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怎麼分,夫妻一方精神損失費是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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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共同財產怎麼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夫妻一方精神損失費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不是。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 所謂精神損失費,也叫精神損害賠償,是指公民因人格權受到不法侵害而導致精神痛苦,侵權人給與受害人一定的經濟補償予以撫慰。然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的精神損失費是共同財產還是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姻法》對此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我國《婚姻法》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精神損失費是公民的人格權受到侵害而得到的賠償,即使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我們可以參照此條款第二項的精神,宜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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