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況下會構成放火罪??

在哪些情況下會構成放火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重慶刑事律師網作為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旗下網站,有著上千起刑事案例,對各類刑事案件的辯護有著十分豐富的經驗。

在哪些情況下會構成放火罪?

工具/原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重慶刑事律師網專題

方法/步驟

放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謂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財物燃燒的行為。放火的行為方式,可以是作為,即用各種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財物點燃;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災發生的義務,放任火災的發生。例如,某電氣維修工人,發現其負責維護的電氣裝置已經損壞,可能引起火災,而他不加維修,放任火災的發生。這就是以不作為的方式實施的放火行為。

以作為方式實施的放火行為,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要有火種;二是要有目的物,即要燒燬的物件物;三是要讓火種與目的物接觸。在這三個條件已經具備的情況下,行為人使火種開始起火,就是放火行為的實行;目的物一旦著火,即使將火種撤離或者撲滅,目的物仍可獨立繼續燃燒,放火行為就被視為實行終了。

以不作為的方式實施的放火罪,行為人必須負有防止火災發生的特定義務,而且能夠履行這種特定義務而不履行,以致發生火災。其特點,一是行為人必須是負有特定作為義務的人;二是根據主客觀條件,行為人有能力履行這種特定的作為義務;三是行為人客觀上必須有不履行這種特定作為義務的事實。從義務的來源看,一是法律所規定的義務,二是職務或業務上所要求的義務,如油區防火員就負有消除火災隱患,防止火災發生的義務;三是行為人的先前行為所引起的義務,如行為人隨手把菸頭丟在窗簾上,引起窗簾著火,行為人就負有撲滅窗簾著火燃燒的義務。從司法實踐來看,行為人的特定義務,主要是後兩種情況。

有些放火案件,從表面上看,是燃燒衣物、傢俱、農具等價值較小的財物,實際上是以衣服、傢俱、農具等作為引火物,意圖通過燃燒衣物、傢俱、農具等引起上述重大公私財物的燃燒。這種情況應以放火罪論處。因此,在認定放火罪時,要注意發火物、引火物和目的物即放火行為的侵害物件的區分。

放火行為必須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雖然實施了放火行為,但從放火焚燒的物件、時間、地點、環境等方面考察,確實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性,不構成放火罪。如果情節嚴重,需要刑罰處罰的,構成什麼罪就定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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