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我國工程建設監理制度?

工程建設監理是我國改革開放後近十幾年發展起來的新興行業。對其提高工程質量、控制投資和工期其到了一定的作用,《建設工程施工的合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已被普遍使用,對建設項目各方主體的權利、責任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工程項目監理是建設項目有序進行的保證,並已為我國的經濟建設做出了貢獻。

一、目前我國工程建設監理制度存在的弊端

在我們的工程建設監理實踐中深感我國監理制度起步晚,計劃經濟體制仍束縛著市場化監理模式的發展,筆者認為當前監理工作存在如下誤區:

第一,目前監理僅侷限於施工階段的監理。

監理制度應貫穿工程建設項目的始終,包括投資決策階段、設計階段、施工招投標階段、施工階段(含保修階段)。

目前,我國監理工作僅侷限於項目的施工管理階段,監理單位接受委託以法律為準繩,以合同為依據是監理工程師做好監理工作的原則。監理工程師最終所要做的就是對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集國際和國內工程管理的經驗和教訓,熟練掌握《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只有熟悉合同文件,才能管好工程,使工程建設項目總目標得以實現。

第二,監理單位資質管理失衡。

目前建築市場供求關係失衡,過渡競爭造成不良競爭甚至惡性競爭,從而造成了市場的混亂局面,因此改革和完善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建立嚴格的建築市場準入和請出制度勢在必行。嚴格市場準入制度,對不符合資質要求的監理企業不予入內,從而有效制止素質較低的監理企業採取壓低監理費率承攬業務,擾亂市場秩序。另有,當前地方保護部門分割、統一平等、公開的競爭有序的監理市場尚未形成,政府應為此理順其資質管理。

第三,對業主行為規範不到位。

業主行為規範與否,直接關係到工程建設項目能否順利進行,建設項目能否如期實現。近年來,國家已出臺了《建築法》、《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築工程監理規範》等相關法律法規,使工程監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但有些業主法律意識淡薄或對監理程序不熟悉,使得工程建設過程中存在一些揮手工程、政績工程。甚至有的業主對監理工作干預較多,不通過監理工程師而直接向承包商下達指令,造成不必要的糾紛和誤解。例如某工程項目部業主直接下達指令,要求施工單位盲目加快工程進度,致使監理工程師對合同工期不能良好的控制,同時也難以確保工程質量,造成工程坍塌,傷亡數十人。在工程進度款撥付方面業主不經監理工程師直接向施工方撥款更為普遍,甚至不應撥的款而業主直接支付。這樣違背了合格工程計量的基本原則,使監理工程師無法對投資進行控制。為此,論文發表認為:目前要理順監理市場,首先應著重抓項目法人制的推廣、落實規範業主行為,使業主轉變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觀念。只有建立競爭有序的監理市場,才能確保工程項目的順利進行。

第四、監理定位應準確,決不是施工方的質檢員。

作為工程建設項目的四大主體之一,監理應發揮主要作用。但工程項目建設中,重設計、施工、輕監理的觀念仍很普遍。監理工程師作為公證的第三方,依據監理合同及施工承包合同開展工作,決不是承包商的質檢員。這個問題既涉及到職責問題又涉及到驗收程序問題。各項驗收必須在施工單位自檢合格的基礎上報請監理工程師驗收。承包商有確保提供合格產品的責任。監理負責檢驗工程產品,決不能把自己等同於施工方的質檢員,監理的檢查應全面。

第五、對合同的管理不到位。

以法律為準繩、以合同為依據是監理工程師做好監理工作的基本原則。監理工程師最終所要做的就是對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及監理合同的認真落實。只有熟悉合同並深入學習研究,才能管理落實好工程的監理工作。使工程項目總目標得以實現。施工合同和監理合同是監理工程師做好一切工作的主要依據,否則,造成業主盲目指揮、承包商想怎麼幹就怎麼幹,監理失控的混亂局面。

二、監理工作的主要任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明確定義:實施建築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將委託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內容及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築施工企業。建築工程監理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在工程建設項目中,目前監理工程師只是進行施工階段的監理工作,而這一階段主要是質量控制。從目前情況看,讓一個監理單位同時具備建設項目投資決策階段、設計階段、招投標階段、施工階段的監理能力還比較困難,大多數監理公司也達不到這一水平。結合現階段的監理工作,監理工程師的工作應重點體現在施工招投標管理和工程承包合同管理兩個方面,並向設計監理髮展。

1、監理單位應具備招投標工作的能力

施工招投標工作的好壞,其質量的優劣,直接關係到業主能否選擇到優秀的承包商,能否得到先進的施工技術和施工方案。如果監理單位能從施工招投標階段就介入建設項目,則它對工程建設項目就很瞭解,對業主選定的承包商也很瞭解,對工程建設承包合同很熟悉,它的監理工作很容易開展和實施。

三、監理單位的權利問題

監理單位的權利問題也即監理工程師的權利問題,是一個較敏感的話題,容易引起監理單位與業主之間及承包商之間的矛盾。處理不好,勢必造成工程管理的混亂。因此,關於監理工程師的權利,應在工程建設監理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並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區分:

1、監理工程師的決定權

主要有:①在工程承包合同議定的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籤認;②結算工程款的複核與否定,沒有監理工程師的確認,業主不得支付工程款;③對索賠事項的審核,確認;④對設計、施工總包單位選定的分包單位的批准或否決。

2、監理工程師的審批權

主要有:①審批承包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②發佈工程施工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③對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設備施工質量檢驗;④對施工進度進行檢查、監督,對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延誤期限的簽定。

3、監理工程師的建議權

①有對工程建設相關事項和工程設計的建議權,不是自主對發現的這一問題進行變更。②要告訴承包商幹什麼,而不是怎麼幹。③有對不合格的承包商向業主提出撤換的建議權。

四、當前監理工作應解決的問題

1、規範業主行為,是“三制”良性發展的先決條件,是工程建設項目實施的必要條件。

2、監理人員要加強合同法、招投標法等法律法規的學習,依法對合同進行管理。

3、高度重視並加強對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和工程建設承包合同的深入學習和研究,這兩個合同是監理工作開展的重要依據。

4、工程款應該嚴格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支付方式進行支付,工程計量應按照投標書中的工程量清單中表列序號對照計量,對工程變更應按照合同中約定的計量、計價方法予以確認。工程預付款的扣除應按照規定予以計算並扣除。目前,監理工作很難做到這一點,但是,隨著投資主體多元化,監理工程師必須勝任此項工作。

5、加強《水利水電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和《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的學習,這是監理市場化之必須。

6、加強對分包單位資質的審核,嚴禁轉包。

①嚴格執行監理程序,填寫“分包單位資格報審表”,並請業主進行認定。②總承包商承擔分包商的責任並對業主負責,工程報驗由總承包商組織並填寫相應監理表格,報請監理驗收,監理一般不宜對分包商直接發佈指令。③監理要加強對分包商現場情況的檢查,做到對分包商有效控制。④不許承包商對工程進行轉包,嚴禁分包商再次分包。

7、監理表格要規範化、統一化。目前,監理行業都有自己的不同的監理表格,各地區又有各地區的監理表格。監理市場應有一套統一的監理表格,並應有一套與之相配套的監理應用軟件,正如同財務軟件一樣,能夠使承包商及時上報,監理單位及時核定、整理,並向業主報告,並能與工程建設其他部門緊密聯繫。

8、應建立一套完整的監理人才大市場,提供合格的監理工程師供監理單位擇優錄用,提高工程建設監理的整體水平,做到人盡其才,物盡其用,充分發揮監理人員的作用。

總之,工程監理制已成為建設管理體制中的一項基本制度。這一制度一定會得到更加完善。前不久發改委、建設部聯合下發了《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的通知,繼續強化並提高監理的社會地位和工作地位勢在必行。相信監理的第二個春天即將來臨,擺在監理行業的困境必將過去,我們的監理事業必將走向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的健康軌道,工程便馬上開工,造成監理人員.邊幹邊熟悉情況。尤其是大型工程,規模相對較大,技術複雜程度相對較高,影響因素較多,不利於監理工作的順利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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