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有很多人想到澳門投資並申請專利,但是遇到了很多問題,筆者有著多年的專利代理經驗,下面就來就提分享一下:澳門專利申請常見問題!
步驟/方法
如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申請專利保護?
答:申請人因應擬申請的專利類別填寫相關的表格,連同所需文件,向知識產權廳提交申請。值得注意的是,專利註冊申請人提出要求製作審查報告書時,所提交的文件必須以中文撰寫或翻譯成中文。
關於具體細節,請瀏覽本局網頁內“知識產權-行政手續”欄目。
是否需要委託律師或代理人辦理專利申請?
答:如其他工業產權註冊申請一樣,持有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的人士或按澳門特區法律設立的法人(即公司、社團等),可以自己辦理,最好委託代理人辦理。但是,在澳門特區無住所或營業所的申請人,則必須委託以下人士作為代理人,並遞交有效的授權書:
在澳門特區律師公會註冊的律師;或
澳門特區居民;或
按澳門特區法律設立的法人。
關於具體細節,請瀏覽本局網頁內“知識產權-行政手續”欄目。
如何辦理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發明專利延伸手續?
答:a)已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發明專利申請的申請人須填寫“國家知識產權局之發明專利延伸申請書”表格,連同發明專利摘要、發明專利說明書、權利要求書、受理通知書或專利證書的鑑證本等其他證明文件,以及按需要連同說明書附圖、授權書等,向知識產權廳提交發明專利延伸申請;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專利公報》公佈授予專利權通告後的3個月內,申請人應透過填寫“其他行為申請書”表格,向知識產權廳遞交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專利登記簿副本》及《專利說明書》。
b)已獲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發明專利的權利人,應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專利公報》公佈授予專利權通告後的3個月內,向知識產權廳提交已填妥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之發明專利延伸申請書”,以及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專利登記簿副本》和《專利說明書》。
關於具體細節,請瀏覽本局網頁內“知識產權-行政手續”欄目。
發明專利的申請費用應如何繳納?
答:於本特區提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須繳納註冊申請費用 (含首三年年費)及實質審查兩項費用;如為國家知識產權局發明專利申請及發明專利之延伸申請,則須繳納延伸申請費用。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申請,在獲得批給之前,需按其所處之年期繳納年費,以維持該申請的效力。有關澳門特區各項工業產權相關費用,可瀏覽本局網頁內“知識產權-收費”欄目。
實用專利的申請費用應如何繳納?
答:實用專利申請須繳納註冊申請費用,是項費用已含首兩年年費。上述申請,在獲得批給之前,需按其所處之年期繳納年費,以維持該申請的效力。有關澳門特區各項工業產權相關費用,可瀏覽本局網頁內“知識產權-收費”欄目。
授權書及其譯本須貼上多少面值的印花?
答:授權書的首頁需貼上澳門幣25元的印花,其後每頁則需貼上澳門幣5元之印花。授權書之譯本首頁需貼上澳門幣15元的印花,其後每頁則需貼上澳門幣5元之印花。
專利批給公告後應在何時領取註冊證?
答:申請人應在核準註冊之批示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日起計一個月的上訴期屆滿後,或當有上訴提出時,在獲知法院之確定裁判後5個工個日,憑本局發出的已繳納申請費用的收據正本,前往知識產權廳領取註冊證。
已向外國申請的專利,是否需要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申請?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如其他工業產權註冊申請一樣,專利保護具有地域性。因此,在其他國家或地區雖已獲得專利,但如欲在澳門特區受到專利保護,仍應向澳門特區申請專利。申請人應注意提出優先權之期限,如超過提出優先權的法定期限,或因外國申請已公開或已核准公告後才向澳門特區申請,將喪失新穎性。
是否可以把註冊專利或專利申請轉讓給他人或給予他人許可?
答:可以。申請人須填寫“其他行為申請書”表格,連同各種轉讓文件、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文件,向知識產權廳提交申請並繳納相關費用。關於具體細節,請瀏覽本局網頁內“知識產權-行政手續”欄目。
應怎樣辦理更改專利申請資料的手續?
答:專利的申請人須填寫“其他行為申請書”,連同所需文件,按要求遞交申請並繳納相應的費用。值得注意的是,申請人對權利要求書、說明書或附圖作出變更時,不得引致其對象超越所提出申請中記載之申請內容。
如何辦理專利的年費繳納手續?
答:在辦理專利年費繳納手續時,申請人或持有人須填寫“其他行為申請書”表格,向知識產權廳提交繳納年費申請,並繳納相應的費用。繳納年費申請應在年費到期日?滿前六個月內提交,並繳納相應的費用。如已超逾到期日,這些費用須在年費到期日屆滿後六個月內連同額外費用一併繳納,否則有關注冊將會失效。關於具體細節,請瀏覽本局網頁內“知識產權-行政手續”欄目。
色彩是否為設計及新型註冊所保護?
答:產品所具備的或裝飾所使用的色彩屬於設計及新型註冊所保護的對象。申請設計及新型包含色彩時,應就色彩之結合提出權利要求,且有關附圖或照片應顯示出該權利要求中所指的色彩。
哪些設計不可申請註冊?
答:不受設計及新型註冊所保護的項目包括:純功能性設計的物品造型(例如:USB插頭);不能單獨使用或構成獨立產品的、在組合後能使產品與其他產品相結合的、具有特定形狀及大小的組件之外觀特徵(例如:積木玩具的其中一塊)。
在提出註冊申請以前,該設計已經發表過,這是否會影響申請?
答:只有新的設計及新型,方可註冊。知識產權廳可能會以設計不具備新穎性或其他不能給予註冊的原因而拒絕這項註冊申請。因此,要視乎該設計在什麼情況下公開,如設計曾在某展覽會中公佈或展示、曾在商業中使用或曾以任何其他方式為人所知悉時,均視為已被公開。
另外,擬註冊之設計在下列情況下被公開的,並不視該設計已被公開:
a)僅以第三人基於明確或隱含之機密條件下獲悉有關設計的;
b)由創作人、創作人之繼受人或第三人基於其提供之信息或採取之措施而作之公開;
c)於提交註冊申請日(或優先權日)前之十二個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