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是一方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轉移所有權的一方為出賣人或賣方,支付價款而取得所有權的一方為買受人或者買方。
簽訂買賣合同時應注意的問題
合同的形式,又稱合同的方式,是當事人合意的表現形式。
從種類上分,可以將買賣合同分為口頭形式、書面形式。
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用語言為意思表示訂立合同,而不是用文字表達協議內容的合同形式。
書面形式是當事人以書面文字表達協議內容的方式,它的表現可以是合同書以及任何記載當事人要約、承諾和權利、義務內容的檔案。
書面形式是當事人最為普遍採用的一種合同約定形式。合同採取書面形式,雖然比較複雜,但優點在於權利、義務記載清楚,便於履行,發生糾紛時也容易舉證和分清責任,有據可查。因此對於關係複雜的買賣合同,最好採取書面形式。
買賣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問題
合同的成立指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協議。合同的生效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一定的法律約束力。
合同成立的要件有如下:
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訂約主體是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
對合同的標的數量等內容協商一致;
須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如下: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4)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問題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故又稱要約引誘。
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
依法律規定作出區分。這就是說,法律如果明確規定了某種行為為要約或要約邀請,即應按照法律的規定。例如,根據《合同法》條文規定,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根據當事人的意願來作出區分。此處所說的當事人的意願,是指根據當事人已經表達出來的意思確定當事人對其實施的行為主觀上認為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
根據訂約提議的內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條款來確定該提議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要約的內容中應當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這樣才能因受要約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而要約邀請只是希望對方當事人提出要約,因此,它不必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
根據交易的習慣即當事人歷來交易做法來區分。例如詢問商品的價格等,根據交易習慣,一般認為是要約邀請,而不是要約。
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問題
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
《合同法》第133條對買賣合同標的物轉移時間作了如下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目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具有智慧財產權內容標的物的所有權的轉移
《合同法》第137條規定:“出賣具有智慧財產權的計算機軟體等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該標的物的智慧財產權不屬於買受人。”
關於標的物孳息的歸屬問題
《合同法》第163條對此明確規定:“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後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風險問題
在標的物風險轉移問題上,主要應注意下列事項:
根據《合同法》第147條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根據《合同法》第149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注意標的物風險轉移時間與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時間的區別。標的物的風險轉移時間與該物所有權轉移時間在多數情況下是一致的(因為一般情況下都是白交付之時轉移),但並不是任何時候都一致。一般情況下,標的物的風險應自出賣人將該物的實際交付給買受人時起轉移,而不管當事人對該物所有權轉移是如何約定的,也不管法律對所有權轉移是如何規定的。
注意標的物風險轉移與佔有標的物的區別。當事人是否交付標的物與當事人是否佔有標的物在一般情況下是一致的,交付標的物之時也是轉移標的物佔有權之時。但在有的情況下,交付標的物並不意味著買受人佔有標的物,因此,實際佔有標的物的一方當事人並不承擔風險責任。
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在訂立買賣合同時,應對上述問題應有一個全面的認識,在訂立合同時盡最大可能做出對自己有利的約定,而不能死要面子活受罪,避免在合同履行中因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而吃啞巴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