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版權對於我國來說,彷彿都是一個比較陌生的詞,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版權意識逐步上升,現在已經有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版權保護的重要性。從另一個層面而言,網際網路對於版權保護的推動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而導致這種推動力產生的原因,則與數字版權的發展密不可分。
方法/步驟
一、版權與數字版權
版權是文化藝術作品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主要是指著作權及其相關的權益。版權是一個作品最根本的權利。數字版權是隨著網際網路技術發展起來的,繼承了傳統版權的所有屬性並進行了一定程度的延伸,數字版權涉及到了網路出版權、使用權、傳播權、收益權等等各方面。
二、數字版權保護
由於我國版權保護意識的薄弱甚至是缺失,導致數字版權剛出現時,大量的盜版作品盛行。隨著網際網路在整個經濟社會中扮演的角色越來越重要,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影響也越來越大,大量經濟損失、人力成本消耗讓政府、企業以及民眾都意識到,數字版權保護的重要性。
三、版權立法與數字版權監管
1990年我國便已通過了《著作權法》,以及之後頒佈的《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和與網際網路相關條例的確定,都為作品版權的保護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經過了二十幾年的發展,我們的經濟社會已經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轉變,資訊數字化早已滲入生活的方方面面,我們的相關法律法規已經出現了滯後,對於數字版權保護的立法遲遲沒有建立。因此,對於數字版權交易的有效監管還存在較大空白。
四、數字版權傳統交易形式
數字版權交易由傳統的線下進行合作談判的交易形式在逐漸向線上的直接交易進行轉變,但這種轉變還未完全成熟,線上平臺更多的還依舊承擔著數字作品展示的功能,依舊是以線下的成交為主體,並且此類平臺絕大多數均由企業開設,具有國家稽核的官方性質的第三方平臺目前尚只有一家。在數字版權交易的過程中,對於版權來源的稽核是杜絕侵權產生的至關重要的一環。
五、數字版權交易創新性交易模式
除以傳統為主線上為輔的交易形式外,還有一種全新的交易形式,即上文中提到的第三方交易平臺——內蒙古文化產權交易所數字產權交易平臺,所採用的類證券化交易模式。該模式將數字版權納入金融化交易管理體系之中,在版權持有人將版權託管至平臺之後,由該平臺再將版權的收益權拆分成若干份,由投資人統一申購,共享之後的開發收益,並同時形成一個投資人自由交易“權證”的二級市場。更為重要的一點是,數字產權交易平臺的交易模式將使得數字版權交易完全脫離於傳統,運用符合其數字屬性的全線上交易形式。而由國家級文交所內蒙古文交所對數字版權持有人的嚴格稽核,杜絕了侵權行為的產生。這是一種全新的數字化的交易模式,並延展賦予了數字版權以金融屬性,為數字版權交易開啟了一個嶄新的發展方向,極具創造性,因此在此特別提出。
注意事項
數字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