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產品標準備案。
二、設定事項的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
(三)《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1990年國家技術監督局13號令)。
(四) XX省企業產品標準管理辦法(XX省質監局2009第16號公告)
三、週期
申報資料齊全且符合備案規定的,於5~7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申報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備案規定的,受理備案部門應將資料退回企業,並給出書面意見。
四、辦理條件
(一)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產品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企業標準須報相關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企業標準由企業組織起草,也可委託標準化中介機構幫助起草。
(二)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國家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
(三)凡 XX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以銷售為目的而生產的產品,其企業標準應到各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進行備案;
(四)國家、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註冊的企業,企業標準報省質監局標準化處備案;
(五)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註冊的企業,企業標準報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 (六)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註冊的企業,企業標準報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
五、備案材料:
企業辦理企業標準備案時,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企業產品標準備案/複審備案申請表(1份,附件1),或者,企業產品標準修改單備案申報表(1份,附件2);
(二)企業產品標準紙質(2份)和電子文字;
(三)企業產品標準編制說明(1份,附件3);
(四)標準批准釋出檔案(蓋章1份,附件4);
(五)企業產品標準審查單(會議紀要)(1份,附件5);
(六)企業產品標準與相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等符合性承諾,與相應的推薦性標準是否一致的宣告;企業產品標準採用國際標準、國外先進標準的,應當提供採標的相關說明和材料(1份,附件6);
(七)企業營業執照影印件(1份)。
六、辦理流程和程式
(一)企業起草企業標準(即形成企業標準草案或企業標準送審稿)和企業標準編制說明。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制定企業標準應當充分聽取使用單位、科學技術研究機構的意見”,因此企業標準備案前,應進行必要的技術審查。
(三)企業根據技術審查中提出的意見對企業標準草案進行修改,形成企業標準報批稿,由企業釋出實施。
(四)企業標準釋出實施起30日內,企業應將提供的所有備案材料按受理範圍送相應的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受理備案的機關按規定時限辦理備案手續。
(五)企業標準尚在有效期內,發現個別技術內容有問題影響標準使用,需要進行修改,或需要對原標準少量技術內容進行增減時,可以制定企業標準修改單。
(六)企業標準應定期複審,複審週期一般不超過3年。當有相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釋出實施後,應及時複審,並確定其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
八、辦理結果答覆和公佈方式
企業標準文字加蓋備案印
九、事項申請表格及申請書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複審備案申請表、企業產品標準編制說明(1份)、企業產品標準審查單(會議紀要)、企業產品標準與相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等符合性承諾,與相應的推薦性標準是否一致的宣告、企業產品修改單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