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製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對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的資質認定由交通部門負責。
危險化學品運輸和裝卸作業規定
1.用於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由有相關資質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並經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質檢部門應當對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2.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掌握運輸安全知識,瞭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3.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溼度或者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灑)漏。
4.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人員,並隨時處於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不得超裝、超載,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域的,應當事先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為其指定行車時間和路線,運輸車輛必須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
5.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洩漏等情況時,承運人及押運人員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並採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向其他有關部門通報情況;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