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單質押借貸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人壽保險單質押借貸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人壽保險保單作質押,從銀行取得一定金額的借貸,並按期償還借貸的一種個人質押借貸。

方法/步驟

第一,質押的標的是什麼?

人壽保單質押的標的是保單上的權利。具體來說,一份人壽保單上的權利分為兩種,一是現金價值返還請求權;二是保險金給付請求權。

現金價值返還請求權,體現的是保單的儲蓄價值。通俗地講,就是投保人繳納保險費滿兩年就對保險人有一定的債權,不同年限的債權金額在保單上會列明。因此,現金價值返還請求權的金額在某一個時點是確定的。

保險金給付請求權,體現的是保單的抗風險價值。通俗地將,就是在發生保單列明的某一保險事故時,保單受益人可以拿到的保險金。因此,保險金給付請求權的金額在某一個時點是不確定的、或然的。

由於現金價值返還請求權的確定性、保險金給付請求權的不確定性,從擔保目的的角度講,只有現金價值返還請求權可以作為質押標的物。但實踐中,由於現金價值返還請求權的金額相對有限,不少銀行要求借貸人將保險金給付請求權也列為質押標的。這一方面會增加銀行確定放貸比例的難度;另一方面也可能催生騙保。

第二,誰有權將保單質押給銀行?

人壽保險單涉及四方當事人: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關於誰有權將保單質押給銀行,要根據質押標的的不同,進行區分。

如果僅僅將現金價值返還請求權質押給銀行,由於該權利的持有人為投保人,因此有權將保單質押給銀行的是投保人。

如果同時將現金價值返還請求權和保險金給付請求權質押給銀行,則情況不同。將保險金給付請求權質押給銀行的後果是,當借貸人未按期償還債務等情況發生時,銀行將作為該保單的第一受益人。根據保險法第四十一條,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因此,在此種情況下,有權將保單質押給銀行的依然是投保人,但投保人必須取得被保險人對變更受益人的同意。

第三,質押的基本流程是什麼?

首先,借貸人需要向銀行提供擬質押的保險合同,銀行會和保險公司進行核保,確定保單的現金價值和保險金價值。

其次,借貸人須與銀行簽訂《貸款合同》和《保險單權益質押協議書》,並在保險單權益質押協議書中寫明同意將該保險單質押給銀行;在借貸人將保險金給付請求權質押的情況下,借貸人還應寫明在債權期間內將銀行列為第一受益人,並提供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

再次,借貸人須出具一份《質押保單權益轉讓書》給保險公司,通知其同意將保單質押給銀行,並將銀行列為第一受益人。

完成這些步驟後,銀行會向保險公司發出《保險單質押支付通知書》,並在保險公司止付後,向借貸人發放借貸。

第四,質押的後果是什麼?

人壽保單質押的後果主要有三:

第一,在保單質押期間,保險公司中止投保人行使保單權益。保險公司在此期間,不辦理保險合同轉讓、投保人變更、解除合同、保費墊交、減保、減額交清、權益轉換、保險關係轉移、生存保險金領取、被保險人身故或殘疾理賠申請等可能損害借貸銀行利益的事宜。

第二,在滿足質押《保險單權益質押協議書》和《保險單質押支付通知書》列明的條件時,如借貸人不能按時還款、質押保險單現金價值降低至借貸本金110%等,銀行可以解除保險合同,退保變現,取得這一時點的保單現金價值。

第三,若借貸人同時將保險金給付請求權質押,則在保險事故發生時,銀行作為第一受益人,領取債權金額範圍內的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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