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2013中的第4.0.7條規定“施工前,應由施工單位制定分項工程和檢驗批的劃分方案,並由監理單位稽核。對於附錄B及相關專業驗收規範未涵蓋的分項工程和檢驗批,可由建設單位組織監理、施工等單位協商確定。”針對本條規定,可以由各個專業技術負責人在開工前把分項工程和檢驗批的劃分方案確定下來,上交監理審批。
工具/原料
築業資料軟體
《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填寫範例與指南》
方法/步驟
(1)《建築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202-2002中沒有具體規定檢驗批的劃分方法,根據施工經驗,地基、基礎、基坑支護、地下水控制和邊坡等子分部一般劃分為一個檢驗批,如果工程量很大或者施工組織設計與專項施工方案中要求分段施工的,可以按照施工段劃分。
(2)《地下防水工程質量驗收規範》GB 50208-2011中的第3.0.13條對分項工程檢驗批及抽樣數量的規定如下:
1)主體結構防水工程和細部構造防水工程應按結構層、變形縫或後澆帶等施工段劃分檢驗批;
2)特殊施工法結構防水工程應按隧道區間、變形縫等施工段劃分檢驗批;
3)排水工程和注漿工程應各為一個檢驗批;
4)各檢驗批的抽樣檢驗數量:細部構造應為全數檢查,其他均應符合本規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