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公所是誰的派出機關?

General 更新 2022年9月13日

區公所是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用於管理縣(自治縣)下轄的區,我國大陸地區現僅存有2個區公所,分別是河北省張家口市涿鹿縣的趙家蓬區公所和新疆喀什地區澤普縣的奎依巴格區公所。

區公所是誰的派出機關


區公所最初是為地方自治團體,民國初年,縣以下機構一般均稱“地方自治團體”,只設一級組織,袁世凱於1914年下令停辦地方自治而結束。

但有些省仍自行規定了縣以下的基層制度,如山西的區、村兩級制,縣以下設區,置區公所,為縣政府的輔助機關,這是後來全國在縣以下設區的開始。

新中國成立後,區公所為縣或市政府的派出機關,其行政地位介於縣和鄉鎮之間,絕大部分的縣將其行政區域劃分為若干個“區”,大縣有時超過10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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