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才能獲取適航證??

為了讓大家更清楚的知道如何獲得適航證,在這裡做詳細的解說,從申請到領證,各注意事項,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方法/步驟

一、申請

  (1) 申請人在航空器預計交付日期30日之前,應將航空器交付計劃及合同的“技術條款”部分提交所在地區管理局審定處備案。航空器交付狀態必須符合民航總局批准的型號設計並處於安全可用狀態。

  (2) 申請人應在航空器交付前向適航審定司申請並提交以下文件:

  (a) 《民用航空器適航證申請書》[AAC-018] (以下簡稱《適航證申請書》)(附錄一);

  (b) 航空器構型與批准或認可的型號的構型差異說明;

  (c) 適航審定司認為必要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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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受理

  (1) 適航審定司收到申請書後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受理意見。

  (2) 適航審定司將申請人提交的《適航證申請書》[AAC-018]、構型差異說明、《民用航空器適航檢查及頒發適航證書授權聲明》[AAC-169] (附錄二)和 “簽發人”、“頒發日期”欄為空白的《民用航空器標準適航證》[AAC-023] (附錄三)交給經授權的適航監察員對航空器進行適航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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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適航檢查

  (1) 適航監察員對申請適航證的航空器的適航檢查應在航空器製造、組裝或改裝現場進行。檢查按照《民用航空器適航性評審和檢查記錄單》[AAC-198] (附錄四)的內容實施。

  (2) 適航檢查應當包括對航空器各種合格性證件、技術資料、持續適航文件的評審及對航空器交付時的技術狀態與批准的型號設計的符合性的檢查,至少應包括下述內容:

  (a) 文件記錄的評審:

  ⅰ.確認申請人提交的《適航證申請書》[AAC-018]填寫準確無誤;

  ⅱ.確認航空器(含所安裝發動機、螺旋槳)已通過型號認可審查,型號審定過程中的遺留問題已得到解決,型號認可證及其數據單、生產許可證現行有效;

  ⅲ.審核製造過程中的技術資料和記錄,確認航空器滿足經批准的型號設計,所有設計更改均得到批准;

  ⅳ.確認航空器完成所有適用的適航指令;

  Ⅴ.審查製造人按規定對航空器進行試飛的有關報告;

  Ⅵ.確認持續適航性文件的完整有效;

  (b) 航空器交付狀態的適航檢查;

  ⅰ.確認航空器國籍登記標誌及其在航空器上的噴塗符合CCAR-45的要求;

  ⅱ.根據型號合格證數據單確認航空器型號和型別的符合性;

  ⅲ.確認各系統工作正常並正確標識;

  ⅳ.確認航空器的各類應急、救生設備齊全,並符合民航總局的有關規定;

  ⅴ.確認各類警告標誌及標牌、告示等符合民航總局的有關規定。

  (3)適航監察員檢查中如發現問題,應以《民用航空器適航檢查發現問題通知單》[AAC-199] (附錄五)的形式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對所發現的問題予以糾正,糾正措施應被適航監察員所接受。

  (4)檢查結束後,適航監察員應填寫《民用航空器適航性評審和檢查記錄單》[AAC-198],在申請人的《適航證申請書》[AAC-018]上籤署意見,並完成《民用航空器適航性評審和檢查報告》[AAC-171] (附錄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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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頒發證件

  (1) 所申請的航空器經適航監察員檢查,在確認其符合經批准的型號設計,並處於安全可用狀態後,即可在現場簽發《民用航空器標準適航證》[AAC-023]。

  (2) 當適航監察員認為有必要對標準適航證的有效期或航空器的使用進行限制時,應在向申請人頒發標準適航證之前,在標準適航證 “備註”欄內註明使用限制或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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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存檔

  適航監察員應在適航證簽發後30日內,將下述文件(或複印件)報適航審定司存檔:

  (1)簽署適航檢查結論後的《適航證申請書》[AAC-018]原件;

  (2)《民用航空器適航性評審和檢查記錄單》[AAC-198];

  (3)《民用航空器適航性評審和檢查報告》[AAC-171];

  (4)《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複印件;

  (5)《民用航空器標準適航證》[AAC-023]複印件;

  (6)《民用航空器適航檢查及頒發適航證書授權聲明》[AAC-169]複印件;

  (7)民用航空器未註冊/取消註冊聲明;

  (8)民用航空器出口適航證;

  (9)航空器交接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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