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如此辭退違紀員工,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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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討論案例】公司如此辭退違紀員工,是否合法?鄭某於2012年6月1日入職某公司擔任銷售經理一職,入職時與公司簽訂了一年期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是“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6000元/月,年終利潤分紅根據當年的財務實際盈利另計”,合同還表示如一方違約需支付另一方違約金2萬元,確定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無試用期。但鄭某自入職後工作業績非常差,給公司業務造成不少損失,於是公司在2011年8月15日將鄭某調任銷售經理助理一職,2012年9月20日鄭某因工作上的一點小事毆打同事(事情屬鄭某不對,且該同事一直未還手,該同事多處受傷)。經過此事件,公司以鄭某不能勝任工作為由於2012年9月30日正式與鄭某解除勞動合約,並按勞動合同法給予了兩個月的經濟補償。鄭某不服,對公司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按勞動合同支付違約金2萬元,還有在其任職期間的延時加班,折算加班費予以發放。那麼,請問:公司如此辭退鄭某是否合法?(1小時後公佈答案)

原作者: 三茅學習傳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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