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個人按揭購房,婚後共同還貸,離婚房屋怎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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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個人按揭購房,婚後共同還貸,離婚房屋怎麼分?

婚前一方已經支付了首付,且按期支付了一段時間的月供,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繼續支付月供,直至還完貸款,這時夫妻雙方要離婚,怎麼分割這個房產呢?

有些律師認為,房屋屬於婚前按揭的那方,但對於婚後用共同財產還貸的那部分款項,應該算作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還有,對於房屋增加的價值,也應該算作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我覺得這個觀點值得商榷。

這樣的觀點是沒有分清債權和物權的概念,也沒有搞清增值和收益的區別。具體闡述如下:

婚前一方按揭購房,支付了首付,這時候,他就擁有了這套房屋的所有權了。因為所謂按揭購房,就是購房者從銀行借款,用於支付房價,而且,是一次性將房價款結清了,房屋完全歸購房人了。下來是,房屋又作為抵押物抵押給銀行了,用於購房人(也就是借款人)履行歸還借款義務的擔保。現在,購房者已經和房地產開發商沒有關係了,房屋完全屬於購房者了,購房者所欠的只是銀行的貸款而已,就其欠款來說,這和生意賠了欠人錢是一樣的,雖然原因不同,但他所負的義務一樣,就是個人債務,要歸還的。

在這個個人債務還沒有還清的情況下,這個債務人結婚了,又用婚後的收入(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婚後一方或者雙方的工資等收入都是共同財產)繼續還賬。雖然這個帳,是購房借錢形成的,但是現在它僅僅是個債務而已,和房屋沒有關係,房屋的帳是完全結清了的,這是銀行的帳。

按道理講,個人婚前的債務,用個人的收入去還才合理。但是,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夫妻婚後幾乎所有收入都是共同收入,哪怕那個購房者繼續用自己的工資支付月供,也是在用共同財產還個人的婚前債務。如果離婚,另一方提出這個債務問題,認為不應該用共同財產歸還個人債務,考慮到公平原則,由這個曾經購房欠款的一方,補償另一方在共同財產方面的損失,是合法合理的。這個損失,也就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支付銀行月供所有數額的一半。但是,這個補償損失,並不是分割房屋的性質,因為房屋本來就是完全的屬於購房者這一方的。另一方只擁有要求補償自己用共同財產償還個人債務的損失,對房屋,其沒有任何權利的,也就是說其對房屋沒有任何物權的。

至於說到,這個房屋增值了,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增值的這一部分,是雙方或者一方經營的收益,應該作為共同財產分割,更是不妥的了。首先,如上所述,另一方對於房屋根本沒有任何物權,其不是房屋的共有人,房屋的增值與否,根本和他(她)沒有關係。這是最根本的理由。其次,購買房屋,並不是一項經營活動(當然除非是不用於自住用於炒房,這不在本文的討論範圍),明顯是一項消費活動,是在購置生活資料。最後,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理由,是房屋當前的增值,並不是收益。所謂收益,是由於某種經營活動,已經獲得的財產。而房屋的增值,在購房者沒有打算賣房,或者根本沒有出售的情況下,只是一種價值的估量,是一種理論的價值,並不是現實獲得的財產。如果這樣算,那麼,遇到市場不好,房屋縮水,是不是要另一方彌補房屋價值的虧損呢。

總之,我的觀點是,婚前按揭購房,房屋的物權是屬於購房者的,就算在婚後,用共同財產歸還了部分借貸,但另一方並不取得對這個房屋的物權,更談不上分割房屋或者所謂增值了,因為,房屋的帳已經結清,房屋的權利已經全部取得了,還貸,只是清償銀行債務的行為,跟房屋的產權,物權已經沒有關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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