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制度包括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11-18

社會救助包括哪些內容?

社會救助內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經常性的社會救助工作。主要是包括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農村特困戶生活救助以及城鄉醫療救助等專項救助。第二,緊急救助制度。緊急救助主要是指發生自然災害情況下的對災民的緊急救助和應急救助行動。也包括對災民延續一段困難生活的救助和民房倒房重建與修復工作的救助。第三,臨時性的救助。臨時性救助主要是指對低收入人群的救助工作和對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包括流浪兒童的救助。第四,支持倡導開展社會互助活動。通過支持慈善事業的發展,培育和發展公益性的民間組織,以及倡導開展群眾之間經常性的互助互濟活動,來達到社會互助,對困難群眾起到幫扶作用。

社會救助具體內容包括哪些

社會救助內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經常性的社會救助工作。主要是包括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農村特困戶生活救助以及城鄉醫療救助等專項救助。第二,緊急救助制度。緊急救助主要是指發生自然災害情況下的對災民的緊急救助和應急救助行動。也包括對災民延續一段困難生活的救助和民房倒房重建與修復工作的救助。第三,臨時性的救助。臨時性救助主要是指對低收入人群的救助工作和對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包括流浪兒童的救助。第四,支持倡導開展社會互助活動。通過支持慈善事業的發展,培育和發展公益性的民間組織,以及倡導開展群眾之間經常性的互助互濟活動,來達到社會互助,對困難群眾起到幫扶作用。

中國目前的社會救助體系包括哪幾項制度

搶災救災相關制度;扶貧開發和農村 救濟的相關制度;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失業、養老等生存保障保險制度;針對特殊對象的救助制度;助學、醫療等救補制度;善款募集反哺社會相關制度等

社會救助的八大內容

社會救助包括的內容主要有:

1、最低生活保障

國家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2、特困人員供養

國家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給予特困人員供養。

3、受災人員救助

國家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制度,對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災害嚴重影響的人員,提供生活救助。

4、醫療救助

可以申請相關醫療救助人員包括: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

(2)特困供養人員;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5、教育救助

(1)國家對在義務教育階段就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給予教育救助。

(2)對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就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以及不能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兒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教育救助。

6、住房救助

國家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給予住房救助。

7、就業救助

國家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並處於失業狀態的成員,通過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培訓補貼、費用減免、公益性崗位安置等辦法,給予就業救助。

8、臨時救助

國家對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給予臨時救助。

《社會救助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第四章 受災人員救助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制度,對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災害嚴重影響的人員,提供生活救助。

自然災害救助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

第二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佈等情況,設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庫,保障自然災害發生後救助物資的緊急供應。

第二十二條 自然災害發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根據情況緊急疏散、轉移、安置受災人員,及時為受災人員提供必要的食品、飲用水、衣被、取暖、臨時住所、醫療防疫等應急救助。

第二十三條 災情穩定後,受災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評估、核定併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第二十四條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對住房損毀嚴重的受災人員進行過渡性安置。

第二十五條 自然災害危險消除後,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門應當及時核實本行政區域內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並給予資金、物資等救助。

第二十六條 自然災害發生後,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為因當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1-2]

第五章 醫療救助

第二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醫療救助制度,保障醫療救助對象獲得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第二十八條 下列人員可以申請相關醫療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

(二)特困供養人員;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第二十九條 醫療救助採取下列方式:

(一)對救助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貼;

(二)對救助對象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支付後,個人及其家庭難以承擔的符合規定的基本醫療自負費用,給予補助。

醫療救助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醫療救助資金情況確定、公佈。

第三十條 申請醫療救助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審核、公示後,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特困供養人員的醫療救助,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直接辦理。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相銜接的醫療費用結算機制,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便捷服務。

第三十二條 國家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對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無力支付急救費用的急重危傷病患者給予救助。符合規定的急救費用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支付。

疾病應急救助制度應當與其他醫療保障制度相銜接。[1-2]

第六章 教育救助

第三十三條 國家對在義務教育階段就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給予教育救助。

對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就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以及不能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兒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教育救助。

第三十四條 教育救助根據不同教育階段需求,採取減免相關費用、發放助學金、給予生活補助、安排勤工助學等方式實施,保障教育救助對象基本學習、生活需求。

第三十五條 教育救助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教育救助對象的基本學習、生活需求確定、公佈。

第三十六條 申請教育救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就讀學校提出,按規定程序審核、確認後,由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1-2]

第七章 住房救助

第三十七條 國家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給予住房救助。

第三十八條 住房救助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農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實施。

第三十九條 住房困難標準和救助......

我國的社會救助對象主要有哪些

它對於調整資源配置,實現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穩定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社會救助是最低層次的社會保障,保障最低生活,是社會保障體系的最低目標、最低綱領。社會救助是由政府對生活在社會低層的人給予救助,雪中送炭,使人能活下去。

社會救濟是指國家和社會對因各種原因無法維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公民給予無償救助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救助的對象有三類:

一是無依無靠、沒有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主要包括孤兒、殘疾人以及沒有參加社會保險且無子女的老人;

二是有收入來源,但生活水平低於法定最低標準的人;

三是有勞動能力、有收入來源,但由於意外的自然災害或社會災害,而使生活一時無法維持的人。社會救濟是基礎的、最低層次的社會保障,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確定了特困人員供養內容包括哪些

第十五條 特困人員供養的內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條件;   (二)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療;   (四)辦理喪葬事宜。   特困人員供養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確定、公佈。   特困人員供養應當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銜接。

什麼是社會救助範圍和救助標準是什麼意思,定義

答:社會救助的範圍分為兩部分:一是急難、災害救助。這是暫時的、應急的,被救助者並非都是低收入者。如果接受救助後,被救助者仍面臨困難無法解決,就將被當地部門依法納入低收入貧困群體,接受長期救助。二是一般性的救助,它包括家庭補助、收容安置、傷殘病療補助、失業救助等,通常又分為貧困地區和貧困戶的救助。  各國社會救助的標準有較大的差異。這主要取決於一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的生活水平。一般說來,接受社會救助的社會成員大部分屬於社會貧困群體。現在,國際社會基本上都能接受了貧困是指國民個人的收入無法滿足該國居民所能接受的最低標準生活需求的概念。按照國際慣例,衡量貧困狀況的標誌是貧困線,或稱為最低生活保障線。貧困有絕對貧困和相對貧困之分,絕對貧困是指低於當地居民必需的最低標準的生活狀態。一般缺乏維持生存所需的基本物質條件,即衣食主行等基本物質條件不能得到滿足。處於絕對貧困狀態的人多數是老、傷、病、殘、孤、寡、獨以及長期無工可做的失業者。相對貧困指對於社會平均生活水平而言存在較大差距的貧困。即一個人、一個家庭或一個群體的生活水平比其他所在社區的中等生活水平低,並且經常缺乏某些必要的生活資料或服務設施。其主要表現是貧困者的生活屬於最低水平,即勉強度日,不能享受所謂象樣的生活和現代社會所具有的基本要求。一般說來,衡量公民是否貧困,多數國家是以絕對貧困線為標準的,即最低生活保障線。  一定時期內社會貧困線或最低生活保障線,由政府在家庭經濟情況調查和其他調查 基礎上加以確定和頒佈。或者以當地居民生存必需的最低生活開支來表示,或者用與當地中等收入水平的一定來表示。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頒佈實施有哪些意義

2014年2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9號公佈《社會救助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臨時救助、社會力量參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13章70條,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辦法》頒佈施行,是促進社會公平、增進人民福祉的莊嚴承諾。我國《憲法》規定,人民群眾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社會救助承擔著依法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權益,把黨和政府的溫暖送到困難群眾手中,使改革發展成果公平惠及全體人民的神聖職責和光榮使命。《辦法》將社會救助上升為根本性、穩定性的法律制度,以行政法規的形式編織兜住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的安全網,落實了黨為人民服務的執政理念,落實了公民獲得物質幫助權的憲法權利,是黨和政府對促進社會公平、增進人民福祉的莊嚴承諾。 《辦法》頒佈施行,是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客觀要求。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化進程的深入,社會救助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時,還存在著保障不完善、體系不完整、制度“碎片化”等問題,與建設法治政府、嚴格依法行政的要求不相適應,需要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予以解決。《辦法》總結新經驗、確認新成果,把成熟的改革經驗上升為法規制度,用法規形式鞏固改革成果,使各項社會救助有法可依,實現了社會救助權利法定、責任法定、程序法定,為履行救助職責、規範救助行為提供了法制遵循。《辦法》是社會救助領域統領性、支架性法規,具有基礎性和全局性作用,為提升社會救助工作法治化水平、釋放社會救助制度改革紅利奠定了堅實基礎。 《辦法》頒佈施行,是社會救助託底線、救急難、可持續的重大舉措。《辦法》對社會救助進行全面規範,將事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的各項託底制度,統一到一部行政法規之中,使之既各有側重,又相互銜接,兼顧群眾困難的各個方面,覆蓋群眾關切的各個領域,構建了完整嚴密的安全網。《辦法》在資源配置上堅持統籌優化,在程序安排上保障“求助有門”、受助及時,努力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存權利和人格尊嚴,避免陷入生存窘境,防止發生衝擊社會道德和心理底線的悲劇事件,也讓人民群眾消除後顧之憂,安心創業就業,對於推進市場化改革,促進社會公正,讓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具有重要意義。

以下哪一項不屬於社會救助制度的內容

社會救助制度指國家和社會通過立法,在公民不能維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時,由國家和社會按照法定的標準向其提供滿足最低生活需求的資金和實物救助的社會保障制度。

社會救助內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經常性的社會救助工作。主要是包括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農村特困戶生活救助以及城鄉醫療救助等專項救助。

第二,緊急救助制度。緊急救助主要是指發生自然災害情況下的對災民的緊急救助和應急救助行動。也包括對災民延續一段困難生活的救助和民房倒房重建與修復工作的救助。

第三,臨時性的救助。臨時性救助主要是指對低收入人群的救助工作和對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包括流浪兒童的救助。

第四,支持倡導開展社會互助活動。通過支持慈善事業的發展,培育和發展公益性的民間組織,以及倡導開展群眾之間經常性的互助互濟活動,來達到社會互助,對困難群眾起到幫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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