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一、概念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問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財產權益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擔負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主管人員背離市場活動的基本原則,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必然會使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活動遭到破壞,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損害。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l、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的嚴重不負責任而被詐騙。無被詐騙的事實,即使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工作中具有嚴重不負責任的玩忽職守行為,亦不能溝成本罪,這是本罪構成的一個重要客觀條件。

2、因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而被詐騙,必須使國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損失。如果沒有帶來損失或者雖然帶來損失但不是重大的損失,即使有上述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也不能構成本罪。對方出於詐騙故意實施詐騙行為如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及時發現而未得逞,或者雖然得逞,但通過各種途徑如法律途徑得以追回,造成的損失包括訴訟費用、追繳被詐騙錢財的費用等並不重大,都不能以犯罪論處。所謂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是指造成大量的財物被詐騙而無法追回;或因對方詐騙造成無法供貨,被迫停產甚或瀕臨破產、倒閉等嚴重後果。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只有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才能構成本罪,其他主體不構成本罪。本罪主體排除了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所謂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中對該合同的簽訂、履行負領導責任的人員。所謂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指對該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領導下負執行義務的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過失構成。行為人對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被詐騙,並造成“重大損失”的危害後果,不是抱希望或放任其發生的心理態度,而是由於其過失造成的,故意不構成本罪。

三、認定

是否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是區分本罪與非罪的主要標準,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行為,造成重大損失的,構成本罪;未造成“重大損失”的,屬一般的工作過失瀆職行為,可由有關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四、處罰

犯本條所定之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一百六十七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補充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定》

七、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大量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八、犯本決定規定之罪的,依法追繳、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2001.5:

十二、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刑法第167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佔註冊資本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應予追訴。

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家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數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相關問題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