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虛假債務的表現是什麼,法院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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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案件中虛假債務的表現

(一)債權人往往是債務人的親友。製造虛假債務的當事人也害怕虛假債務纏身,為防止弄假成真,弄巧成拙,與當事人串通的第三人,非親即友,絕對不會是普通合作伙伴;

(二)該類債務沒有書面借據或欠條,往往都是口頭約定,問其為何不打借條或欠條,皆稱“講誠信”。筆者認為是大家信任高科技,認為現有的鑑定技術可以鑑定出簽字的時間,當事人不想作繭自縛;

(三)如果是民間借貸債務,債權人對借款用途不清楚,債務人不能準確說明借款用途,因為虛假的陳述難以自圓其說,當事人不會畫蛇添足;如果是合同之債,該筆合同所負債務一定是舉債一方當事人虧本經營。

(四)借款金額較少,因為大額的借款難以說明其用途,小額借款可以以生活或急用予以搪塞。

二、法院關於虛假債務的處理

(一)通知債權人到庭接受詢問,首先明確告知其偽造證據,作虛假陳述的後果,並加以法律釋明,給其震懾力;其次要求其詳細陳述債務形成過程,並從邏輯次序上詳細加以詢問;另外對於債權人談及的其他人,應作詳細記錄,以便庭後調查。

(二)告知舉債一方當事人如提供虛假債務後的法律後果,要求其陳述舉債的原因與過程,通過詳細的記錄,細緻辨別該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並不斷的與債權人的陳述進行比較,如果與債權人的陳述發生重大分歧,應要求當事人予以解釋,如不能作出明確解釋,就不能將該筆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三)對於存有可疑債務,債權人又不能到庭接受詢問的案件,因離婚案件涉及身份關係,不宜追加債權人為第三人蔘加訴訟,應在離婚訴訟中暫不處理該筆債務,並告知當事人可待權利人主張權利時一併處理。

(四)對個人債務和夫妻共同債務的區分進行法律釋明,引導另一方當事人積極尋找證據,證實債務存在的不合理性,如對家庭收入與支出的詳細梳理,可以發現民間借貸債務不存在的可能性;或者引導當事人舉證該筆債務為個人債務,舉債一方並未用於家庭支出,而是用於個人揮霍。

總之,隨著大家法律知識的提高,離婚訴訟中製造虛假債務的現象越來越嚴重,造假的技術也越來越隱蔽,法官應在該類案件的處理中,做到能動司法,保證婚姻雙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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