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鑑定結論?

鑑定結論是指在訴訟中運用專門知識或技能,對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分析、科學判斷後,所出具的結論性意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

步驟 方法

鑑定結論由具有專業背景知識的人員進行鑑定,並簽名蓋章。而交通事故認定書由公安交管部門根據現場調查結果做出。根據《刑訴法》、《交通事故處理程式》相關規定,交通事故有公安機關交管部門進行處理,檢驗、鑑定人員由具有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做出檢驗、鑑定結論。

鑑定結論只回答技術問題,而交通事故認定書主要針對事故當事人是否存在違章行為、以及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是否存在關聯性等事實,由具有專業交通知識的專業人員進行判斷認定。所以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專門解決專業性的事實問題,而不是一般的事實認定問題。

鑑定結論不回答法律問題。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只涉及事故的基本事實情況、事故成因分析以及當事人的責任大小。根據《交通事故處理規定》第48條的規定:(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鑑定結論雖然因具有專業性而獲得預定的證明力,但由於主客觀原因的影響和限制,不排除出錯的可能,所以還需要對其進行驗證。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公安交管部門出具的行政性文書,雖然具有一定的權威性,但事故當事人對其有異議的,仍然可以通過申請複核、訴訟等途徑救濟,質疑其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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