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的憲法對勞動保護有哪些規定?答:1982年五屆人大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2條規定“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第43條規定“十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第48條規定“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是何時頒佈實施的?答:是1997年11月l口頒佈,1998年3月1日起施行。3、《建築法》立法的目的是什麼?答:目的是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擴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傘,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4、構成《建築法》的基本內容是什麼?答:基本內容是建築市場、安全、質量。5、《建築法》規定了建築安全生產應建立健全哪幾項制度?答:(1)安全生產責任制度;(2)安全生產群防群治制度;(3)安全生產培訓制度。6、《建築法》規定了在建築施工企業和作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主要在哪些?答:(1)應當遵守有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建築行業安全規章、規程;(2)不得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業。7、《建築法》關於“建築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的規定具有哪些含義?答:(1)建築施工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是強制性;(2)意外傷害保險的投保人是建築施工企業;(3)意外傷害的被保險人是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4)保險費應當由建築施上企業支付。8、《建築法》規定了勞動者具有哪幾項權利?答:作業人員有權對影響人身健康的作業程序和作業條件:提出改進意見,有權獲得安全生產所需防護用品。作業人員對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9、《建築法》規定了房屋拆除應由誰承擔?答:應山具備保證安全條僕的建築施工單位承擔。10、《建築法》關於建築施工企業對事故隱患未採取整改措施應予以哪些行政處罰?答:(1)責令改正;(2)罰款;(3)責令停業整頓;(4)降低資質等級;(5)吊銷資質證書。1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於何時通過和施行?答: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1994年7月5日通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4.條規定是什麼?答: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F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5條規定是什麼?答: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後,對事故隱患仍不採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布期徒刑。1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6條規定是什麼?答: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7條規定是什麼?答: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6、《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是哪年哪月哪日頒佈施行的?答:2001年4月21日。17、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對發生哪些特大安全事故的防範、發生負責?答:對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範、發生負責:(1)特大火災事故;(2)特大交通安全事故;(3)特大建築質量安全事故;(4)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學危險品特大安全事故;(5)煤礦和其他礦山特大安全事故;(6)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特大安全事故;(7)其它特大安全事故。18、省政府第66號令規定:政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履行什麼職責?答:(1)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防範特大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會議,由政府主要領導人或者政府主要領導人委託政府分管領導人召集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蔘加,分析、佈置、督促、檢查本地區防範特大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會議應當作出決定並形成紀要,會議確定的各項防範措施必須嚴格實施;(2)實行安全日標管理責任制,明確各級領導和有關人員的安全責任,並作為考核有關領導政績的重要依據;(3)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本地區容易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單位、場所和設備、設施進行嚴格管理和重點檢查;(4)制定本地區重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應急處理預案須經主要領導人簽署後報上—級政府備案。(5)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規定第三條所列樸類重大安全小故的隱患進行查處;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排除前或者排除巾,無法保證安全的,可以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並向上一級政府報告。法律、法規的查處機關另有規定,依照規定。(6)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後,有關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現場並組織救助和善後處理工作。同時迅速向上一級政府報告。19、省政府第66號令對違反規定第六條第四項“依法對涉及安全生產事項負責行政審批的政府部門或機構”的處罰有何規定?答:負責行政市批的政府部門或機構違反規定第六條第四項,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予以批准,發現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不予取締,不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對政府部門或者機構正職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20、1989年9月30日建設部令第3號發佈的《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如何對重大事故進行分類,分為哪幾個等級?答:(1)具備下列事故條件之一者為一級重大事故,a死亡30人以上,b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2)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二級重大事故:a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b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3)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三級重大事故:9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b重傷20人以上;c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4)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凹級重大事故:a死亡2人以下,b重傷3人以上,19人以下;c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21、《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是根據哪些法律法規制定的?實施的意義?答:(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的。(2)實施意義:加強:[程建沒強制性標準實施的監督工作,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