立登記通知書”,一般無需繳費。 二、質押約定的條件成就後,股權轉讓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公司原股東會關於轉讓股權的決議 2 、股權轉讓協議必須明確: (1)如何轉讓 (2)轉讓前的債權債務如何處理 3、 公司新股東會決議 (1)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2)重新選舉董事、監事人員(如董事發生變化須提供董事會決議選舉董事長,如原董事會成員不變的也須說明原董事會組成人員不變); 4、向私營企業或自然人轉讓股權的須提供驗資報告、交割單如屬全民、集體企業及交割合同; 5、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IC卡 6、新股東身份證原件; 7、 股東選舉董事、法定代表人決議; 8、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後的公司章程; 9、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10、公司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申請報告; 11、新股東承諾書; 12、新法定代表人照片、簡歷 13、原法人股東的營業執照影印件(加蓋公司公章) 14、 新股東身份證明,非當地戶籍的需要暫住證,法人股東需要經工商局簽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15、工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最後建議事前自己或者委託專業人員作必要的盡職調查然後制定相適應的文字較好。
辦理股權質押有哪些手續
1、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影印件;應標明委託代理人的辦理事項、許可權、授權期限;
3、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影印件或者出質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影印件(均需加蓋公司印章);
4、股權質押合同;
5、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覆印件(出質人、質權人屬於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屬於法人的加蓋法人印章,下同);
6、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