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需要有哪些證據?

Tags: 證據, 事實, 案件,

民事訴訟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民事案件事實的依據。在民事訴訟中,案件事實是已經發生的事實,法院要對當事人有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作出正確的裁判,必須建立在對該民事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或消滅的事實予以認識的基礎上,而要認識這些事實,就必須藉助於各種證據,因此,證據在民事訴訟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證據是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實、作出正確裁判的基礎和依據

案件中的某一事實是否存在,其存在的具體狀況如何,審判人員只能依據各種證據材料來認定,只有通過依法審查、判斷和運用證據,才能弄清案件事實的真相,才能分清雙方當事人的是非責任,除調解結案的以外,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結束後要作出裁判,正確的裁判只能建立在證據可靠的基礎上,否則難以保證公正與合法性。

(二)證據是當事人進行訴訟和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手段

當事人進行訴訟,目的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而在訴訟中就必然會提出有利於己的主張或反駁對方的主張。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提出主張或反駁對方的主張,必須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惟有如此,才能達到維護其合法權益的目的。

證據有三個特點:

客觀性

客觀性就是一切證據都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例如證人只能就自己的耳聞目睹的事實,在法庭上如實陳述,不能帶有任何主觀臆想的成分。

‚關聯性

關聯性就是證據與待徵事實要有內在的聯絡,直接或間接的證明待證事實的全部或一部分。

ƒ合法性

合法性就是證據必須是具有法律所規定的特定形式。同時,證據的收集、調查、審查核實,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式。

根據法律規定,證據有以下七種:

①書證

指用文字、符號、圖形記載或表示的能夠證明案件待徵事實的書面材料。如:合同、票據、電報、文憑、書信等,書證應提交原件,如有困難,可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非原件書證,應提供原件線索或印證材料。

②物證

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物證也應提交原物。如有困難,可提交複製品。

③視聽資料

指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錄音帶、錄影帶以及從電子計算機中提取的資料。

④證人證言

指知道案件中有關情況的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有關案情的如實陳述。

⑤當事人陳述

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承認。當事人拒絕陳述的,不影響人民法院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

⑥鑑定結論

指人民法院指定鑑定部門運用專門知識和技能,對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通過分析、檢驗、鑑別、判斷作出的科學結論。如醫學鑑定、文書鑑定等。

⑦勘驗筆錄

指勘驗人員對雙方當事人爭議的標的物或者物證,進行現場勘查、檢驗、測量、繪圖、拍照,並將情況和結果如實地記錄下來而製作的書面材料。

勘驗人員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件,並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當事人單位派人蔘加,所作勘驗筆錄應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請參加人簽名或蓋章。

  原告起訴時應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據必須註明證據的來源;書證須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或節錄本。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原作者: 法律360律師事務所

相關問題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