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試用期的問題?

對上級主管不承認為期三個月試用期的該怎麼做,可否取得應得的勞動報酬?

例如:本人在自2008年8月至2009年1月一直在福永家潮汕老闆開的電子廠做文職工作。當初在面試的時候與部門主管約定的試用期是三個月,但那位主管在9月份的時候辭職離開了這家公司。後來了一位新的主管。現在的情況就是:在我提出11月份應將本人資料轉為正式職員,並享受正式的員工的待遇時,新來的主管卻拒不承認以前三個月的工作。以一句“你還未轉正"為由,拒絕支付正式員工所享有的福利待遇。在這當中我已向他說明:本人來公司上班之前與面試主管約定的試用期是三個月,他說“那你找以前的主管呀”聽到自已的直接上司講出這樣的話,心裡很不是滋味。出現這種事情還請熱心人能為我們這些受了不公平待遇的打工者們出出主意。

工具/原料

解答:《勞動合同法》第19條對“試用期”作了明確規定,限定了試用期期限: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因此,該案例中福永家潮汕老闆開的電子廠約定的三個月“試用期”是非法的,並且超過合法“試用期”規定的時間該單位未與您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事實勞動關係已經存在。

方法/步驟

您的正當權益受到損害,可通過法律的手段維護個人的合法權益,取得應得的勞動報酬。以一句“你還未轉正"為由,拒絕支付正式員工所享有的福利待遇是違法的。

注意事項

1、保留好勞動合同、工卡及工資條等相關資料;

2、事先找對口勞動局諮詢一下,必要時向律師諮詢;

3、先彼此溝通協商一下,未果時會先通過勞動仲裁的,若仲裁不成可通過律師向基層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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