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財產糾紛如何起訴,同居分手財產怎樣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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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居財產糾紛如何起訴

人民法院審理解除同居關係案件,除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以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對於涉及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作出的規定。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為,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解除這一同居關係,人民法院當然應當受理,並依法解除同居關係;至於男女雙方均無配偶的同居關係,因這種關係不是法律保護的社會關係,當事人如果起訴僅僅要求解除同居關係,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提起訴訟的,屬於法律調整的民事法律關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平等地保護子女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司法解釋還對審理無效婚姻案件的情況進一步予以明確。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係分別受理了請求宣告婚姻無效和請求離婚的不同案件時,應當先對無效婚姻案件進行審理,而離婚案件的審理則應當在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後進行。

另外,司法解釋規定,無效婚姻關係當事人死亡後一年內,生存一方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同居分手財產怎樣分割

同居是遊離在現行法律邊緣上的,因而它受法律保護的成分是極為有限的。兩人之間一旦發生變故,這種關係就會變得非常脆弱,而凸現出的法律問題,就有可能顯得不近人情,難以讓人接受。其中最突出的就表現在財產的分割上。

同居者分割財產時,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的步驟進行:

第一步,對全部財產進行清點和估算。

先確定哪些是屬於私人財產,哪些是屬於共同財產。然後估算出共同財產的價值,並經雙方認可。

第二步,確認每一項財產的產權,即搞清每一項財產應該屬於誰。

為了共同生活,以及在開始共同生活後,雙方會共同購置或擁有一些財產。最常見的有傢俱、家用電器、房產、汽車、銀行存款、股票、期貨、債券、藝術品、古董、名貴寵物和花卉等。在共同購置這些財產時,如果雙方當時沒有做任何約定,從理論上講,應該這樣確認產權:以誰的名義登記、落戶的,產權就歸誰(如房產、汽車、銀行存款、藝術品、古董等)。如果不需要登記的,原則上由誰購買、使用、照顧、保管就歸誰。如果是雙方共同購買、使用或照顧、保管,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如家用電器、傢俱、寵物等),則應通過協商,決定由一方完整地獲得該財產,而另一方則獲得相應的價值補償(可以是現金,也可以是債權、股權、期權、其他財產的所有權、實物等)。不適用上述原則的,則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三步,對財產進行合理的分割。

假若財產產權所反映的狀態,並非為合理或真實的狀態,雙方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對產權進行合理的調整和分割。

其實,解決糾紛的最好辦法,就是避免出現糾紛。

如果在同居開始時,雙方就對財產的所有權進行約定,很多日後的糾紛就可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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