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境內機構經常專案外匯賬戶餘額之和連續超過其經常專案外匯賬戶限額達到90日的,境內機構應按規定對超限額部分辦理結匯手續。
2.對於境內機構經常專案外匯賬戶餘額超過其經常專案外匯賬戶限額的,主要由其註冊地外匯局應負責通知開戶金融機構按規定辦理結匯,對於有異地開戶的境內機構,其開戶地外匯局應協助註冊地外匯局督辦。
3.開戶金融機構須在90日期滿之後的5個工作日內,通知該境內機構併為境內機構辦理超限額部分外匯資金結匯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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